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儀方
行政不作爲已經廣泛存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並日益受到學界的關注。但是在充滿現實問題的同時,卻很難從我國現行的基本法律中找到對行政不作爲國家賠償責任所作出的具體而明確的規定。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指出:“由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由於該項批覆規定較爲簡單,如同任何簡潔立法所面臨的任務一樣,從批覆到制度的實現仍然需要學界進一步的理論說明和解釋。本書正是在這一背景之下,通過對比較法的研究和對現有法律的解釋,對我國行政不作爲的理論基礎、基本概念、責任構成要件、賠償制度等加以探究,試圖在我國現有法律制度之下構建相對健全的行政不作爲國家賠償制度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