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倫斯·萊斯格
在衆多以網絡爲主題的書籍中,這是一本問世多年卻沒有過時的書!於是,它成了經典之作,榮膺學術名著和暢銷讀物兩項桂冠。本書在西方發達國家已成爲法律學、公共管理學、商學、傳播學、政治學和信息科學技術專業的必讀書。對於政府管理者、法律執業者、ICT企業管理者、創意產業從業者和廣大信息工程技術人員來說,這是一本能夠啓迪思維的難得之作。
萊斯格的這本著作當然是網絡法/法理學領域的經典之作,但在“代碼是法律”這個核心論斷上還是過於模糊,或者說在法概念論上對法律沒有做出新的詮釋。文中表述的“代碼可以被規制源自於代碼的作者可以被控制”實際是“代碼非法律”的關鍵核心論點,他自己也於06年的版本承認了錯誤卻未做修改。 總的來說裏面一些內容可能在當下稍顯過時,但關於網絡規制四要素的核心理念還是蠻有參考價值。 從控制論角度來說網絡空間(cyberspace)實則從來是指控制,而無自由的性質。代碼組成了網絡空間的架構,架構背後是權力,而權力是關於如何選擇的問題。當然現在大家討論的更多的可能不是代碼code,而是算法algorithm。 “XX是法律”終歸是法理學的幾千年核心命題啊
花了3周多總算陸續看完了這本書! 因爲這學期上了互聯網法,老師推薦讀這本書,而且“代碼是網絡空間的法律”這個概念本身也很吸引人,所以就翻開來讀了。但我覺得這本書還是挺難讀的,有些地方並看不懂… 首先,“互聯網”和“網絡空間:是不一樣的概念,比如「網絡支付網站或者電子郵件網站並不是網絡空間。儘管它們也受到代碼的控制,但是這種控制和代碼在第二人生的控制有所不同。在第二人生(網絡空間)中,代碼的控制如影隨形;而在這些網站(互聯網)中,代碼的控制轉瞬即逝。」 其次,互聯網法並不意味着把現實世界中的法律關係移植到網絡空間裏。因爲網絡空間和現實空間存在巨大差異:網絡空間沒有地域限制,但國家的主權卻有邊界;網絡空間的信息傳播成本很低;網絡空間和現實空間的許多設定都不一致,比如「在現實空間,匿名需要預先安排,而在網絡空間,匿名與生俱來」, 書裏提到對網絡空間的多元規制手段:法律、市場、社會規範和架構的規制。作者主要聊了架構可以如何發揮作用,關於“架構”的一些論述爲認識政治或日常生活裏的問題提供了新的視角,比如作者說「將憲法法院置於遠離立法和行政機關的地方,意味着能夠將後兩者對法院施加的壓力最小化,從而減少法院向其屈服的可能」。網絡空間的架構是由“代碼”組建起來的。代碼制定了網絡空間的規則。事實上代碼的規制有點可怕,因爲很多情況下它不透明:「基於代碼的規制——特別是對於那些不瞭解技術的人——將可能讓規制變得無形。出於特殊政策原因,規制得以施加,但人們對此毫無察覺。我認爲這將會削弱民主決議方式。」 作者在書中提到了一些可以通過代碼實現的網絡空間架構,主要是針對知識產權、隱私、言論自由這三大領域。曾經,《網絡獨立宣言》認爲網絡空間應是無政府的,但現在大多數人都認可政府規制網絡的正當性。那網絡空間應該如何被政府規制呢?其實我感覺作者沒有很好地說清這個問題(也可能是我沒看懂…)。 總之,這本書對既生活在現實空間也生活在網絡空間的我們來說,從瞭解互聯網和網絡空間規制的角度,可以算一本值得一看的書。
這本書中的很多觀點在現在看來頗爲落伍,我也不是很贊同其中的一些分析,但作者對於網絡架構與各類規制手段的討論給了我很大啓發。除卻法律/社羣規範之外,討論規制手段時也應當考慮其他因素的影響,可以是代碼/市場或是其他,可以說讀完這本書最爲受益之處是改變了我的思維方式。 美中不足的是翻譯過於拗口,文章本身也比較長,可能還需要看英文原文幫助理解。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網絡空間一定會被規制,最好的規制手段是代碼。如何做到規制而非專制?代碼開源。
總體來說,值得一讀。 整體內容具有一定啓發性,但鑑於其出版時間較早,和現實已存在一定的差距。 網絡世界風雲變幻,各國政府對網絡的介入遠比初期更加深入,互聯網暴露出來的問題也已不限於病毒和垃圾郵件,視頻自媒體時代網絡與現實的相互深度影響似乎難以破解言論自由和穩定之間的矛盾。 但是拋開新形勢帶來的新變化,作者揭示的法律、市場、社羣和代碼同時發力之理論,尤其對於架構的強調,很有意義。 政府的強制手段表面上是對越軌行爲的干預,但對整個互聯網發展的打擊也是巨大的,多段協同、尤其是發揮互聯網的自淨(代碼和架構)功能,才能在規制與放任間尋求一個脆弱的平衡。
【個人記錄 請勿轉載】 網絡時代的技術黑箱挑戰——《代碼2.0》讀書報告 一、引言 《代碼2.0》是一本蘊含許多數據法領域審視、反思的佳作,作者勞倫斯·萊斯格(Lawrence Lessig)非常難得地將觀察性視角和反思性視角相融合,依據網絡發展的現狀、技術特點以及國家間的法律衝突、市場表現、用戶體驗等事實,做出了他的預測和判斷。 在信息法學研究中,約耳·雷登伯格(Joel Reidenberg)第一次提出:“代碼就是法律。”萊斯格採納了這一立場,同樣認爲代碼像法律一樣,決定了人們在網絡空間中的行爲可能性。進一步說,萊斯格在書中提出四種規制力量,即法律、社羣規範、市場和架構;而代碼的架構設計可以限制或引導用戶的行動,在網絡空間中甚至比傳統法律更具約束力。 此書的行文結構也非常清楚,層層遞進。作者首先說明了網絡空間中的規制機制所運行之要害,即“規制能力”;繼而討論了代碼作爲一個重要的規制者所發揮的作用,即“以代碼來規制”;在此基礎上闡釋了代碼規制所可能導致的某些依賴憲法傳統(主要是美國式的)的價值理念變得不再可靠、確定,即“潛在的不確定性”,他主要討論了隱私、言論自由和知識產權;最後,這種不確定性使得所有人必須做出相應的價值選擇,但這種選擇往往牽涉到不同國家主權間的衝突與競爭,以確定網絡世界中的價值導向,即“相互競爭的主權”。在全書的最後,作者還針對相較於第一版本的現實變化以及受到的批評作出了說明和回應,進行了補充性工作。 回顧完此書的基本內容與結構,本文將首先討論一個前提性話題:如今的網絡空間和此書完成之時有什麼變化和共同點?如果不明確此問題,就很難有嚴謹合理的討論,再去承認舊有觀察和審視對當今世界的指導性意義就只是空中樓閣、根基不穩。在此之後,本文將選擇技術黑箱視角,來闡明當前網絡規制下所呈現的實力不均衡,尤其是“知情力”的不均衡。這種不均衡的直觀表現是法律、社羣規範的調節滯後,以及壟斷性地位下市場機制規制力衰弱——而這恰恰印證了作者的預測,代碼在網絡時代的規制地位日益凸顯。最後,本文將結合自身關於中國互聯網發展的觀察,將問題分析具體化,並嘗試提出可能的法律規制路徑。 二、如今是“鴕鳥的時代”嗎? “這是一個鴕鳥的時代。我們因未知而興奮,我們自豪地把事情交給看不見的手來處理,這隻手之所以看不見,是因爲我們視而不見。”作者在書中第十八章用這句話作結,他似乎想要提醒讀者,代碼的規制作用使得網絡空間已逐步成爲新的主權角力場所,而仍然秉持着技術中立式的桃花源般對網絡世界的遐思,只能是自我隔絕於網絡空間的變革。然而,如今是那個對網絡世界變化不敏感的“鴕鳥的時代”嗎?本文認爲答案是否定的,這種區別在表面上是網絡空間發展之程度、規模的差異,進而帶來網絡現象上的不同,但深層次上是主權政治性力量和傳統法律已經普遍努力、嘗試進入網絡空間進行規制,以試圖貫徹權利保護、自由價值、平等主義等原則的相關外延。但是,抬起頭來的“鴕鳥”,又再度面臨着新的挑戰。 1.當今時代的新變化 不完全地說,相較於此書完成時,如今的網絡空間至少發生了以下變化: 第一是網民規模的急速擴張。在當時,使用網絡的經濟、知識門檻相對較高,集中性的網絡社區論壇主要發生在高等院校或是大型企業等,當時的網絡空間參與主體人數較少,網絡尚未具備社會中的主流影響力量。所以,這種現實與網絡虛擬世界的二分相對突出。而如今,不接入網絡纔是真正的落伍,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欠發達地區,都已經較爲普遍地接入網絡,甚至社會中還出現了對老齡羣體的網絡脫離現象的關注。原本設想的扁平化的網絡世界幾乎成爲差異化的現實世界的某種復刻。我們實質上很難確定,在網絡發展的起步初期所表現出的自由共享、平等扁平的特點,究竟是網絡自身的本質特點,還是因爲體量較小、國家介入較少情況下的暫時性表現。 第二是絕對匿名機制的退出。在書中,作者從技術原理上比較了哈佛大學式和芝加哥大學式的網絡空間,前者通過信用證書篩查收集了用戶所必要的信息數據,而後者則完全發揮了端對端的傳輸模式特點,不在網絡協議中設置任何身份驗證程序。不過,即使是在此書中,作者所列舉的網絡案例也基本爲哈佛大學式,網絡交往的需要或是商業利益的追求都促使網絡服務的提供商轉向這種非絕對匿名的網絡協議。在政府的支持下,網絡協議的傳輸也形成了多層次的技術特點,並以標識層技術爲信用身份驗證提供便利。而當今,不僅局部性的絕對匿名網絡幾乎消失,而且曾經只是萌芽起步階段的IPV6網絡協議正在迅速發展——這項技術能夠實現每個數據包對應一把不可篡改或僞造的密鑰,極大地增強安全性而被人們所接納;但與此同時,也基本上完全取消了絕對匿名的可能性,因爲基於此協議的身份驗證可以識別信息的發送和接收方。易言之,由於網絡與金融、快消、社交等領域融合日益加深,對網絡安全性的需要則相對應提升,絕對匿名機制的網絡空間已經基本退出,“顯影之塵已經灑向網絡空間”。 第三是“互聯網+”的技術融合。此書中對網絡空間的描摹大多還是純粹虛擬性的,是一種有別於現實空間的線上聯繫,比如網絡社區討論組、角色扮演遊戲、電子郵箱系統等。所以,作者對網絡空間所具有的無政府屬性(自治性)、共享性、扁平化設想很有可能是這種網絡與現實聯繫仍不夠緊密下的特點——事實上即使在書中也被證明是不夠準確的,網絡無法脫離以代碼爲核心的規制。如今的網絡已經尤其深入地與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結合在一起:美國的政客們需要通過X平臺發佈政治意見、吸引支持者;中國的化妝品商需要網絡直播平臺的帶貨來擴大市場;話語權的分散使得全球範圍內有大量自媒體興起。這種“互聯網+”式的深度融合,就使得網絡空間不可避免地帶有現實世界的烙印。如果說,我們並不認爲現實世界實現了消除歧視、對立或不公的目的,又如何能夠自信地認爲網絡可以超凡脫俗? 2.網絡架構的內在特點 上述的變化雖然從不同角度反映了當下網絡空間所呈現出的新特點,但主要還是在規模和程度的表現上有所差別,並沒有觸及核心的網絡架構特點,即被代碼“邏輯上在前”地規制。事實上,網絡的擴張和深化無不是建立在代碼結構的演進基礎上,沒有技術可能性的支撐,就不可能實現終端的網絡體驗;而除了響應終端的用戶需求外,網絡服務的樣態很大程度上是由代碼特徵決定的——二維碼掃描、指紋或人臉驗證等已經爲人熟知的模式就本質而言都是由代碼塑造的,是網絡的技術架構培養了用戶的使用習慣和場景。 至於說獨立於現實世界、形成全新的網絡世界規律的可能,則不論是當時還是現在都沒有表現出這種傾向,這也是我認爲此書的瑕疵所在。萊斯格似乎相信,由於代碼架構的不同,能夠在根本意義上改變規制的效果,去塑造一個完全不同的網絡世界——也正因爲其如此重要,代碼才被政府所重視。畢竟,在現實世界中改變牛頓定律是不可能的,但是在網絡世界中代碼的設定甚至可以使得對個人數據的檢查是不可感的(比如“蠕蟲”)。所以,萊斯格興奮地認爲,正是由於代碼制定者對於網絡就如同上帝對於人類一般,網絡空間的樣式是可以由人們所創造的,這樣一來許多原本烏托邦式的理想就有可能在網絡中得到寄託。比如,他提到婦女們可以通過網絡平臺,一定程度上隱藏自己的身份來表達觀點,她們不再是別人的妻子、母親,而是一個網民在平等地發言,這就是網絡消除身份不平等的巨大魔力。但是,這是不可靠的,從始至終網絡都沒有穩定地表現出這種優勢。我們不能把初生階段的某種特點就自信地認定是這一事物的本質屬性,必須經過更爲嚴謹、理性的審視。的確,“代碼即法律”,甚至代碼比法律更有規制力,代碼的設置是先天地設定了網絡空間的交互規則和架構,但是代碼的制定機會由誰來掌握?就目前來看,應是科技型商業機構和政府共同作用。出於商業利益和政治約束的考慮,我們目前還沒有充足的理由信賴這樣的代碼制定者在實然層面上仍然會按照烏托邦式的理想來建構這樣的網絡世界,以充分發揮網絡的可能性。我在後文將提出,這種隱藏在底層的技術邏輯對於更爲普遍的用戶羣體來說是幾乎不可知的,技術黑箱下網絡空間的迷夢能否實現或許都無人可證了。除此之外,網絡與現實世界前所未有的緊密結合也同樣衝擊着網絡作爲“第二世界”的獨特性。回到前文的例子,雖然網絡的代號性確實在一定程度上令原本並不掌握主流話語權的羣體有機會發聲,但是這只是藍海時期競爭不充分的產物。當話語權逐步分散,但話語權所帶來的衍生利益逐漸豐厚時,越來越多的網絡大V和注意力掌握者並不來源於尋常人了(即使他們以“普通人形象”示人),那些原本就在主流話語權體系之外的人被隔絕於專業的運營知識和資本平臺支持,而這些恰恰是擁有網絡上話語權的重要要素,豈不是離曾經那個人人平等發聲的美好理想相去甚遠了嗎? 所以,代碼的確對網絡世界有着重要的規制力,能夠在架構上直接設計網絡空間的樣態。但是,這種影響並非是排他的,並不意味着網絡完全能夠脫離於現實世界之格局,萊斯格既然都能敏銳地洞察到網絡演進所可能帶來的現實中主權競爭和價值觀念的動搖,就也應該認識到現實對於網絡世界的干預作用同樣使得網絡不可能獨善其身、成爲世外桃源。而正是這種干預,使得我們不得輕率地斷言平等、公平、共享等價值是網絡所內在的,網絡僅僅在技術上提供了某種開放性,在此意義上專制、不平等的網絡空間也完全是有可能的。 三、技術的黑箱:可靠的信任成爲幻想 萊斯格在本書的第八章提到了一個引人省思的案例:在2000年之後,美國一些公司開始研製新型電子投票機。但是,原本是出於公平、準確計票目的而研發的機器,卻給選民帶來了更多的不信任感,人們並不知道這些機器會如何統計、上報數據,也不能保證選票數據統計沒有造假。更嚴峻的是,最大的電子投票機制造商迪堡公司(Diebold)的公司日誌被披露,管理層故意隱瞞了投票機的缺陷、在數據上造假,甚至還公開表示了明確地政治立場傾向,這更加深了選民們的憂慮。 通過以上事例,萊斯格認爲最有效的方法是公開代碼,以保證程序按規定運作,並使監督程序生效。作者很樂觀地做出了判斷,即代碼的公開不僅能促進監督,也能贏得公衆的認可和信賴,而政府可以通過在互聯網的核心添加一些代碼以強化規制,從而實現監督。但是,本文認爲這種開源的舉動除了有助於某項技術條件的使用擴散,並無助於建立起可靠的信賴體系。而更深層次地說,由於網絡技術的本身特性以及其開發和使用的模式,技術黑箱難以避免,從而威脅我們的利益。在此部分,我將以隱私保護爲例嘗試說明:用戶無法真正清楚瞭解隱私政策的運作方式,更無法掌握自己的數據如何被收集和利用,用戶在數據使用過程中處於被動;而平臺和公司通過代碼設計逐漸掌控網絡生態,而隱私數據將因帶有重要的商業利益而面臨侵犯的威脅。 1.技術黑箱何以出現 隨着網絡時代科技的不斷進步,黑箱理論越發凸顯出其意義。從狹義的角度上看,網絡空間的代碼規則符合了某種封閉系統要求,是作爲一個外部難以確定內部樣式的黑箱而存在的。當然,代碼系統作爲黑箱而出現,並不意味着代碼技術、知識或是編程理論是絕大多數人不能掌握的。而更廣義地說,現代社會的科技躍遷,在超過網絡信息技術的不同領域都已經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技術黑箱現象。 隱私協議是個比較明顯的例證。在現實實踐中,不同網絡服務的提供商會制定比較詳細的數據使用協議,只有得到用戶許可後,才能按照約定收集、使用用戶的特定隱私數據。暫且不論在此過程中,網絡用戶的選擇受限和商業機構的絕對控制力都有可能使得這個程序流於形式,使得用戶很難在實質上做出符合理性利益的選擇。僅僅就該系統的技術層面,如何建立起隱私數據保護的信賴利益呢?作爲網絡服務的提供商,他們可能試圖按照萊斯格所描述的那樣公開代碼來接受公衆的監督,或是引入第三方監督機構,或是更爲主動地直接要求政府的監管。此處所有的假設都屬於對該系統的善意揣測,以闡釋說明此技術系統得到可靠信賴(非盲目的,而是基於理性的)的最大可能性。然而,至少有以下因素制約着信任可能: 其一,代碼認知水平的差異。誠然,開源代碼的行爲能夠在姿態上展現商業機構的誠意,但是不能解決的是,面對代碼技術的壁壘,如何使得用戶校對、審覈後產生理性的信賴?尤其是,現代社會的生產模式的一大特點是高度的分工精細化,這種趨勢也使得不同領域內的專業知識間越發存在極深的溝壑;而且在任何領域的技術深入都必然要求前置性的技術背景,缺乏一定基本認識的情況下更難以對越發複雜的網絡環境底層技術變革有所判斷。更何況,請不要忘記,現實中快速擴張的網民規模則意味着平均代碼知識水平的降低。而且,這個矛盾幾乎是不可調和的——爲了增進商業利益和市場規模,網絡的服務提供商就需要努力簡化他們的產品使用難度,以吸引更多的用戶使用;這種使用門檻的降低則會在整體上帶來用戶羣體甄別技術系統的能力有所欠缺。 其二,代碼的“最終解釋權”。或許有觀點會認爲,如果僅僅是用戶不能理解、判斷代碼的真實情況,那麼只不過是一個知識普及、解讀的問題,並不涉及到網絡技術應用模式本身的內在缺陷。那麼,從代碼的最終解釋權角度,則有助於理解爲什麼理性反思後仍然能形成信賴利益是一種幻想。在最爲理想的條件下,即公司一定程度上放棄自身的商業利益,選擇開源代碼,並接受公衆用戶和政府的介入監管。但是,由於代碼可以從底層架構上完全改變網絡系統的樣態,如何能夠確定商業機構所公開的即是事實中正在使用的代碼系統?如何能夠確定沒有尚未被其他機構、個人所掌握的獨創性代碼技術使得他們繞過了政府和用戶的監督?在此意義上說,即使現實中的確存在通過監督機制發現了部分數據濫用、侵犯用戶隱私信息的網絡服務商的事例,也不能證明這個監督機制的規律性效果。質言之,商業機構作爲代碼技術進步的主要推動者、代碼系統的編寫者,我們不能完全放心地寄希望於他們脫下隱身衣來接受我們的監督。故在這種技術黑箱下,建立信賴機制就不可避免地面臨懷疑主義式的難題——誰能斷言自己所使用的社交媒體軟件不能且不會擅自備份數據?與其說用戶在網絡空間的知情權亟待保護,不如說是用戶在面臨代碼制定者時所處的“知情力”不對等的劣勢地位,進而影響在商業協議、市場選擇上的談判力缺失。更令人擔憂的是,執掌了代碼,就猶如掌握了擬寫聖經的權力,我們似乎更難有理由相信在絕對的權力面前,商業性的機構會願意捨棄利益而設計可靠的代碼系統。 進一步看,這種知情力的不對等就體現在市場環境下商業機構作爲代碼的掌握者具有先發優勢,從而有助於壟斷性的市場地位形成。而相關的社羣規範、法律規制則暴露出明顯的滯後性,因爲必須領教到新的代碼技術可能纔有可能對暴露出的隱患進行規制。 2.隱私的經濟價值——代碼的“點石成金” 前文已述,從技術本身的黑箱特性就很難建立起穩固可靠的信賴,而如今數據信息的經濟性利益不斷膨脹,更是進一步惡化了這種信任赤字。 數據堪稱信息時代的石油,是數字經濟中不可或缺的資源。在全球範圍內,技術公司通過數據驅動的商業模式實現了巨大的經濟利益。例如,谷歌公司通過用戶搜索行爲的分析,來提供精準的廣告投放服務,這種模式每年帶來規模龐大的廣告收入。國內的阿里巴巴公司則通過分析消費者購買數據,完善其商業生態圈,從推薦商品到物流服務,全面優化用戶體驗。在“雙十一”期間,電商平臺通過分析消費者的瀏覽記錄和購物歷史,更精準地推薦促銷商品,以提高銷售效率。凡此種種,不勝枚舉。在作者當時那個時期,個人隱私數據的泄露還主要是名人政要所苦惱的事情,而如今海量的普通用戶隱私也具備極高的商業價值而“懷璧其罪”般面臨威脅。 更爲複雜的爭議在於,網絡時代的隱私信息具有複合性。如今,越來越突出的個人數據不再是那些基本信息,比如性別、國籍、年齡等等,這些數據的產生基本是非網絡性因素帶來的;而更爲主要、更有價值的是用戶在使用網絡服務中產生的個人屬性較強的數據,比如瀏覽習慣、內容偏好等,但這些數據並非可以完全排除網絡代碼技術而存在。質言之,網絡空間的飛速擴展則帶來和現實生活的深層次融合,使得那些原本單純性的個人事務信息帶有了網絡技術色彩,即使用戶自身也難以否認以代碼爲基礎的技術系統對塑造該信息的影響作用。譬如,電商平臺的檢索記錄雖然帶有很強烈的人身歸屬(以某特定賬號爲統合),但仍然不可避免地需要承認,這一檢索行爲和數據記錄行爲同樣是網絡平臺的共同參與。就像萊斯格在他的書中所列舉的那樣,私家偵探所記錄的行蹤憑什麼天然地屬於被記錄者所有呢?只不過如今,代碼點石成金般廣泛賦予了用戶數據商業價值,繼而在此過程中用不可割捨的參與進一步表明了某種程度的主張可能。 四、中國的“賽博未來”——在野蠻生長之後? 中國的互聯網行業雖然起步較遲,但卻出現了明顯的迅速增長,尤其是在移動支付、短視頻行業、共享經濟、人工智能等領域表現出領先優勢。可以說,中國網民是相對較早地接觸到了網絡空間不斷擴展的未來方向。但是,仔細考察這種增長的原因,除卻國內市場的廣闊、技術條件的成熟,更大的一部分成因是政府機構對於新興業態的鼓勵和支持,甚至表現出一種技術革命信仰下的規制茫然或寬限,進而在部分領域出現了網絡行業的野蠻生長。 必須指出,這種政府規制的過度滯後是不應當的,是對經濟形勢變動和預測的極度不敏感。尤其是,在中國的隱私泄露進而引發的電信詐騙現象格外嚴重,雖不可否認有其複雜的社會成因,但究其源頭則必有政府約束監管之失責。這不是信仰“大政府”的立場下對政治力量的盲目依賴,而是在代碼規制面臨明顯不足情況下的最優解。 倘若要實現中國網絡平臺的良性未來發展,至少需要解決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網絡世界呼喚怎樣的價值體系?在進行價值體系的建構前,必須澄清網絡代碼技術因爲其自身的開放性,並不能直接給出任何價值選擇上的答案。正如前文提到過的扁平化、平等自治一樣,我們不能因爲享受過網絡上的某些優勢和便利,就認定這是網絡空間中顛撲不破、不可動搖的根本性價值規範。而進入中國的網絡空間語境,我們就不難發現,技術、數據要素所迸發出的強勁生產助推力也並不能意味着平臺方所佔據的優勢地位就印證了在網絡空間中權力集聚正是其內在價值體現。質言之,代碼技術的開放性使得網絡平臺自身並不具有任何規範性價值色彩,其最大的特點只在於作爲決定性來源的代碼架構是邏輯上在前地設定並進行規制的,這爲我們轉變治理視角提供了新的可能。所以,建立怎樣的價值體系本質上無異於一次新的立憲過程,是人類理性思維的再一次作爲。而人類世界的憲法主要調整私權利與公權力之間的關係,尤其是對公權力的運行作出限制。在此立憲主義式的視角下,網絡空間的價值規範建構務必也應當重視對(類似)公權力行使的約束。所以,萊斯格所鼓勵的那種政府通過代碼來規制網絡空間的做法僅僅只道破了一層含義,另一層隱而不見的意義就是即使是現實中的政治力量也必須圍繞合理限制網絡空間中公權力這一核心進行規制,政府的角色在此時具有二重性。而大型網絡企業則主要以被規制的對象而存在,因爲他們有着代碼世界過強的話語權,則其不可避免地擁有通過改變架構來進行規制的權力。所以,一旦洞察到這一本質,那麼所有類似主張“優先促進發展,而後補全制度”的立場都是對網絡空間基本價值規範的違背,只有可能導致網絡世界的停滯或極化。 第二,需要怎樣的信任體系?在技術黑箱挑戰下,絕對的信賴幾乎是不可能建立的,但這是否意味着無所作爲、放任自流呢?雖然在深層次上,面對黑箱挑戰本文抱持一種較爲悲觀的態度,但是仍然認爲一種基本的信任體系是可以建立的。這種信任主要滿足形式上的信任狀態,在必要的程序審查、備案和公開上做出限制。比如,歐盟的《通用技術保護條例》就做出了比較有益的嘗試,對網絡服務提供商的限制和用戶的權利都做出了比較清晰的法律界分。當然,一種更大的難度表現在實踐層面。一個可能的但並不那麼令人滿意的事實是,人們大多數是通過感知到的信息做出判斷,即使是在現實生活中也很難完全達到基於理性反思後確證的信任狀態。信任這種心態和對知識的信念有所不同,一般而言這種基本的信任體系只需要在可感知的範圍內有理由地去相信就足夠保持,除非感知到了破壞信任的負面信息。這樣一來,即使絕對的信用體系在技術黑箱前是一種奢望,但人們也仍有可能感到安全地在網絡空間中生存。但是,對於中國的規制現狀而言上述考慮可能略顯尷尬,因爲即使就這個不夠嚴格的信任監督體系,也仍然有大量工作需要完成。 五、結語 不可否認,網絡空間依照代碼的技術原理在規制方式上表現出前所未有的獨特性。但是,拋開對“代碼即法律”的察覺,我們一旦仔細檢視網絡所依靠的技術革新、應用模式,就會發現一個巨大的技術黑箱擺在所有網絡用戶的面前。深遠地看,現如今許多有關網絡的擔憂,如侵犯隱私、割裂現實、造成不公等,都不能成爲與此信任危機相提並論的同等難題。網絡所放大的懷疑主義式的信任赤字是其所內在的痼疾——至少在出現新的變革性代碼技術來改變底層架構前,還看不到任何根治的可能。 而網絡空間亟待的並非是信任架構的再確立,而是在限制公權力視角下對網絡內價值規範的確定。只有使其成爲一種普遍採納的基本立場,纔有可能逐步建立一個相對的信任制度,進而改善其他現有網絡弊病。不過,似乎所有的進步都離不開代碼這一關鍵要素,即使是法律的介入也不得不理解、運用它來改變架構;如此一來,網絡世界的未來會是技術主義式的創世紀嗎?我們暫且不得而知。
本書作者對於網絡空間社會規則的核心思想:網絡需要各種選擇,有些選擇應當由個人決定,例如作者是否需要主張他的版權(自由軟件運動),人們通過什麼方式來保護自己的隱私。但是,一些涉及價值理念的選擇應當由集體決定。 現實世界監管的四大制約要素是架構、法律、市場和規範,這些約束規範着現實世界的代碼。作者通過多個案例證明現實世界的代碼不僅僅可以轉化爲網絡空間,還討論了規範代碼的外部力量。 Code 2.0定義在某些情況下,代碼即法律,是一種體系架構(運行程序的硬件和軟件),在網絡空間中扮演着立法者的角色。政府、代碼程序和公民都在規範網絡空間中的代碼方面發揮着重要的作用。 作者在書中主要回答了一下常見的問題: 1)哪些監管權力將對網絡空間產生永久性影響? 2)哪些級別的法規會影響潛在的立法? 3)規範的網絡空間將如何影響全球商業決策? 作者在結尾提出了網絡監管的解決方案:開放代碼應該是監管的主要來源,開放代碼更加透明。 Code 2.0的觀點雖然都是基於美國的法律體系下展開,但從中我們還是可以看到代碼在整個互聯網到數字經濟發展的浪潮中所承擔角色的變化。Code(代碼)已經不只是是構成軟件運行的字節片段,而且被賦予了具有權力的規則、規範和執行的屬性,Code也可以翻譯爲編碼。背後的原因和複製技術的發展有關,代碼的可複製性讓知識產權在權利和義務之間的平衡發生了變化,從而引發了網絡空間規則的變化。因此,在技術革命的時代,無論是政府、企業、公民還是開發者都需要了解代碼的本質,代碼將會如何改變我們的社會。
感覺這本書有兩個硬傷:1)寫於2006年,所以不能反映最近的科技進步所能提供的新的解決方案;2)把code當作解決方案有點把問題過於簡單化了。但是作者提到的關於規制的一個思考框架我覺得很好:法律、社會規範、市場、架構(人造環境)互相作用以起到規制的作用 。
# 費士肯(James Fishkin)“協商”型民意測驗 民主作爲人們現時情緒的完美詮釋,從來都不是我們的理想——至少從憲法的角度上看是這樣。我們的立憲者旨在設計一種能夠調和人們觀念的機制。民主不只是表達人們心聲的一根琴絃,它還是一種協商的、深思熟慮的、因受到憲法限制而保持平衡的機制。 通過民意測驗而瞭解到的人們暫時的情緒動向,是值得懷疑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不是因爲人們未經教育或是缺乏做出正確判斷的能力,也不是因爲民主的程度需要被削弱,而是因爲它通常是無知的產物,當人們知道他們的評價並未受到應有的關注時,人們通常會錯誤地或片面地表達他們的意見,作爲對已有評價的簡單重複。 而社交媒體技術鼓勵這種評價方式。新聞報道氾濫的後果是,我們被暴露於空間信息的狂轟濫炸下的程度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高,這種暴露反過來又增加了我們評價時的自信。 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不是減少新聞報道或取消民意測驗,而是採取一種更好的民意測驗方式。詹姆斯·費士肯(James Fishkin)教授推薦的“協商”型民意測驗就是其中一種。 費士肯設計的民意測驗方式是把具有代表性的人們在週末聚集起來,這些代表着社會各階層的人們被告知有關這個民意測驗的信息,從而使他們確切地瞭解有關民意測驗的事項。介紹完這次民意測驗的目的之後,這些人被分成小的評審組,經過幾天對民意測驗所涉及問題的討論並就如何最好地解決這些問題交換意見後,最後他們提供出自己的意見。他們的意見在此時便形成了民意測驗的“結果”。 這種民意測驗制度的最大優點不僅在於它提供了信息,而且整個過程是協商性的,結果產生於公民之間彼此爭論的思考之中。人們不只是被鼓勵去投票,他們還要給出他們投票的理由,不論理由是否具有說服力。 這種程序的魅力在於不是專家說了算,也不只是聰明人才能投票,權力歸屬是由理由來決定的。這種程序的魅力還在於理由是公民給出的,公民們明白權力是受這些理由所約束的。
磕磕絆絆的讀完了,或者說讀完了正文,佔很大篇幅的註釋仍沒多花多少心思。相比小說,專業性偏強的書總顯得難以下嚥,就連註釋也變得不那麼活潑可愛了。某種程度上說,註釋的理解甚至更爲重要(當然,就學術性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