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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經濟學批判 封面

西方法律經濟學批判

喻中

300人在讀
18.5萬字總字數
¥22.8定價

內容簡介

西方的法律經濟學是一個交叉性的學科,凝聚了諸多法學家、經濟學家的智慧。其中,科斯、波斯納、卡拉布雷西、布坎南、奧爾森、威廉姆森、米塞斯、哈耶克、歐肯、繆爾達爾等人的貢獻尤爲突出。這些學術思想人物,既涉及北美的芝加哥學派、耶魯學派、弗吉尼亞學派,也涉及歐洲的奧地利學派、弗萊堡學派、瑞典學派。研究這些學術思想人物的代表性著作,梳理、歸納、提煉、評析他們在法律經濟學方面的理論學說,庶幾可以反映出西方法律經濟學的概貌。

讀者書評

★★★☆☆

對法律經濟學學者的觀點有了初步的認識。

★★★★★

這類書當然是挺長見識的,在閱讀本書之前,除科斯、波斯納、布坎南和哈耶克之外,我對其餘六人可以說聞所未聞,至少對於他們的理論幾乎沒有認知。事實上,即使對前四人,我也只是對波斯納和哈耶克有較深入的瞭解(至少看過二人的著作);對於科斯和布坎南僅限於瞭解他們的身份和一點兒理論。我想,這一點對大多數讀者應當也是如此,因爲如果比較瞭解這類內容的人不太可能再看這種書了,太淺。但本書也只是一個引子,最好是之後再去細讀各位大家的著作。當然,僅僅是以此進行一些瞭解也挺好。本書對這些大家思想的介紹自然不可能面面俱到,因爲篇幅,也因爲法律經濟學的主題,但我覺得作者的概括性介紹還是很成功的。 作者開門見山地指出,法律經濟學其實包含兩種立場:法學家的法律經濟學與經濟學家的法律經濟學(而我過去卻忽略了後者)。具體而言,法學家的法律經濟學突出的共同特徵在於,習慣於以解釋者的角色面對法律問題,即他們偏好以經濟學的理論與方法,解釋法律制度背後的經濟原理。“爲什麼會形成某種特定的法律原則與法律制度?原來這樣的法律制度具有某種經濟學的依據,能夠通過經濟學理論予以解釋與說明。特別是某些歷史悠久、比較定型的法律原則與法律制度,隱藏在它們背後的經濟學理據,就顯得越發堅實。因此,法學家的法律經濟學,較多地體現爲‘解釋者的法律經濟學’。”相比之下,經濟學家的法律經濟學更加看重經濟效果:不同的法律設計與制度安排,將會導致不同的經濟效果。顯然,此種意義上的法律經濟學雖然也有解釋的作用與功能,但更加明顯的特徵是指示法律制度的走向;此時,其似乎可以被稱爲“立法者的法律經濟學”。正因如此,法律經濟學又被稱爲“法與經濟學”。 至於本書的內容,本書本就是在提煉核心,故而以下摘錄本書的內容分別作一簡單介紹: 1.科斯:科斯是法律經濟學的主要奠基人與創始人。他通過交易費用這個原創性的概念,論述了企業內部的科層體制的經濟功能,論述了權利的相互性,尤其是在交易費用普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對於初始權利的界定所具有的經濟意義,以及司法判決對於資源配置的決定性影響。研究科斯的法律經濟學思想,有助於我們反思傳統的民事侵權理論、權利邊界理論、勞動合同理論。科斯把經濟學的方法運用於法學研究,在法學與經濟學之間架起了一座橋樑,將法律制度安排與資源配置效率結合在一起,開啓了一個新的思想理論空間。 2.波斯納:作者認爲,可以從邏輯起點、研究進路、價值目標三個維度予以總體性的把握。波斯納從美國本土生長起來的實用主義出發,從哲學上的實用主義衍生出法律實用主義,以之作爲自己的法律經濟學的邏輯起點和思想底色。他運用經濟學的基本原理與分析方法,對法律的各個領域、各個側面進行了全面的論述,從而構建了一個立體的法律經濟學理論大廈。他的法律經濟學理論雖然指涉甚廣,但都有一個明確的指向,那就是,在超越功利主義的基礎上,追求財富最大化這個具有倫理指向的價值目標。這就是波斯納法律經濟學的理論邏輯和內在理路。 3.卡拉布雷西:卡拉布雷西立足於普遍性的法律關係,分析了權利設置的正當理由,爲權利的設置確立了經濟上的依據。在此基礎上,卡拉布雷西區分了權利保護的三種規則:財產規則、責任規則與不可轉讓規則。其中,財產規則尊重財產原初所有者的主觀估價,責任規則尊重交易雙方之外的客觀定價。這兩種法律規則着眼於定價權的不同,不僅可以適用於侵權法領域,而且提供了分析法律問題、一般法律關係的普遍框架,因而是一個具有法理意義的理論建構。從方法論的角度來看,卡拉布雷西的法律規則理論體現了經濟分析方法與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方法的融合,體現了一般法理對於部門法理的依賴。 4.布坎南:布坎南的憲法經濟學,是以經濟學的方法研究憲法學、政治學問題。從內在理路來看,布坎南的憲法經濟學可以歸結爲四對範疇:憲法經濟學與非憲法經濟學,憲法政治與普通政治,契約主義與個人主義,經濟人假設與政府失敗論。從外在關聯來看,布坎南的憲法經濟學與維克塞爾、科斯、羅爾斯、哈耶克、馬斯格雷夫等人的學術思想具有緊密的關聯。 5.奧爾森:奧爾森的經濟理論以集體行動作爲核心概念,在區分集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基礎上,奧爾森剖析了集體行動的邏輯,指出特殊利益集團對於國家興衰的決定性影響。在奧爾森的理論邏輯中,能否保障個體權利,能否遏制特殊利益集團的巧取豪奪,是國家興衰的決定性因素。由於奧爾森的理論立足於經濟學,同時也兼顧法理學、政治學與社會學,因而爲經濟學與法理學、政治學、社會學的交叉研究提供了一個範例。 6.威廉姆森:威廉姆森是法律經濟學的代表人物。他對法律經濟學理論的創造性貢獻在於,把組織理論引入法律經濟學,從而形成了一種新的“法律—經濟學—組織”範式。這種新的研究範式強調法學、經濟學、組織理論三大領域的彼此交叉、相互融合,使法律經濟學理論走出了以往的經濟學對法學單向入侵的階段,爲法律經濟學打上了濃厚的交叉學科的色彩,拓展了法律經濟學的一個分支——“法和組織經濟學”。 7.米塞斯:米塞斯認爲,自由秩序原理是一種尚未得到全面實現的理論學說。按照米塞斯的構想,自由秩序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私有制原則、自由原則、和平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財產分配上的不平等原則、責任政府原則、民主原則、寬容原則。自由秩序的基本原則應當運用於經濟制度、外交制度、政黨制度。把米塞斯想象的自由秩序與康有爲想象的大同秩序進行比較與對照,可以看到,米塞斯建構的自由秩序原理誠然具有思想史意義,其實更是一種關於大同世界的憧憬,具有明顯的烏托邦性質。 8.哈耶克:哈耶克的法治思想與他的經濟思想具有密切的聯繫。哈耶克立足於自由主義立場,主張法治重在維護個體自由,認爲法治與計劃經濟存在本質上的衝突,因爲計劃經濟會全面銷蝕法治。在形式法律與實體法律的二元劃分中,哈耶克認同形式法律,認爲只有形式法律纔是真正的法律;至於實體法律,則是人爲的“立法”,法治只能依賴形式法律。形式法律保障人們在形式上的平等,只有形式上的平等纔是法治的目標。法治在經濟上的結果,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 9.歐肯:歐肯是弗萊堡學派的代表人物,歐肯的法律經濟學思想是他的思想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歐肯從經濟秩序的特徵出發,論證了經濟秩序的兩種形成機制。其中,早期的經濟秩序是自然生長而成的,近現代的經濟秩序是根據經濟憲法設立而成的。所謂經濟憲法,是指對一個共同體經濟生活秩序的總決定。經濟憲法與經濟秩序之間雖然有密切而複雜的關係,但經濟秩序常常會偏離經濟憲法的規定。 10.繆爾達爾:根據南亞各國的經濟社會實踐,繆爾達爾論述了計劃的第三種形態。南亞的計劃既不同於西方國家的計劃,亦不同於蘇聯所代表的共產黨國家的計劃。南亞的計劃既強調平等,也強調民主。與此同時,南亞的計劃亦遭到了腐敗的阻礙。繆爾達爾以計劃爲中心,論述了計劃與平等、民主的關係,在經濟學、政治學、憲法學之間的交叉地帶作出了有效的探索,因而可以歸屬於憲法經濟學的理論視野。 就此也能看出,本書是作者西方法律經濟學理論學說的分散研究,而非有目的地對西方法律經濟學的系統性研究。事實也確實如此,本書是作者期刊論文的集合,但集成書後,本書自然有其系統性考慮。因此,本書並非胡亂湊成出版,有其價值。此外,讀完之後,我覺得本書不應該稱作西方法律經濟學批判,而應該是《西方法律經濟學簡介》。因爲作者在前面幾乎沒有論,而只是述。只有在某些部分,作者才作了批判(作者也承認,即使對這些內容也未做全面而深入地批判),至少我是這麼感受到的。也正因此,我認爲本書作爲法律經濟學的一本入門書籍是極好的;先了解,再評判。不過想要真正深入瞭解法律經濟學,肯定還是要去讀他們的論文和專著。

★★★★☆

這是一本論述法律經濟領域代表性人物思想的書,內容簡明扼要,適合初學者瞭解法律經濟學。

★★★★★

方法論的學習我認爲是比理論知識學習還要難的,我只讀完了科斯和波斯納的部分,以及後記,我認爲這種研究方法是震撼心靈的

書籍信息

作者喻中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8-09-01
ISBN9787300261379
分類社會文化-法律
格式EPUB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