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興良
我國面臨着刑法知識的重大轉型,唯有完成這一轉型才能使我國刑法知識適應刑事法治建設的需求。在過去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在刑法工具主義思想影響下,刑法問題的思考都是一種政治的考量、一種意識形態的考量,因而所謂刑法知識完全混同於政治常識和意識形態教條,刑法知識的學術化完全無從談起。刑法知識的政治化以及意識形態化,實際上是政治對刑法學的一種侵蝕,有損於學術的獨立性和知識的純粹性。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刑法知識面臨着去意識形態化的迫切性,從而實現對刑法學術的最終迴歸。本書是陳興良教授在《刑法知識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20條第1款規定: 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不法侵害是指違背法律的侵襲和損害,既包括犯罪行爲,又包括一般違法行爲;既包括侵害人身權利的行爲,又包括侵犯財產及其他權利的行爲。二是防衛時間,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以國家爲主體,在特定情形下體現社會福利的公力扶養,包括各種災害救濟、貧困救濟、民政撫卹等 新刑法將舊刑法中的妨害婚姻家庭罪全部轉移至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在此不想探討起草者進行這種轉移的主觀動機,而是想得出結論:既然遺棄罪已經歸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那麼,就不能像舊刑法時代那樣,認爲其法益是家庭成員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等。而應認爲其法益是生命、身體財產的安全 寧可讓多個有罪的人逃脫死刑的懲罰,也不能讓一個清白無辜的人被判有罪而遭受極刑。 依照法律不受懲罰的犯罪,本身就是社會制度中的可惡的怪現象 對各個犯罪應該怎樣處罰,不能用思想來解決,而必須由法律來規定。 懲罰思想方式的法律不是國家爲它的公民頒佈的法律,而是一個黨派用來對付另一個黨派的法律。追究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這不是團結的法律,而是一種破壞團結的法律,一切破壞團結的法律都是反動的;這不是法律,而是特權 如果沒有對犯罪的有組織的制裁和懲罰,每時每刻都有可能發生罪行和盜竊。 在一切自由的國家裏,公職人員的瀆職也像公民個人的犯罪一樣,應當加以嚴厲和迅速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