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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2019年度案例:保險糾紛 封面

中國法院2019年度案例:保險糾紛

國家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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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萬字總字數
¥28.99定價

內容簡介

本書是《中國法院2019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冊)的一個分冊。內容包含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代位求償權等案件。所選案例均是國家法官學院從各地2018年上報的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精品案例,全面涵蓋該領域常見糾紛內容。案情凝練,並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後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最大限度地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爲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必備參考書。

讀者書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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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經濟的發展,商業保險已成爲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密密麻麻的保險合同格式條款中,投保人往往只注意保險利益,從而忽略了其應盡的義務,致使投保人被拒賠後向保險公司索賠的糾紛時有發生。即便是事前約定了一系列的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發生事故涉及保險理賠時,不同個體在不同的立場仍然會有對保險條款有不同解讀。因而保險合同糾紛往往蘊含着法律價值的衝突、人文主義的弘揚、道德風險的評估、社會導向的確立等一系列問題。 衆所周知,公平和自由都是法律追求的價值。從自由角度而言,保險人免責約定屬於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意思自治,是一種自由的體現,如果遵從“合同自由”的合同法原則,這種保險條款所體現的自由,司法自然是應當予以尊重和保護的。 疫情期間看了太多“聽話的人受欺負”的新聞,書裏精選的保險案例,並不是投被保人一句投訴就能讓保險公司無原則屈服,也並不是個人永遠槓不過保險公司強大的律師團,而是在不衝擊自由的前提下能做到最大程度的公平,最終判決能夠做到理性而不失人性,冷靜而充滿溫度,這樣的判罰能讓人對社會和生活充滿期待,並不是只有會鬧的孩子有奶喫,公平與正義仍然是社會的主流。自由以不違反公平爲界,又需要從法律規定、法的價值、道德風險三方面進行剖析,綜合運用規範適用、理論探索、經驗法則、邏輯推理等手段糾紛問題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的回答,體現司法對公平正義價值的至高追求、對人類生命健康的頂格保護、對道德風險的審慎評估、對社會輿論的正確引導,書裏處處能找到專業與智慧的閃光,看得心潮澎湃,熱淚盈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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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義務不能等閒視之,有些權利不要輕易放棄,保護好自己,不爲難別人。 法律條款千萬條,你不可能全都知道,也不見義務教育階段專門教授法律常識,難道法律不重要嗎?重要。那又是爲什麼呢?因爲全社會的道德教化在指引我們。法律只是道德的載體,法律是公意的體現。知道法理方面的基本原則,能讓生活中減少一些糾紛,合理地保護自己的權利,也可以對一些爭議案件做出正確的判斷。 (1)自由與公平原則 自由應當尊重和保護,但自由以不違反公平爲界,自由嚴重損害公平則司法一般不予保護。比如肇事司機積極搶救傷員而未及時保護現場並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不得以“事故發生後,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免責約定拒絕理賠。 (2)最大誠信原則 比如保險公司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導致投保人上下年度保險期間出現空檔,在空檔期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應承擔保險責任。 (3)公平合理、等價有償原則 私家車以營利爲目的開展營運活動,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有權拒賠。但網約順風車由於未導致事故風險顯著增加,不構成營運性質。 (4)損失補償原則 財產保險只能分擔風險和彌補損失,不能通過投保獲得損失之外多餘的利益。因此,對於第三者責任事故,保險公司賠償後有權獲得代位求償權。 (5)不利解釋原則 當合同內容有爭議時,應當做出不利於合同提供方的解釋。 (6)嚴格證據原則 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嚴格,需排隊一切合理懷疑,目的是防止公權力的濫用。 (7)高度概然性原則 對於民事案件,只要證據有較大概率的真實性,即可予以採信。 (8)近因原則 可能有多種原因導致保險事故,近因指導致保險標的損失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如果近因屬於承保風險內的事故,則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9)證據優勢原則 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法院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10)合理期待原則 對合同內容的解釋發生爭議時,以合同締約目的的合理期待爲出發點進行解釋,即使合同條款術語不支持這些期待。 (11)詢問告知主義原則 投保人僅對保險人問及的事項負有告知義務,而對書面中未曾提及的事項,不論保險人是否提出口頭詢問,投保人均無義務主動告知。 下列是在司法實踐中作出的一些判例: (1)駕駛證註銷後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可拒賠;駕駛證被扣12分後發生事故,保險人不應拒賠;駕駛證超期一年未被註銷,保險人不應拒賠。 (2)車上人員在脫離車輛落地後被本車致害屬於車上人員責任險,不屬於第三者責任險。 (3)交通肇事後因救治傷者駕車離開事故現場,保險公司不能免賠。 (4)投保人不得依據兩份或兩份以上的交強險合同獲得賠償。 (5)車輛號牌的變更不能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 (6)車載貨物燃燒屬於保險條款中的自燃,承載易燃物品的車輛應購買自燃險。 (7)緊急情況下被保險人積極爲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 (8)工傷與交通事故競合可獲雙重賠償。 (9)投保人在未確診的情況下未告知病情的不構成故意隱瞞病情。 (10)因誤導性營銷宣傳致投保人對獲得理賠產生合理期待的屬於保險責任範圍。 (11)胎兒具有請求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民事權利能力。 (12)施救費用的支出是否真正起到減損效果,不是保險人承擔費用的前提。只要採取的措施必要、合理,則應由保險人承擔,但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13)保險公司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在三十日內未行使合同解除權,合同解除權已經喪失,即使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也應履行支付保險金的義務。 (14)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交通事故損害發生有過錯,主要存在於兩種情況:一種是機動車本身存在缺陷,另一種是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機動車使用人的選任存在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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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國家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 相信通過保險糾紛經典案例的學習,是最快速的真正深入學習瞭解保險的最好方式! 中國法院2019年年度案例:保險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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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講述了2019年關於保險糾紛的一些案例,語言通俗易懂,同時又穿插了大量法律知識,非常值得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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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爲一名具有法學和保險學教育背景的保險從業人員,平時也喜歡在裁判文書網研讀保險糾紛案例,這本書加以歸納經典案例,於我來說太棒了。最後的幾個案例啓發性太強了,唯一遺憾就是財產險類的案例糾紛還是不多,希望後續能有更多代表性案例以供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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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行業在廣大羣衆口中向來風評不佳(比如傳言"買保險容易理賠難..."),有一部分是確實存在的問題,這無法迴避;也有一部分是以訛傳訛,也應該客觀看待。 對於"買保險容易理賠難"這個話題,要回答其實不難,可以看歷年理賠率和拒賠率,再就是看一些經典的糾紛案例,確認傳言是否屬實。 全文看下來,會發現《保險法》尚有待完善之處,此外我國法律有一個特點,就是通常更偏向保護作爲"弱勢羣體"的個人的權益。換句話說,就算你稍微不佔理,也有國家給你撐腰。 下次再碰到一些保險行業傳言的時候,記得調動理性大腦,讓事實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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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性較強,法律解釋明晰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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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央視今日說法或者法治進行時差不多,挺好的書。

書籍信息

作者國家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9-05-01
ISBN9787521600506
分類社會文化-法律
格式EPUB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