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士國
本書是2010年教育部立項的一般課題。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務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鑑於人格權獨立成編在學界存在嚴重分歧,決定暫不列入一編,在總則、侵權責任編規定人格權保護。現民法總則草案僅在民事權利章用一條列舉人格權,侵權責任已進入由學者提出建議,待2017年3月通過總則後由立法機關起草。我認爲,總則僅用一條列舉規定自然人、法人人格權是不夠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總則草案時有常委也發表了這樣的批評意見,主張將憲法中的公民權利在民法總則民事權利章逐條加以詳盡規定。我認爲依2002年民法草案,成編更爲可行。否則,在民法總則中必須對各種人格權作專條具體規定。基於以上情況考慮,我們將本課題調整爲提出人格權法律條文建議稿並附立法理由,供立法部門參考。如若不成編,建議將現草案民事權利部分改爲第一節一般規定,設第二節各種人格權,每種人格權規定一條,本成果各章關於各種人格權涵義的規定可供參考,餘者供侵權責任編及今後制定特別法和司法解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