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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實務操作與案例精解(增訂4版) 封面

勞動爭議實務操作與案例精解(增訂4版)

王勤偉

5316人在讀
33.2萬字總字數
¥29.99定價

內容簡介

本書從常見的勞動爭議案件入手,選取了勞動爭議糾紛中常見的12個方面的法律問題,針對這些問題,精心收集、挑選了100個比較有代表性的勞動爭議案件,一一分析點評,從法律規定和實務操作兩個方面闡述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日常勞動管理及處理勞動爭議糾紛中應當注意的法律問題。這12個方面的法律問題包括:試用期問題、訂立勞動合同問題、勞務派遣問題、特殊用工關係問題、規章制度問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雙倍工資問題、保密義務與競業限制問題、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問題、社會保險問題、加班問題、帶薪年休假問題。圍繞每一個方面的法律問題,作者試圖尋找與該問題有關的不同側面、不同法律要點的勞動爭議案件,力求全面分析、闡述與這一法律問題有關的勞動爭議糾紛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實務中對於這一法律問題的應對及處理。爲方便讀者查閱、瞭解、運用相關的法律規定,本書選取了常用的10部勞動法律法規,作爲附錄。

讀者書評

★★★★★

2024.12.4 2024馬上收尾,工作生活調整調動,終於完成本書閱讀。 本書還是非常推薦。 選擇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常見的12個話題,試用期,保密,競業限制,雙倍工資,未休年休假等,從案例入手律師點評和實務分析。 還是比較接地氣的一本書。 給我們這些做法律顧問的律師一個非常不錯的指導,作者用心了,值得同仁一看。

★★★★★

超級推薦這本書,乾貨滿滿,從勞動者維權到用人單位合規,雙向奔赴,很多實務操作給的也很詳細,再配上案例享用,真的完美!!!!強烈推薦法律從業者看看👀

★★★★★

這本書還蠻好,我看了會兒挺喜歡的,適合我這個階段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勞動糾紛相關的案件初步構思,看完後整理一下知識點,對比現有法律規範以及其他專業書籍,補充整理一下。 構建知識體系。 (分析案件的時候。幻視在做數學推導題。老瓜子漲漲的,撓頭,要長腦子了)

★★★★★

這是一本紮根實務的勞動爭議指南,每個章節都像老律師在跟你嘮實在話。書裏把晦澀的勞動法條掰開了揉碎了講,配合大量真實案例,連最常見的加班費計算都給出多種情形推演。增訂版緊跟最新勞動法規變化,新增了疫情期間的典型案例分析。沒有學究式的理論空談,就是手把手教你怎麼處理辭退、調崗、工傷這些頭疼事。hr和勞動者都能當工具書用,遇到糾紛翻一翻心裏就有底了。

★★★★★

羅列十二個方面的常見勞動爭議問題:試用期、訂立勞動合同、勞務派遣、特殊用工關係、規章制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問題、保密義務與競業限制、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社會保險、加班問題、帶薪年休假。

★★★☆☆

案例陳舊,勞動司法解釋(二)(三)(四)已經廢止還在引用,不推薦閱讀

★★★★★

2023.7.7閱讀的狀態:坐所裏辦公室沒啥事情的時候看了這本書。 複製一下全部筆記內容,這本書是蠻推薦的,通過這本書瞭解到勞動法領域除了合法之外,最重要的就是企業的規章制度,這是我之前沒有注意的點。這次學到且記住了。 《勞動爭議實務操作與案例精解(增訂4版)》王勤偉194個筆記 ◆ 一、概述 >> 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 一方面,試用期作爲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了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從而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爲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另一方面,試用期制度可以維護新招收勞動者的利益,使被錄用的勞動者有時間考察瞭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法律法規與勞動合同的規定。 >> 試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 ◆ 二、試用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 事實勞動關係 >> 經濟補償 >> 3.不是所有的勞動合同都可以約定試用期,如下幾種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 (1)非全日制用工;(2)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 四、試用期的工資 >> 社會保險作爲國家和企業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具有強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普遍性等特點,企業在員工與其存在勞動關係期間即應履行相應的繳納義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有兩個最低標準:一是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二是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二者滿足一個即可。 ◆ 五、試用期的培訓問題 >>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設定培訓服務期,由用人單位委託第三方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要求勞動者必須服務滿一定年限。否則,勞動者將承擔服務期協議約定的違約責任。 >> 原勞動部辦公廳1995年10月10日頒佈的《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264號)中規定了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涉及培訓費用的問題: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安排員工培訓,需要注意以下事項:1.儘量不要安排處於試用期內的員工接受出資培訓。安排員工進行培訓,最好的辦法是不選擇試用期員工進行培訓,以免發生法律風險。另外,用人單位對試用期員工各方面狀況還不瞭解,甚至其本人是否願意留下也不好判斷,所以最好將處於試用期內的員工排除在培訓人員之外。2.確實需要外派培訓的要儘量爭取提前轉正。如果用人單位確實需要外派尚處於試用期的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建議通過協商的方式縮短試用期,將其轉正,待其成爲正式員工以後,再將其派出培訓。3.通過民事債權的方式變通處理。對於處於試用期的新員工而言,如果某些專業技術培訓不僅是用人單位發展的需要,也是新員工自身能力提高的迫切要求的話,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借款的方式將款項借與員工,由員工自行參加培訓,同時約定服務滿一定年限後單位放棄該債權,從而間接地達到服務期的目的。 ◆ 六、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 >> 爲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法律風險,用人單位在發佈的招聘簡章、招聘信息中應明確錄用條件和標準,對所聘職位的具體錄用條件、崗位職責進行詳細描述,建立試用期的績效評估制度,明確考覈標準及考覈方法,並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再次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 >> 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證據的認定,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看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看用人單位對員工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 用人單位應注意如下幾點: >> 1.設定合法有效的錄用條件 >> 《就業促進法》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婦女享有與男子同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員工,不得歧視殘疾人,不得以傳染病病原體攜帶者爲由拒絕錄用。因此,不能將法律禁止的歧視內容寫進錄用條件 >> 總體上講,可以將以下四類因素確定爲錄用條件:一是能力因素,如學歷、經歷、資質、業績,還包括試用期考覈成績等;二是態度因素,如遵章守紀情況等;三是身體因素,如有無特殊疾病等;四是法律因素,如有無原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手冊有無相應規定等 >> (2)錄用條件一定要明確、具體。 >> 關於錄用條件的普遍性,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規章制度進行明確規定 >> 錄用條件的特殊性,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招聘廣告、勞動合同等與規章制度結合起來進行明確規定 >> 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一是僞造學歷、證書與工作經歷的;二是個人簡歷、求職登記表所列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三是經體檢發現患有傳染性、不可治癒以及嚴重疾病的;四是器官殘缺或者肢體殘缺,以及填寫虛假體檢信息的;五是不能按時按量完成工作任務或者經試用期考覈成績不合格的;六是拒絕接受領導交辦的臨時任務的;七是非因工傷無法在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八是有任何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爲的;九是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情形的。

★★★★★

暫時沒錢看下面的內容,但是前面的乾貨多多,不是一味的從勞動者的角度來教你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樣也有從用人單位角度來教你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並且這本書有個特點,那就是敘述一點都不累贅,簡單直白,通俗易懂,沒啥法學基礎的我覺得都能看得懂,案例描述也很精煉,甚至給出具體的解決方法。真的是非常非常務實了,沒有啥高深難懂的法理,也不像刑法那樣涉及複雜的人性道德倫理。我覺得高校的就業指導課就應該是這種內容,有用有益有助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 (估計要成爲我在微信讀書上花錢買的第一本電子書了)

★★★★★

要懂得,無事心不空,有事心不亂,大事心不畏,小事心不慢。

★★★★★

想要完整學習勞動法實務的律師朋友可以入手一本,案例豐富,可操作性強。

書籍信息

作者王勤偉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8-09-01
ISBN9787509397060
分類社會文化-法律
格式EPUB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