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天寶
景頗族在國內主要居住於雲南省德宏州境內,多數地方直至“民改”前一直處於原始社會末期,由於歷史上長期沒有產生文字,故其習慣規範主要依靠“口承耳傳”得以延續下來。歷代中央政府直至解放前對德宏地區基本是採取“羈縻統治”,當地傣族土司對景頗族聚居區的控制又相對無力,所以景頗族聚居區的社會秩序基本上是一種“自生自發的秩序”。因景頗族相關文獻記載非常缺乏,研究景頗族習慣規範就有一定難度,但通過景頗族聚居區的糾紛解決來探尋景頗族習慣規範的運行則不失爲一種較爲科學的研究路徑。糾紛代表社會的具體事實,而解紛驗證規範的具體運行,所以景頗族糾紛解決機制的研究能使景頗族習慣規範的研究更進一步。
終於把這本書讀完了,有緣找到一本研究景頗族“通德拉”習慣法的書,我太感動了。感謝作者克服重重困難潛心研究,感謝給作者提供幫助的所有人。👍 景頗族沒有文字,沒有白紙黑字記錄的法律,但是“通德拉”作爲景頗族解決糾紛的依據,爲廣大景頗羣衆所熟知。在改革開放以後,通德拉依舊能與國家法互動,對解決景頗族聚居區的糾紛發揮着舉足輕重的作用。而這本書,系統展示了景頗族糾紛解決機制產生的背景、內容,案例典型,分析詳盡,邏輯性、趣味性、啓發性並存。 我大概列舉最讓我印象深刻的幾項內容: 1.景頗族解決糾紛的主要手段:山官“講事”。 “講事”與現在常說的“楓橋經驗”內在共通。矛盾雙方在基層協商,親朋好友、山官(現在沒有山官,講事的主持者就是地方官,而這些地方官往往都懂曉“通德拉”和景頗族民間解決糾紛的習慣)、懂薩(巫師)齊聚一堂,在火塘旁邊,飲酒設宴,官民在和諧的氛圍裏暢談,根據“通德拉”常規商議賠償事宜。問題的解決,對於百姓與山官都有利。民主改革以前,景頗族社會中的山官雖然世襲,但是其勢力大小往往與百姓滿意度相關。如果百姓不滿山官的管理,可以自願離開此山官,而選擇進入其他山官的轄區。山官轄區內的青壯年男性是山官軍事力量的主要組成部分,如果人口流失過多,導致山官實力下降,則容易被吞併。如果山官魚肉百姓,百姓可揭竿而起,除掉山官及其家族成員,這是合乎“通德拉”規定的。 2.以歷史的觀點看待“神判”。 在信仰原始宗教的景頗族社會里,當人們遇到無法用正常方法判斷誰是誰非時,就採用“神判”方法來解決糾紛,以達到雙方當事人滿意的結果。景頗族神判的內容很多:悶水、丟碗、滾鋩、撈開水等是身體素質考驗,雞蛋卦、嚼米、砍刀、詛咒等是承受心理的考驗。以現在的眼光審視神判,我們總會覺得神判是愚昧無知的可笑行爲,但是假設我們身處過去的景頗族社會,意識到原始宗教的權威性,會發現神判一定能結案。神判手段得到的結果是具有隨機性的,在衆目睽睽之下(山官、懂薩、百姓均參加)、信仰震懾之下難以暗箱操作,那麼判定結果符合事實的可能性達到百分之五十。加上原始信仰神祕色彩的威懾,心理因素作用下,做賊心虛者對神判更是恐懼異常,在神判過程當中不由自主亂了手腳,有時更容易得到真相。 3.景頗族糾紛解決機制的價值。 人們可能認爲景頗族地區歷史上遺留下來的社會組織和習慣規範是落後的,可是當地景頗人的觀點恰好相反,他們認爲這些習慣規範適應當地的文化背景,有利於維護當地的生產生活秩序。 “通德拉”中覆蓋了國家法難以規制、迅速處理的事項。使用“通德拉”判定案件,成本更小,景頗族生活地區,國家解紛機構位於城鎮,若依此解決日常生活糾紛,交通費、訴訟費等開支不少。且通德拉代代相傳,爲大衆所熟知,解決糾紛的效率高,景頗族羣衆普遍接受。 作者認爲,科學的態度不是讓代表國家法的正式解紛機制“喫掉”代表習慣規範的民間解紛機制,而是達到二者“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與共,天下大同”的社會效果。換句話說,我們既不能讓習慣規範信馬由繮,也不能將習慣規範徹底置於荒野,而是要實現其與國家法的良性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