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興良
我國面臨着刑法知識的重大轉型,唯有完成這一轉型才能使我國刑法知識適應刑事法治建設的需求。在過去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在刑法工具主義思想影響下,刑法問題的思考都是一種政治的考量、一種意識形態的考量,因而所謂刑法知識完全混同於政治常識和意識形態教條,刑法知識的學術化完全無從談起。刑法知識的政治化以及意識形態化,實際上是政治對刑法學的一種侵蝕,有損於學術的獨立性和知識的純粹性。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刑法知識面臨着去意識形態化的迫切性,從而實現對刑法學術的最終迴歸。
有感於司法考試又把四要件納入教學大綱,陳老師當年不懈努力取得的進展,不知還能剩多少。 我國刑法學的發展並非本土傳統的自然延續,而是經歷了“古代律學中斷—近代刑法學誕生—蘇俄模式引入—現代轉型”的複雜歷程。古代律學以法條註疏爲核心,具有極強的語言依附性,隨着現代漢語取代古漢語,律學的“律母”“律眼”等核心解釋工具徹底失效,傳統律學失去實踐價值。清末民初,西方法律文化通過日本傳入中國,《大清新刑律》等近代刑法典的制定,標誌着依附於傳統律學的刑法知識體系徹底斷裂,近代刑法學正式誕生。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引入蘇俄刑法學理論,形成了以“四要件”犯罪構成體系爲核心的知識框架,並在特定歷史時期完成本土生根。但蘇俄模式的意識形態屬性與工具主義傾向,使刑法學長期缺乏學術自主性。改革開放後,隨着德日刑法學理論的重新引入,我國刑法學開始反思“四要件”體系的侷限性,開啓了向“三階層”體系等現代理論的轉型探索,實現了知識傳統的創造性接續。 犯罪論體系的變革是刑法知識轉型的核心載體,該書詳細剖析了我國從“四要件”到“三階層”的體系之爭背後的方法論意義。“四要件”體系以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爲核心,採用平面耦合式邏輯,將犯罪成立條件並列考量,缺乏對行爲評價的階層性過濾,容易導致定罪的片面性。而“三階層”體系以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爲遞進邏輯,通過層層篩選實現對犯罪成立的精細化評價,既符合刑法謙抑性原則,又能有效限制司法權濫用。 陳興良教授並未簡單否定“四要件”體系的歷史價值,而是強調其在特定歷史時期的實踐意義,同時指出隨着刑事法治的發展,“三階層”體系的階層化邏輯更能實現罪刑法定原則的實質化。這種體系轉型並非單純的理論替代,而是刑法學從“工具性定罪工具”向“規範性評價體系”的本質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