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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附司法解釋一、二、三:大字本 封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附司法解釋一、二、三:大字本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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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定價

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內容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讀者書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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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已經併入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標誌着原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物權法等單行法律被廢止,並被納入民法典的相應編章中。 婚姻法作爲親屬法的一部分,曾長期被排除在民法體系之外。然而,隨着潘德克頓法學的傳播和民法外部體系認識的逐步理性化,婚姻法最終被納入民法典的體系中。這一過程始於2002年民法草案將婚姻法納入作爲“婚姻編”,並在2015年最終確定“婚姻家庭編”作爲民法典的分編之一,從而實現了親屬法(婚姻家庭法)向民法大家庭的“迴歸”。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在內容上對原婚姻法進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和完善。例如,民法典擴大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明確了離婚經濟補償制度,並引入了離婚冷靜期等新規定。這些修改不僅反映了國家對婚姻家庭關係的重新審視,也體現了對社會熱點問題的關注和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弘揚。此外,民法典還對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制度進行了調整,取消了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爲婚姻無效的事由,並增加了隱瞞重大疾病作爲可撤銷婚姻的情形,進一步保障了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的實施在婚姻家庭法領域實現了法律的系統化和科學化。這一法典通過整合原有的婚姻法、收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形成了更加完善和科學的法律體系。民法典的編纂不僅消除了多個單行法律之間的矛盾、漏洞和重複,還通過科學的系統化方法,使得民事法律規範的內在邏輯結構更加嚴謹,法律體系更加合理。此外,民法典在名稱上從“婚姻法”轉變爲“婚姻家庭編”,這不僅體現了對家庭關係的重視和對傳統家庭觀念的繼承,還反映了立法理唸的嬗變,強調國家對婚姻家庭的保護。 婚姻法的併入不僅標誌着我國民事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還反映了國家對婚姻家庭關係的全面調整和保護。這一合併有助於更好地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體現了國家對婚姻家庭領域的人文關懷和價值導向。例如,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編通過完善結婚和離婚制度,確保了婚姻自由和家庭和諧,並對家庭成員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進行了詳細規定,從而爲婚姻家庭關係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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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老天奶保佑每一個想步入婚姻的人能獲得婚姻的幸福,保佑每一個不想步入婚姻的人擁有爲自己人生做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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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離婚的話 夫妻的債務是共同的,比如男的可要求女的一起還款。女的可要求自身公積金分男的一半。 如果雙方有一方有不適合結婚的疾病但結婚的,可申請婚姻無效。例如男的陽痿,女的有精神類疾病。 父母買給子女的房子,可以獨屬於子女。不論婚前婚後。也可以用借款的形式,規避女方提出的要加名字的風險。 但養老保險部分目前法律不支持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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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頒佈的第一部成文法律;1980年新《婚姻法》取代1950年的舊版本;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對1980年版本進行修訂;2021年原《婚姻法》廢止,其內容被編纂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該法核心在於廢除封建婚姻制度,確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四大基本原則,是普遍性僅次於憲法的根本大法。 注:1949年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在時間上更早,但它屬於臨時憲法,是奠定國家基礎的憲法性文件,與《婚姻法》這種具體的部門法性質不同。《婚姻法》的頒佈具有里程碑意義,標誌着新中國法治建設的正式起步。 推薦原因僅爲給相關類別的默認評價,真要糾結的話……分析法條本身目的和受益方,再考慮實際成效,對比現實和紙上的法律,真實能保障落實的、可鑽的空子、可利用的點……疊加收集的素材來看,大概在一般到不行之間吧。不是說多不好,只是想說也許可以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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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只能保障你的權益,不能保障你的愛情

★★★☆☆

要理解馬克思“婚姻制度是人類奴隸制的最後一環”這一觀點,需結合他所處的時代背景與理論邏輯,核心是從財產關係與階級壓迫的視角剖析婚姻的本質,而非否定婚姻本身的情感或社會功能。 1. 核心邏輯:婚姻與財產私有制的綁定 馬克思認爲,奴隸制的本質是“人對人的剝削與支配”,而隨着社會發展,這種支配從直接的人身佔有(如奴隸社會),逐漸轉化爲基於財產製度的間接支配。在資本主義社會,婚姻(尤其是資產階級婚姻)的核心功能之一是維護私有財產的繼承與傳遞——女性往往被視爲“財產的附屬品”,婚姻成爲男性保障財產不流失、確保後代血緣正統以繼承財產的工具,本質上仍是一種基於財產關係的“支配與依附”,這與奴隸制“人依附於特定主體(或財產)”的核心邏輯一致,因此被他視爲奴隸制在現代社會的最後一種隱性形態。 2. 針對的是“階級社會中的婚姻異化”,而非婚姻本身 馬克思批判的不是婚姻作爲“情感結合”的自然屬性,而是資本主義社會中被財產關係扭曲的婚姻制度——這種婚姻下,個體(尤其是女性)的自由意志被財產利益、階級地位所壓制,婚姻成爲“經濟交易”而非“情感選擇”,本質上仍是一種“不自由的依附關係”。他認爲,只有當私有制被消滅、人不再被財產關係支配時,婚姻才能迴歸“基於愛情的自由結合”,這種“奴隸制的最後一環”纔會消失。

★☆☆☆☆

zhōnɡ huá rén mín ɡònɡ hé ɡuó hūn yīn fǎ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同日公佈,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共6章51條。包括:總則,結婚,家庭關係,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並於同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則廢止。

★★★★★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後廢止。書中對夫妻財產製、撫養義務、親屬關係、非婚生子女及收養等問題進行了具體規定,爲家庭關係的處理提供了法律依據。 離婚部分則明確了自願與訴訟離婚的條件、子女撫養責任、財產分割原則及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爲離婚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提供瞭解決方案。爲公民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指導和權益保障,有助於維護家庭穩定和社會和諧。

★☆☆☆☆

看不下去,不明白字面意思,還是找案例看吧。突然想到一問題:婚姻自由,不應該是結婚自由,離婚也自由的嘛?那爲啥還寫那麼多條條框框? 反正婚姻保障的是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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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既保障人的自由又限制人的自由 在行使婚姻各項條款時,法是在最低的基礎上定罪,在倫理道德的情感上作爲出罪的依據。 所以,我們時時刻刻都生活在憲法規定的世界,又無法作爲想犯罪又願意行使犯罪的人,我們之所以又行使犯罪的條件,是取決於認知基礎和人倫道德層面的能力或缺失有自主實行本職教育。 婚姻,既是在倫理的最高受限內,又在實行行爲的最低處抬高給人倫道德的法碼。 在接受彼此的同時,不僅是情感上的認定,一個國家的強大取決於我們是否能生活在像“水裏的魚”既感覺不到水的存在,又缺失不了。所以法律保障婚姻,人民受法得到保障,既是作爲公民,又是代表國家的受法能力範圍。

書籍信息

作者法律出版社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1-09-01
ISBN9787511825025
分類社會文化-法律
格式EPUB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