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畢惜茜
近年來,對於審訊(方法)的認識和研究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身體和生理強制的審訊方法逐漸退出歷史舞臺,獲取嫌疑人供述更是一項艱鉅任務。新形勢對於紀檢監察、公安、檢察等司法人員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談話”和審訊活動的中更要注重心理學方法的應用。本書從嫌疑人的供述心理、審訊中的心理學方法、審訊中的語言技巧三個方面,分十八個專題全面展示了心理學方法在審訊中的應用。本書凝結着作者二十餘年的研究和實務經驗,是紀檢監察、公安、檢察人員提高辦案效率、提升辦案素養的參考讀物。
梳理了審訊實踐中關鍵的 30條心理學方法,這些方法貫穿審訊全過程,旨在通過科學、合法的心理溝通實現態度改變和供述突破。 一、關係建立與氛圍營造 1. 親和感建立法:通過匹配對方的語速、語調、身體姿態,營造“同一陣營”的初步信任感。 2. 專業威信塑造法:以紮實的法律知識、清晰的邏輯和沉穩的態度建立“自覺威信”,而非依賴職權威懾。 3. 非評判性傾聽法:在初期允許嫌疑人陳述(即使是謊言),不急於打斷,以全面評估其心理狀態和防禦模式。 4. 環境控制法:通過座位安排(避免對立式)、光線、噪音和物品擺放,創造一個利於溝通、減少對抗感的空間。 二、心理評估與診斷 5. 微表情與肢體語言解讀法:觀察瞬間的微表情(如輕蔑、恐懼)和封閉/開放的肢體動作,判斷真實情緒。 6. 語言模式分析法:關注代詞使用(如減少“我”可能代表疏離)、時態(多用過去時可能暗示事不關己)、模糊詞和修飾語。 7. 基線行爲測定法:在問及中性問題時,建立嫌疑人的正常行爲基線(如坐姿、眼神接觸頻率),以便後續識別壓力下的異常。 8. 供述障礙診斷法:系統分析其拒供是出於“認知障礙”(如不認爲有罪)、“情感障礙”(如恐懼懲罰)還是“意志障礙”(如哥們義氣)。 三、態度改變與說服策略 9. 合理化策略:爲嫌疑人的行爲提供一個“可以理解”的理由(如“你當時也是一時衝動”“是爲了家人”),減輕其道德壓力,爲供述找臺階。 10. 最小化技術:適當淡化行爲的嚴重性或後果(與法律定性分開),讓供述看起來“沒那麼可怕”。 11. 主題構建法:圍繞一個能引起嫌疑人共鳴的“主題”(如“爲了孩子”“拿出勇氣面對”)展開說服,持續深化。 12. 認知失調引發法:有策略地展示其陳述中的矛盾、或行爲與其自我認知(如“我不是壞人”)的衝突,迫使其調整態度以恢復內心平衡。 13. 社會證據法:暗示“類似處境的人很多都選擇了面對”,利用從衆心理降低其孤獨感和特殊感。 四、提問與語言控制技巧 14. 開放式提問導入法:初期使用“發生了什麼?”“你怎麼看?”等開放式問題,獲取更多信息並觀察反應。 15. 封閉式提問鎖定法:在關鍵細節上使用“是A還是B?”“你在現場,對嗎?”等封閉式問題,控制信息並確認事實。 16. 模糊指控法:使用“我們知道你參與了”等模糊表述,讓嫌疑人誤以爲證據充分,從而在解釋中暴露信息。 17. 假設性提問法:“如果一個人做了這件事,他可能會因爲什麼?”引導嫌疑人以第三方視角思考,間接透露動機。 18. 非對抗性反駁法:對其謊言不直接說“你撒謊”,而是說“這很有趣,但某某證據顯示……”,避免正面衝突。 五、突破防禦與施加心理影響 19. 沉默壓力法:在提出關鍵問題或對方撒謊後,保持沉默,用目光接觸施加壓力,迫使對方填補空白。 20. 證據遞進出示法:不一次性出示所有證據,而是從最間接、最不易察覺的證據開始,逐步升級,持續打破其安全感。 21. 時間線擠壓法:要求其詳細回溯特定時間段的活動,製造敘述壓力,從中尋找漏洞和矛盾。 22. 情感共鳴法:對嫌疑人表現出的合理情感(如對家人的擔憂)表示理解,建立情感連接,引導其將審訊員視爲可傾訴對象。 23. 恐懼與希望平衡法:在描繪法律嚴重後果(恐懼)的同時,指出如實供述是獲得從寬處理的唯一途徑(希望),引導其權衡。 六、鞏固供述與後續處理 24. 供述動機強化法:在其開始供述時,強化其“做出正確選擇”“爲自己負責”的正面動機,幫助其心理上接納這一行爲。 25. 細節具體化法:引導其對供述內容進行極度細節化的描述(如當時的環境聲音、物品位置),增加供述的真實性和可信度,也防止翻供。 26. 心理支持法:在供述後,對其“敢於面對”給予一定認可,減輕其可能的崩潰或後悔情緒,穩定供述結果。 27. 書面陳述引導法:將口頭供述轉化爲書面時,引導其按時間順序、客觀描述,並加入只有作案者才知道的細節,固化證據。 七、特殊情境與對象應對 28. 針對女性嫌疑人法:更多運用情感共鳴和關係導向的溝通,可能更有效。 29. 針對青少年嫌疑人法:強調對其未來的關懷,使用更直白的語言,並重視法定監護人的在場與配合策略。 30. 應對頑固抗拒法:當常規方法無效時,採用“冷處理”(暫停審訊,讓其思考)或“主題切換”(暫時談論其他看似不相關但能引發其焦慮的話題),打破其心理平衡後,再回歸主線。 核心應用原則 這些方法並非孤立使用,而需根據審訊階段、嫌疑人個性動態組合。其根本原理始終是:將對抗性審訊轉化爲一場有控制的合作性溝通,通過心理學工具引導嫌疑人自己做出供述的決定。 最高境界是讓嫌疑人感到,供述是他在當下情境中爲自己做出的“最好”或“唯一合理”的選擇。
這本書是關於審訊的原理和方法,全書一共31.3萬字,我用了20多個小時,讀完了。應該說這本書的理論性很強,如果沒有實踐基礎,很難都懂。該書是給司法人員寫的,所以跟紀檢監察工作人員的談話有很多不同,但總的原理大同小異,可以取長補短爲我所用。本書一共分三篇,第1篇是詢問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心理,第2篇是審訊中的心理學方法,第3篇是審訊中的語言技巧。第1篇主要是被談話對象的各種心理及對抗方法,解決辦法,以及他們的動機虛假供述辨別。犯罪嫌疑人心理及審訊對策。共分6個專題。我覺得第6個專題中,第5項內容,職務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心理及損失對策是紀檢監察人員必須要掌握的。職務犯罪不同於其他犯罪,一般犯罪對象的學歷相對較高,經歷較爲豐富,智商也很高,一般比較注重個人價值是否得到尊重,因此談話的時候不能用對普通刑事犯罪的方法簡單粗暴的進行,既要肯定成績又要指出問題,因循善誘,打消顧慮,講清政策,最終實現突破。第2篇主要是介紹我國和國外的各種審訊方法及心理學原理,還有審訊中的行爲科學技術。這裏邊美國的九步審訊法是一個比較典型的可以參考的審訊方法。在第2篇裏面分了4個專題,我覺得重點學習的是第2個專題國外審訊方法。關於科學技術這一塊,其實現在應該比寫書的時候更加先進,像遼寧省紀委監委就由多模情緒分析系統還有即時通信系統等一些輔助設備,對身份對象進行心理和壓力測試,配合詢問效果較好。對於微表情,肢體語言等需要大量的實踐積累,對於老同志來說比較有優勢。第3篇是介紹審訊中的語言技巧的分了8個專題。主要包括語言研究概況,語言語體風格特徵,審訊中的語言分析,順序語言的語用原則與策略,審訊中的提問句式提問的語言技巧,構建會話溝通式問話語言,審問語言應用與分析。關於問話常見的有6種,我們經常用的就是特定問話,只有到了後期交代問題後覈實細節的時候,纔會用選擇性問話。在問話技巧方面,主要是注意問題的邏輯。其實到最後就是法無定法,不管你用什麼樣的方法能把被問話人突破了,讓他心服口服配合組織審查調查,這個就是最大的目的。另外一把鑰匙開一把鎖,再高的高手也有談不下來的人。看過這本書,會在理論上有一個比較系統的認知,對指導今後的專案工作大有裨益。
非常專業的寫給司法人員的書。給我這種普通讀者開了眼界,和刻板印象上的“嚴刑逼供”完全不一樣,這本書提供了非常多精彩的審訊案例和實操技巧。 先說黑色幽默的部分,書中犯罪人員的反社會人格給了我很大的震撼,甚至是戳了我的笑點,真的死不悔改啊。比如這個: 2003年河南楊新海因殺害66名無辜人員而震驚全國,楊新海高中未讀完即輟學,其認知歸因上屬於極端的外歸因,審判中楊新海多次說道:“爲什麼別人有的我沒有?”辦案人員問他:“你的這種行爲會給社會帶來什麼影響?”楊新海竟然反問:“社會?什麼叫社會?和我有關係嗎?”可見,楊新海屬於較低的道德發展水平,缺乏基本的道德良心。 真是氣笑了,不過這本書介紹了不同的犯罪類型的羣體可能有的心理原因,比如犯罪思維呈現“自動化思維”;或者負性情緒佔主導,情緒調節能力差,高級情感部分或完全缺失;或者具有意志的兩級性——對抗審訊的堅定意志和供述意志的薄弱性。 審訊的很大重點,不在於審,而在於溝通。這需要通過與嫌疑人交流和溝通滿足嫌疑人的情感需要,在適當的誘因刺激下,就會成爲支配供述行爲的動力。那麼如何能更好地與嫌疑人溝通和交流呢?筆者認爲要與嫌疑人建立一種“相容”關係,即“威懾下的和諧”。偵查人員面對嫌疑人既要有威懾力又要“和諧”。偵查人員的地位和身份天然的帶有權威性和威懾力,這種權威和威懾被稱爲“自然威信” 爲了達到這個效果,有時候,態度轉變是很重要的。幫助嫌疑人減輕罪責感和焦慮情緒是轉變態度的有效方法,主要途徑有:合理化(Rationaliazation);自我防衛(Projection);罪責最小化(Minimization)。合理化即態度改變的方法,即利用其對社會支持和安全感的需求,對其犯罪的理由“合理性”地接受,並給予充分的同情和理解,以此來降低其罪責感,使其放棄自我否定,幫助其擺脫對自己未來的不可預測、現實的不可控制帶來的不安全感。 這本書還在詢問問題上有很專業的指導,其實這個和我碩士期間學的訪談技巧是一致的。比如,開放性問題(Open Question)研究表明,一些實踐中普遍使用的提問方法實際上是無效的。例如,Moston和Engleberg(1993)發現,43%的偵查人員使用進攻性的、封閉的提問方式來開始對嫌疑人的審訊 還比如,探查性問題(Probing Question)探查性問題是指爲進一步查明訪談對象自主陳述內容中的某一具體問題而提出的,帶有一定限定範圍的相對開放性問題。常見的探查性問題以如下詞彙爲主要構成要素:什麼(What)、何地(Where)、何時(When)、何因(Why)及何人(Who),可概括爲“5WH”。此類問題需要訪談對象作出拓展回答,但與完全開放性問題不同,探查性問題帶有明確的單一目的,同時相對限定了訪談對象作答的範圍。從這一特徵看,對於訪談中涉及某一動作完成方式的提問,即以“如何”(How)爲關鍵詞彙的問題同樣屬於探查性問題。
讀此書,我最大的感受是這本書的實務性特別強,把審訊中的心理學應用梳理得很系統,完全能當成偵查機關審訊專項培訓的教材。書裏的審訊方法和心理引導技巧也很有參考性,比如針對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的青年這類審訊對象,提到的誘導式發問、限定性應答(只讓對方做是或否回答),在實際審訊中都能用得上。 書裏還提到,未成年人的供述真實性,不光和自身發育特點有關,審訊環境、供述過程還有審訊人員的做法這些外部因素,影響也很大。未成年人本就容易受審訊人員的暗示,偵查人員的問題設計也會產生影響,比如審訊中總讓孩子只答是或不是,不讓他們解釋,就很容易出現錯誤回答。 這一點其實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能對應上。2013年實施的刑訴法,專門完善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蔘與訴訟的相關條款,明確審訊未成年人時,必須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如果法定代理人沒法到場或者聯繫不上,也可以通知其成年近親屬、學校、居委會或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且相關情況要記在審訊筆錄裏。這一規定雖然沒直接冠以“合適成年人蔘與制度”的名稱,但對比1996年的舊版刑訴法,打破了只有法定代理人能到場的限制,讓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保障更完善了。 但實際司法工作中,這條規定的落地情況並不好。有些偵查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並沒有嚴格執行到場通知要求,往往只是在案卷裏附一份情況說明,“……找不到法定代理人……”,用這個代替法定的通知程序和相關佐證材料,讓法律爲未成年人設置的權利保障條款,在實操中流於形式。 其實如果偵查人員能結合這本書裏的專業理念,規範開展各類審訊工作,就能減少各類案件中因非規範審訊產生的不實供述,從源頭守住案件辦理的事實底線。
畢惜茜教授這部著作,是法治時代審訊心理學的集大成之作。它徹底告別了傳統刑訊逼供的野蠻路徑,系統構建了以心理學爲核心的科學審訊體系。從供述動機的深層剖析,到說服策略的精準運用,再到語言技巧的精妙設計,作者將二十餘年教研與實務經驗熔於一爐。書中既有紮實的理論支撐,又有鮮活的真實案例,不僅是一線辦案人員的必備工具書,更揭示了司法文明進步的核心要義:真正的突破,永遠始於對人性的深刻理解與尊重。
心理學是研究人的學問,是研究人的行爲及其精神過程的科學。它對某一行爲進行描述,即這是什麼行爲,解釋爲什麼會發生,並預測將要發生的行爲,以達到控制行爲的目的。
審訊孫小果的蔣彪說:我不需要跟他爭個高低,我們共同的目的是還原案件事實,我去鼓勵他還原案件事實。 司應江審訊系列殺人案件的時候說:我們不能和嫌疑人對立起來,有時候他明明知道自己最後也是被判死刑,人生最後的一點關懷對他來說,可能是最珍貴的。
經驗論本身是本書的亮點也是硬傷 需要注意的是作者創作本書時的認知具有明顯的時代侷限性,需要辯證的看待書中的一些觀點,有些已經不太適用了。 書中部分觀點是基於主觀感受得出,存在明顯的邏輯問題、性別刻板印象以及未經證實的因果推斷。也會出現包括不限於混淆統計現象與本質原因,用模糊的“主觀感受”替代嚴謹的犯罪學分析等問題。 作爲國內司法心理學領域少有的專著所以導致了物以稀爲貴… 後半部分比較水
看了《人民的民義》對審訊有些好奇,就隨便搜了本書來看。 某種程度上,審訊是一種特殊的說服,只不過雙方目的不同,且身份對立,性格各異。難的是,如何突破對方的心防,讓對方說出實情。 書中提到了不少心理學知識,如登門檻效應、拆牆法,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都是可以借鑑的。
對我的紀檢工作確實有幫助,從沒接觸過司法審訊,也算開開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