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豔紅等
一是以強化腐敗預防立法體系建設爲核心的發展路線,主要爲英美、歐陸等率先進入現代化的國家所採用。擴張公共權力作爲現代化的結果,導致了現代腐敗的泛濫,爲有效控制腐敗,這些國家嘗試從探究腐敗發生的根源性原因入手,建構以防範、制約公共權力爲中心的反腐法律制度體系,將腐敗治理與國家治理、社會發展有機結合,從腐敗發生的源頭探尋使公共權力不能腐敗、公共權力行使者不敢腐敗的制度體系,從根本上緩解了公共權力與公共資源分配之間的緊張關係。二是以強化腐敗懲治立法體系爲核心的發展路線,主要爲中國以及其他後現代化國家所採用。基於加快社會發展、縮短現代化進程的需要,此類國家的公共權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擴張,由此導致腐敗的盛行。面對腐敗的泛濫,爲迅速扼制腐敗蔓延擴張的趨勢,特別是受到此類國家法律文化傳統中所固有因素的影響,這些國家普遍採取了以突出腐敗懲治性措施爲核心的立法戰略。強調不斷完善腐敗懲治法,注重腐敗的事後懲治,這種立法模式儘管使腐敗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是,根本無法實現腐敗有效控制的目標,腐敗治理的形勢正日趨嚴峻。反腐敗立法體系建設與發展路線選擇,對腐敗治理成效的影響重大。不僅如此,兩種反腐敗立法模式根本的差異在於,所奉行的立法理念不同,前者是以積極治理主義爲導向的立法活動,而後者則是以消極治理主義爲導向的立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