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恆
區域研究的興起是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史學研究轉向的顯著特徵之一,學界拋棄了過往拘泥於政治史的宏大敘事,轉而試圖通過個案或區域研究尋找到一條呈現“整體歷史”的路徑,構建起中國史學自身的解釋模式。對“區域”作出何種界定,成爲研究者需要優先處理的問題之一。本書將在系統、全面收集清代檔案、實錄、政書文獻的基礎上,着力於探討清代縣轄政區的形成與發展過程,即作爲一種全國層面的制度設計,其制度淵源何在,在清代又經歷怎樣的制度變革,在民國時期的消失等狀況進行長時段的梳理,清代縣轄政區的空間分佈,清代縣轄政區設置與地方治理之間的關係,具有重要的學術意義。
這是一本通過紮紮實實的史料考據工作辨析具體問題的史學著作。之前也讀過秦暉先生對溫鐵軍先生“皇權不下縣”這一主張的回應,也一直對“皇權不下縣”這一說法感覺疑惑,但正如本文中第九章所總結的“統觀以上諸論點,皆以歷史時期基層社會的各類非正式組織的存在來反駁‘皇權不下縣’,其實並不能從根本上動搖其理論根基。這是因爲‘皇權不下縣’中的‘皇權’二字是取其狹義定義,專就國家正式委派的職官和行政機構而言的,而不是指廣義的皇權及其衍生物,那是無所不在的。它真正的理論根基在於區分皇權對縣以上和縣以下不同的治理模式,縣以上通過建立科層式的官僚機構進行直接統治,而對縣以下藉助三老等鄉官或裏甲、保甲等帶有職役性質的基層組織進行間接統治,從而緩解了傳統社會資源不足的困境,並因介入力度較弱而爲宗族、士紳留下了運作空間”。 本文作者通過詳細梳理各類檔案、史料、方誌等文獻資料,考察了清代京畿之地、廣東、四川南部縣、江南蘇松二府、福建、甘肅、新疆、東三省、雲貴等地州縣佐貳官從同城的“閒曹、冗官”變身爲“巡守”、“分徵”、“分縣”等“佐貳官分防制度”的源流變化,指出了瞿同祖先生大作《清代地方政府》爲代表的學界主流對清代地方政府佐貳官作用的忽視。 作者總結出清代政府爲了因應人口膨脹等因素帶了的地方治理壓力,在財政支出、管理設置等方面“定額”觀念下,“這種‘定額’觀念通過巡檢司職能的不斷完善和縣丞等原居於縣城的職官不斷移駐鄉村,而實現了清代國家權力向鄉村的進一步滲透,但另一方面又使得這種滲透受到‘定額’觀念的約束,無力更大規模地進入,也由此註定了整個有清一代,政府權力雖適度擴張,但基本上仍算是一個傳統社會,一個未對基層社會進行全面控制的時代。”並且總結出“清代縣轄政區依據其長官行政職能的差異,可以被大致歸納爲以下幾類:警區、分徵區、司法區、準縣區、學區”,以及“由於全國各地佐雜設置的密度不同,從而使得這種行政劃分有疏密,管理層次有寬嚴。大概有以下兩種方式:一是特殊管理區模式。一縣之地,分部分地區歸分防佐雜專管,其他地方仍歸知縣直接管理,實際上是在一縣要地增加一個管理層級。這種模式相當之多,尤其是佐雜官設置較少的縣份。二是全縣分轄模式。適用於那些分防佐貳較多的縣份,足以分轄四鄉之地。”“因此,清代雖然向鄉村進行了國家權力的擴張,但這種擴張又是不完全的、不普遍的,和清末新政直至民國、新中國時期的擴張強度不可同日而語。既看到佐雜分防所代表的進入鄉村的意圖,又要看到其不足和有限性,這是認識清代分防佐雜的總體思路。”“佐雜的這一新動向真正體現了清代基層治理的“特色”,也否定了‘皇權不下縣’有關縣以下不存在行政機構這一理論根基。更進一步,國家權力在鄉村的政權建設也由佐雜的分防得以體現,這一趨勢不是始於晚清新政,而是始自清初尤其是雍正中期以後,只是這種政權建設是不全面的,受到了傳統社會資源不足的制約。以一語結束,國家權力在鄉村的政權建設始於清初,尤其是雍正中期以後。當然,本文對於‘皇權不下縣’的質疑只是集中於清代尤其是清代雍正中期以後,至於在此之前,‘皇權不下縣’之說是否仍然適用,仍需在細緻研討各個時代具體情況的基礎上再作討論。同時,對於皇權下縣以後,與紳權的關係如何,仍需在今後的研究中予以拓展。” 作者在最後還提出了今日中國縣域行政改革可以向清代佐貳官分防制度借鑑學習之處。
本書主標題中國學術傳統慣例提出的“皇權不下縣”的概念進行考察,實際上是對清朝巡檢和縣丞、主簿之類的佐貳官等州縣官員離開縣城分防管理縣轄政區進行系統性敘述。清承明制,繼承了明朝已經存在的巡檢司對基層轄地的管理,而且逐漸將原本在縣城的佐貳官分派到縣以下各轄區分防地方。這是因爲清朝奉行定額主義財政,官僚人數體量保持相對穩定,無法應對不斷增長的人口和管理壓力,除了採用鄉紳自我調節以外,採用區別式管理,尤其是讓這些佐雜官派駐鄉間,劃定一定區域,賦予部分或全部行政職能,且隨着地域管理難度的不同,調整分防佐雜的數量與駐地,在部分治安惡劣、商業繁榮、人口繁多之處重點派駐,從而使有限的行政資源最大限度地用在管理難度最高的地區。 佐雜官的職能並不固定,不同地區的分防佐雜官享有的權限並不一樣,但是大部分都沒法和縣官一樣有完整的政治權限,絕大多數佐雜官被授予其在轄區內對盜竊、私宰、私販、窩娼等行爲的彈壓之責,而戶婚、田土等詞訟之事,不得干預等,大體上,仍算作是一個“警區”;一部分佐雜官在其一塊轄區單獨徵收,錢糧或徑自運送布政使司,或與縣域其他地區錢糧合爲一體上繳省府,如甘肅和福建;還有一類防區不具有分徵錢糧之責,但與警區性質縣轄區不同的是,官方授權其審理一般的訴訟案件。或可受理一般民間細事,或可審理戶婚、田土之案,但一般不能直接審理命案;最後,極少數區域佐官不僅具有錢糧之責,而且基本除命案以外的所有司法刑名案件均可審理,有的命案也可審理。 基層佐雜官和巡檢司在執行最基本的維持治安的職能的時候,經常要和當地綠營軍官合作來抓捕彈壓盜賊。在維持治安、緝捕賊盜方面,以武職爲主而以文職爲輔,但是佐雜官與武職官員最大的不同在於是否可以處理民事上,武職不能處理民事,因此在審訊上則完全排斥了武職的介入。這種文武關係也是基層治理之中變通又保持原則的體現。 縣轄政區的治理也在政區轉換中起着重要作用。清朝在開發中和待開發地區新設立省份和縣,也在建國初期由於人口不足、自然災害侵擾等問題廢除和合並很多縣。在清代,隨着佐貳的分防,不僅有以巡檢司轄地升格爲縣的記載,以其他佐貳,包括府佐雜、州縣佐雜分防區劃爲新縣的例子也開始出現。清代在新開發地區,第一步往往並非設置縣級政區,而是先設置分防佐雜。待開發成熟,才升格爲縣。縣級政區的設立是一個由未開發到開發成熟的過程,而其中間階段正是佐雜的設立。清末對雲南“改土歸流”的過程中,佐雜轄區同樣起到類似的作用。即使在清代未最終升置爲縣,其所具有的獨立性也等同於一個“準縣級”政權。在廢除合併縣後,原縣之地設置佐雜進行管理是清代裁縣過程中常常採用的應對管理方式之一。這其中既有直接駐紮於原縣址者,也有原縣不適宜設置而改置縣境別處者,由此可見佐雜分防依舊存在,是對舊縣治安維護的主要策略。因爲佐雜進駐和鄉學保留,新縣賦稅和學額基本上仍然維持了舊有格局而未稍加重置,雖有益於裁縣過程的順利推行,然亦使得原有區域認同不斷以學額等形式得以強化,遂有“本邑”與“新並”之分,很難形成新的統一的地方觀念,爲日後復縣運動奠定地域認同基礎。 “皇權不下縣”是否正確?這本質是個概念問題。溫鐵軍等人強調的是縣以下缺乏國家的正式機關、秩序維護以基層自治爲主;作者想強調州縣一級正式官員也會到縣以下分管人民,所以作爲皇權象徵的官員已經下縣了。但是問題是:不管是溫鐵軍還是其他學者,都很難否認鄉紳自治的權力並不完全來自於下面,有很大比例來自於皇權的授予,皇權的意志在其穩定統治期都可以“下縣”;反過來說,縣以下確實沒有正式完整的官僚組織,所謂“分防”很多也是默許而非固定在法律上的制度,更何況這一制度也不具有完整的官僚組織職能,更需要基層的認可纔可以維持,在某些定義中“皇權不下縣”是正確的,問題取決於怎麼定義這個詞語。“亞細亞生產方式”和“鄉紳社會”都不過是一種理想模型罷了。
本書資料詳實,引用頗多。結果就是可讀性不高,演進脈絡、地名、人名,都會影響閱讀觀感。因此,對資料豐富不反感的書友,這本書可讀。 核心問題: 1.前面資料豐富,但總結的內容重複較多,要是想看核心的話,可以看最後兩個章節,再考慮是否看前面的內容; 2.最後一個章節加的內容會使整個文本,傾向於解決政治問題,也就是爲了點醋包餃子,這十分影響對於學術的觀感。
作者用全面詳實的史料和洋洋灑灑的論述,證明一個問題:明清以來,特別是清以來,逐步發展形成的佐雜分防制度事實上推動國家治理向縣以下延伸,所謂的“皇權不下縣”一定程度就是僞命題。所有以“皇權不下縣”爲歷史邏輯基礎的觀點,都應當值得推敲!明清以來的這一變化(元以前是否沒有之前證據,暫且存而不論),其實也能理解,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口財富在不斷增多,治理難度自然隨之加大,治理重心必須下移(如同春秋戰國時代,人口財富都聚集在城池中自然也不需要分防分駐,自然也就是“皇權不下縣”),特別是康熙五十年起“盛世滋生人口永不加賦”後,人口增速加快,這也在一定程度解釋了佐雜分防制度在雍正時代的大量實施。對於當下而言,治理的深度廣度難度遠非古代社會可比,因此,加強縣以下的(也就是基層)政權建設,推動國家治理向基層下移,意義格外重大。我覺得有兩點要特點注意:一是與基層自治的邊界問題,基層自治不應該是區劃的概念,而應該是管理學的問題,自治應該建立在一個合理的管理幅度和烈度之上,如果基層自治組織承擔的任務已經超出它可以承受的極限,那麼國家的治理資源進應當介入,由自治轉爲半自治或者就是國家治理。二是與縣以上的治理的銜接問題,縣以上更多是“牧官”而不是“牧民”,那麼縣要不要“牧民”,和完全轉化爲一個層級,還是建立一種分工協作的關係,值得深入研究。
史料非常豐富,作者非常用功,大讚。但作者論證的和反駁的其實概念有差異,被反駁的說的是朝廷沒有正式委派官員,作者說的是派佐雜官等分治,其實書中也說到這個了。對於縣下設市,我覺得就腦子不好的人想出來東西,現在我國政權層級太多,溫鐵軍說皇權不下縣,也就是針對層級太多的問題。現在如果在縣下再設一級政權,不管他怎麼想,一定會增加很多官員,會更爲臃腫。另,我說腦子不好,更重要的是指爲什麼就只知道用“市”這個名字?現在已經有省級,副省級,地級,縣級幾種市,還不嫌亂?縣作爲兩千多年來最基層也是最穩定的政區,現在大家覺得土,紛紛改成市。重慶剛直轄的時候,就存在過重慶市涪陵市南川市,如果現在搞縣轄市,一樣會存在這種三級都是市的情況。
最好大蔥燒海蔘這道菜首先需要剝蔥和發海蔘。 菜做好所需時間甚長而端到餐桌上喫掉這盤菜所需時間甚短。 我們作爲無需成爲廚師的食客,似乎不需要過度關注這道菜的做法就能喫到鮮香滑膩的菜餚。 可是你能確定所食就是正宗的海蔘,不會是澱粉所仿製的海蔘? 所以有些疑問和警惕也是好的! 本書用了洋洋灑灑八個篇章十數萬的文字證明清代皇權下縣的事實。 可是卻沒有對皇權下縣這一概念進行深度探討。 何謂皇權下縣?皇帝的命令可以覆蓋民衆的角角落落,這可能是一般人都理解。當然,我們會納悶,自秦以來,不就是如此了嗎?納捐交稅服勞役,祖祖輩輩都是這樣乾的,皇權怎麼就不下縣了? 原來皇權不下縣是官僚機構只存在縣一級的行政單位之上的意思。 若是如此說來,那麼這本書非但沒有證明皇權下縣一說,反而更加坐實了清朝以前中國行政制度確實是皇權不下縣的情況。 即便是因權宜之計商設置了巡檢司,巡檢縣丞以及各種下鄉幹部,可卻無機構無衙門,因而也就構不成系統的官僚機構。即便有的地方擁有簡易衙門,可也是個案,無法否認中國封建社會皇權不下縣的事實! 因此本書皇皇論述也只是自說自話論證了皇權下縣這一概念,如果掰扯清了皇權下縣的本質概念,這書也就成了無水之魚,無木之舟,洋洋灑灑只是一場寂寞! 所以知根知底才能喫到正真大蔥燒海蔘。 當然非要喫這道硬菜,其實沒有必要把時間消耗在廚師剝蔥和發海蔘上面,只需喫現成菜品。 所以跳開前八章,直接去讀第九章和第十章,就可領略本書主旨。 跳開虛頭巴腦的史學概念,只說國家機構精簡,咱們國家確實需要精簡,看玻璃大王在美國建廠賺錢的短視頻,深感憂慮,M的美帝國主義電價,物流,稅收,材料,什麼都便宜,就是人工昂貴,實在太不像話了!
皇權的空間化 “皇權不下縣”大概是過去三十年間中國社會史與政治史領域流傳最廣、引用最多,同時也最容易被簡化爲口號式判斷的命題之一。它由溫鐵軍在1993年論述農村制度變遷時明確提出,但其思想根系可以追溯得更遠——費孝通在1940年代提出的“雙軌政治”已經勾勒了類似的圖景:自上而下的官僚體系止於縣衙,縣以下則由紳權主導的基層組織自治軌道維繫。秦暉後來將其凝練爲“國權不下縣,縣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倫理,倫理造鄉紳”的對仗式表達,使這一命題獲得了近乎格言般的傳播力。現在還記得我第一篇的史學寫作論文就是對這個概念的文獻綜述,現在又讀了胡老師的這部論作 ,留小評一篇,做一個閱讀回顧吧 然而,一個命題的傳播力與其經驗準確性之間,往往存在着令人不安的落差。胡恆的《皇權不下縣 正是以清代州縣佐雜官的分防實踐爲切口,對這一落差進行了系統性的實證檢驗與理論修正。 這部脫胎於博士論文的著作,出版後先後五次重印,獲得普隱人文學術獎和教育部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青年成果獎,被華林甫評價爲“質疑‘皇權不下縣’更是振聾發聵”。但“振聾發聵”並不意味着簡單的顛覆。胡恆的學術姿態比“推翻”要審慎得多,也比“印證”要激進得多。他所做的,是在“皇權是否下縣”這個看似二元的提問方式內部,開闢出一條空間化的分析路徑,將討論從“下與不下”的判斷,推進到“以何種方式、在何種空間中延伸”的機制性理解。 從“命題”到“問題”:空間視角的引入 胡恆在緒論中明確提出了兩個相互關聯的學術任務:一是辨析“皇權不下縣”這一概念的內涵與外延,二是通過佐貳官分防的實證研究,揭示縣以下政權組織的制度淵源。這一任務設定本身就暗含了對既有討論的不滿。在他看來,無論是韋伯式的“有限官僚制”論述、費孝通的“雙軌政治”模型,還是溫鐵軍與秦暉的後續表述,都共享一個方法論預設:將縣上/縣下視爲兩個性質截然不同的治理空間,從而在“國家”與“社會”之間劃出一道清晰的分界線。胡恆要挑戰的,正是這道分界線的剛性。 他的突破口是清代州縣佐雜官的分防制度。在清代官僚體系中,知縣之下設有數量可觀的佐貳官(縣丞、主簿)、首領官和雜職官(巡檢、典史等),他們雖品級低微,卻同樣是朝廷命官。清雍正以降,這些佐雜官越來越多地被派駐到遠離縣治的市鎮、關隘和鄉村,形成界限相對明確的分防轄區。這些轄區,胡恆稱之爲“縣轄政區”——一個介於正式政區與純粹治安單位之間的制度空間。正是在這個空間中,“皇權”以制度化的方式進入了傳統論述中所謂的“真空地帶”。 空間分佈與地域認同:縣轄政區的實證解剖 全書的經驗論證圍繞幾個核心案例展開,其結構本身便構成了一種方法論示範。胡恆對巡檢司的空間分佈進行了系統的量化分析,發現清代巡檢司的設置密度與人口地理分佈高度吻合,東南沿海諸省尤其是廣東的設置數量遠超內地。這一發現本身並不令人意外——治安壓力的空間分佈決定了治安力量的空間配置——但其分析意義在於,它揭示了縣轄政區的設置並非隨機的行政碎片,而是國家權力有意識地進行空間投射的制度產物。哪裏的人口密度更高、社會流動性更強、秩序風險更大,皇權的制度化觸角就更密集地延伸到哪裏。 更具理論衝擊力的是關於地域認同的發現。在討論京畿齊家巡檢司時,胡恆注意到了一部極爲罕見的文獻——《齊家司志略》。這部方誌以巡檢司的分防範圍作爲地理敘述的單元,體例完全仿照州縣方誌,甚至設有“輿地志”這樣的條目。這意味着什麼?意味着在這個巡檢司的分防區內,居民已經將“司”的轄區視爲界定自身生活空間和地域認同的基本參照。方誌的編纂者將巡檢司視爲“親民之官”,而當地人也以這一行政單元來想象自己的地方歸屬。在這裏,行政邊界已經轉化爲文化邊界,“縣轄政區”不再僅僅是官僚制度的末端裝置,而成爲一種具有社會生命力的地域實體。 廣東的案例則將分析推進到更復雜的層面。胡恆考察了捕巡各官的分轄與“司”的設立過程,發現“司”在地方實踐中逐漸獲得了一種超越單純治安管理區的地域觀念意義。與此同時,“司”與“汛”(綠營的駐防單位)之間形成了文武協同的治理體系,這種非正式的制度耦合恰恰是“皇權”在縣以下空間中真實存在的方式:它不是一個整齊劃一的官僚層級,而是一張由多種力量交織而成的治理網絡。 南部縣的檔案分析則從政務運行的角度提供了微觀證據。通過對《南部檔案》中縣丞、巡檢司日常行政實踐的梳理,胡恆揭示了一個關鍵的制度事實:清代律例雖然禁止佐貳官“擅受民詞”,但經過朝廷授權的佐貳參與訴訟和行政,不僅合法,而且在實踐中並不罕見。這一發現直接動搖了“皇權不下縣”命題的法律制度基礎——如果佐雜官在獲得授權後可以在分防轄區內行使司法和行政職能,那麼“皇權”在縣以下的缺席便只是一種制度設計的表象,而非治理實踐的真實狀態。 如何用空間視角重新審視一個被時間維度和意識形態框架長期支配的學術命題。他明確表示,自己的研究旨趣在於“把空間作爲一種視角去解剖歷史現象”,而非僅僅將空間視爲政區地理的研究對象。這一方法論立場使他的分析能夠穿透制度文本與治理實踐之間的縫隙,看到那些在“國家/社會”二元框架中被遮蔽的中間地帶。 不過,這一空間路徑也留下了值得追問的張力。胡恆所揭示的縣轄政區在空間分佈上的不均衡性——廣東遠密於內地,東南沿海遠密於西北——究竟意味着“皇權下縣”是一個普遍的制度事實,還是僅限於特定區域的治理策略?如果縣轄政區的設置取決於人口密度、治安壓力和地方財力的空間差異,那麼對於那些從未設置分防佐雜官的廣大區域,“皇權不下縣”的命題是否仍然具有解釋力?胡恆在書中對“典型性”與“普遍性”的關係有所討論,但這一問題的徹底解決,恐怕需要更系統的區域比較研究。 另一個值得深思的維度是時間的縱深。胡恆將縣轄政區的制度淵源追溯到宋元明時期的萌芽,並指出其與現代中國基層行政制度建設之間的連續性。這一長時段視野賦予了研究以厚重的歷史感,但也提出了一個隱含的規範性追問:當“皇權”通過縣轄政區這樣的中間裝置實現了對基層社會的制度化滲透時,它與我們通常所理解的“國家政權建設”之間,究竟是同一邏輯的不同階段,還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治理傳統?胡恆在結語中對“縣轄市”改革的建議,表明他傾向於前者,但這其中的理論轉換仍有待更充分的論證。
作者用詳盡的各種史料細節,不厭其煩的各種論證,細節到各種鄰里糾紛的史料,足見筆者治學之艱辛,實在佩服,五體投地 筆者花費整本書篇幅就爲了基本上回答兩個字“不是”皇權只是名義上表面上的不下縣,但那個隱形的無處不在的統治力是會自然的必然的滲透到帝國的每一寸肌膚,不過不是傳統意義的縣太爺,而是縣太爺的代理人,除了一般以爲的鄉紳,宗族,掌握一定知識的人, 還有大量的佐雜,佐二,他們就是帝國權利的毛細血管,汲取這每一寸肌體產生的營養,通過管道,運河,漕運,到帝國的中樞 本書讀了斷斷續續好幾個月,專業性稍強,還好堅持下來,雖然讀過的差不多都忘了,但還是要感謝這樣的學者認真寫出優秀的作品,歷史就是一個個鮮活的人書寫的,不僅僅是那些權貴,英雄,帝王將相,背後都是一個個農民,商人,手工業者,在現今如此浮躁的歷史熱之下,更需要這樣的書籍,來告訴傻逼的讀者,歷史覺不只是那些帝王家事,舌戰羣儒,更不是爛大街嚼來嚼去那些名人故事,那些破事講一萬遍也是一件破事,真正歷史研究是這些真實的生活,背後悲歡離合材米油鹽,再次噁心那些世面上噁心的口水歷史作品,這個停不下那個很簡單,一般大傻逼 再次感謝作者
看到本書標題,想起上週讀的一篇論文,就講顧炎武《日知錄》關於中央與地方關係問題所提出的解決方法——“寓封建之意於郡縣之中”。作者提到,雖然顧的提法過於理想化,但還是很有道理的。清代“皇權不下縣”的基層社會自治,一定程度上算是繼承了這種精神。
皇權不下縣的觀點由溫鐵軍教授提出,指的是中國歷史上縣下不設置官僚機構和國家任命的職官。 我認爲這是個一般性而非絕對性的結論。中國幅員遼闊,人口衆多,歷朝歷代各個地方的官僚機構面臨的形勢不一,自然有屬於其地方特色的治理方案,甚至部分地區在一定時期內一定區域內能夠突破“皇權不下縣”這一一般性結論,這是毋需多言的,也是看這本書之前應該具備的認識。 再者,作爲三農問題和中國鄉村領域的專家,溫教授不太可能貿然提出一個與自身領域密切相關的絕對性的結論當作被他人攻擊的靶子。 從這個角度出發,我對這本書抱有的期待有些過高了。最初看到這本書,以爲作者能夠推翻皇權不下縣這一定論,沒想到最後得出的仍然是一時數地的“有限滲透”的結論,這與自己的預期不謀而合。 皇權不下縣的時間範圍是從秦置郡縣至解放前,而作者研究的範圍只有明清,且重點放在清代中後期。明代只提到了捕盜作用的巡檢司,而基層的刑名錢糧巡檢則無法干預;清代雖提到了幾處地方:順天、廣東、蘇松、雲貴甘新及東三省,但大部分地區進行縣下管理已經是清代中後期了。 再從空間上看,順天作爲京畿之地,治理嚴密,官僚機構管理縣以下區域本就不難,作者也認爲巡檢在這一地毫無職權淪爲閒職,那又何來的佐雜官作爲國家權力的代表滲入地方一說?廣東的佐雜官設置最爲精細,全省被巡檢司轄區分割,是由於當地形勢使然;蘇松二府佐雜設置原因與廣東類似,皆是人煙稠密,貿易頻繁之地;雲貴甘新及東三省則涉及到清代中後期邊境疆域擴大、實際控制範圍增加後的治理,其中大部分地區最初是沒有設縣的,既然沒有縣,何以構成對“皇權不下縣”的反駁?可以看出,清代中後期在一些地方國家職官確實介入了基層事務,但這些例子論證的效果有限,佐雜的設置各有特殊緣由,沒有囊括中國的大部分地區。 再論管轄範圍,佐雜官在各地的職權大小不一,部分地區的權限較大,囊括了細事審理、徵收錢糧的權力,但這些權力是否得到了有效實施,實施的範圍又有多大?清代巡檢司的弓兵大量裁撤,剩下的這些人手是否能有效威懾所轄之地?發生治安事件是否分身乏術?而作者在書中也提到,福建等地的分徵縣丞勢單力薄,徵收錢糧需要與當地豪強合作。 綜上所述,清代對縣以下區域,在管理的時間、空間、和管轄範圍方面都是有限的。既然作者將自己的結論概括爲“有限滲透”,那我也不妨將他對“皇權不下縣”這一論斷的反駁稱爲“有限反駁”。就大部分人而言,“皇權不下縣”依然不是個僞命題,中國秦以來多數時期的基層社會治理主要依靠的還是什伍、鄰保、裏甲這樣的基層民衆自我管理和相互監督的制度以及鄉賢、士紳所宣揚的禮儀教化。只有一時數地的滲透沒有辦法對“皇權不下縣”發起全面進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