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應用研究中心
“法律一本通”系列叢書自2005年出版以來,以其科學的體系、實用的內容,深受廣大讀者的喜愛。2007年、2009年、2011年、2014年,2021年我們對其進行了五次改版,豐富了其內容,增強了其實用性,再次博得了廣大讀者的讚譽。
【…… 一、如何解決物權法第四編與擔保法等法律的銜接問題 2007年10月1日,物權法開始正式施行。在擔保物權方面,物權法施行後首先面臨的一個問題是:如何解決物權法擔保物權編的制度規則與之前的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中關於擔保物權規則的衝突問題。 新法律施行之後,面臨着新法與舊法的銜接問題,這在中國民商事審判實踐中,通常體現爲制定發佈銜接性質的司法解釋。例如合同法、公司法、破產法等,在新法施行後都通過制定相應的司法解釋來解決銜接問題。那麼物權法施行後是否也需要制定銜接性的司法解釋來解決新舊法銜接問題呢?經過認真研究,我們認爲,沒有必要專門制定一個司法解釋來解決新舊法銜接問題。因爲物權法與合同法、公司法、破產法不同,合同法等法律在新法施行後,舊法即告廢止,不再適用。而物權法施行後,原來規定有擔保制度規則的諸如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房地產管理法、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並未被廢止。因此物權法施行後,在擔保法律制度規則方面呈現出“諸法並行”的局面。因此,所謂的“銜接”問題其實就是如何貫徹“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問題。爲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和全國民商審判工作會議上均明確提出:物權法的頒行並不意味着擔保法的廢止。在處理擔保法等法律與物權法銜接問題時,應當堅決貫徹“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則。首先,凡是發生在物權法施行之前的擔保物權行爲,應當適用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其次,物權法實施後,在處理擔保法等法律與物權法的衝突時,應當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與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的原則和精神,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解決法律衝突問題。民法通則與物權法雖爲同位法,但物權法是新法;擔保法與物權法雖皆規定有擔保物權,但物權法是上位法;物權法與海商法、民用航空法雖都規定有船舶、航空器抵押權等擔保物權,但海商法、民用航空法是特別法。最後,在抵押權登記效力、抵押登記的公信力、獨立擔保的適用依據、抵押權的重複設定、抵押權的存續期限、擔保財產的處分、抵押權的從屬性規則、擔保物權競合規則等方面,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與物權法第四編的規定差距較大,必須重點加以關注,並結合擔保交易和審判實踐的需求,適時制定司法解釋,以解決新的擔保物權制度規則的正確具體適用問題。】695-699頁 …… 2.關於人保和物保並存時的相互追償權問題 (略見702-704頁) …… 二、本書所涉法律文件目錄(710—722) 常用法律文書(見722—73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