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從冰
爲什麼要把合同法裏的合同效力與違約救濟單獨研究?我以爲,商法中調整商事主體的規範,不外乎兩個方面:着眼於內部關係的法律——以公司法爲軸心,着重於外部關係的法律——以合同法爲軸心。合同法作爲私法自治的典型工具,從某種意義上講,是商法體系中的核心之一。“合同效力”與“違約救濟”這兩個問題,毫無疑問又是合同法中的兩大核心。看審判實務,這兩個問題往往既是合同紛爭的成因,又幾乎涵蓋了司法判斷的爭點。因此,研究這兩個問題,其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是不言自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