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科雄
自從《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施行,特別是2003年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障法》頒佈以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佔社會保障行政案件的比例最大,而其中的工傷認定標準一直是核心問題和爭議焦點。一種觀點認爲,工傷認定應當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的規定辦理。不僅不能超過上述規定的情形,而且上述規定的情形也應嚴格解釋。另一種觀點認爲,鑑於我國現階段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可以對工傷認定標準作較爲寬鬆的解釋,儘可能擴大工傷認定的範圍,以最大範圍、最大限度地保護廣大職工的權益。在我看來,工傷認定應當從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經濟發展階段出發,既不能是嚴格的法條主義也不宜脫離實際的“泛化”,工傷認定應當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觀上無惡意的職工因工作或者爲用人單位利益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