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海博
正如法律信仰論一樣,工具主義法律觀也不是一種法學理論,而是一種對待法律的態度的統稱。自從法律信仰論引入中國,學界就掀起了持續性的研究熱潮。本書的研究目的在於論證法律信仰是一個被過度解讀的神話,在我國鼓吹法律信仰論是一種法治浪漫主義,會遮蔽真正的問題所在。爲了更徹底地批判法律信仰論,本書另闢蹊徑,從源頭上考察法律信仰論與法律工具論在美國的歷史命運與當代圖景,論證法律信仰論早已式微,法律工具論即工具主義法律觀已成爲當代美國法律文化的主流特徵。
一、主要觀點 1. “法律信仰”是一則被過度解讀的神話,尤其在中國語境中容易演變爲法治浪漫主義,遮蔽結構性問題。 2. 與法律信仰相對應的“工具主義法律觀”纔是當代美國法律文化的主流:法院與立法機關把法律當作調節社會利益、回應現實需要的靈活工具,而非發現或宣告永恆真理。 3. 工具主義法律觀並非一套成體系的學說,而是一種“態度”——強調法律的功能性、可變性與目的導向。 4. 美國普通法傳統在 19 世紀末-20 世紀初經歷了從“科學性”“發現”模式到“功能性”“創造”模式的轉變,工具主義由此崛起並在立法、勞動、刑法、商法等領域得到廣泛實踐。 5. 近幾十年來,工具主義自身也出現衰落與復興的循環,但其“工具”視角始終未被系統反思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