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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中個人刑事責任研究 封面

單位犯罪中個人刑事責任研究

謝治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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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定價

內容簡介

在我國,自1987年《海關法》首次規定單位犯罪,特別是1997年修訂的刑法全面承認單位犯罪以來,單位犯罪一直是我國刑法學研究的熱點問題。近年來,國內刑法學界在進一步深化單位犯罪的基礎理論研究的同時,對單位犯罪相關具體問題的研究也進一步加強,並取得了較爲豐碩的成果。然而,這些研究大多是從“單位”這一視角來研究單位犯罪。比如,從單位主體、單位行爲和單位意志的角度探討單位犯罪成立條件;從單位刑事責任角度探討我國單位犯罪刑罰體系及完善問題;從單位整體的角度研究單位累犯、單位自首、立功的存在與否及成立條件等單位犯罪量刑制度。因此,我國關於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理論,無論是獨立社會主體論、人格化系統論還是雙層犯罪機制論、一體化責任論,總體上都是從單位的自身立場來論證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毋庸置疑,這些有關單位犯罪的基礎性理論研究的展開和深入,無疑深化了單位犯罪理論研究,爲司法實踐正確認定和處理單位犯罪提供了理論指導。然而,上述研究在對單位犯罪中個人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上,大多否定“自然人犯罪是追究單位責任之基礎”,而強調“單位犯罪是追究自然人責任之前提”,堅持單位責任和自然人刑事責任的整體性,以單位自身爲視角尋求單位中直接責任人個人刑事責任的根據,並進而認爲,直接責任人的個人刑事責任依附於單位刑事責任,直接責任人的個人刑事責任只是單位整體刑事責任的一種分擔。然而,由於單位本身沒有自然意義的意志和行爲,刑法中的犯罪歷來是以自然人爲主體的,“社團不能犯罪”是羅馬法自古遵循的基本原則,單位成爲刑罰處罰的對象只是近現代刑法的產物。單位犯罪雖然不同於單純的自然人犯罪,但單位犯罪脫胎於自然人犯罪,單位犯罪的認定必須從實施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責任人的行爲性質、直接責任人和單位的關係入手來界定單位犯罪,才能把握單位犯罪的本質。正如我國臺灣地區學者陳樸生指出:“刑法理論,無論從何種角度檢討其刑事責任之基礎,均未能脫離個人責任,即所謂個人責任刑法。”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的歷史也表明,無論單位犯罪是否得到立法的承認,對單位成員以單位名義或爲單位利益而實施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爲,追究單位中直接責任人的個人刑事責任是一貫做法;現行立法也規定,對單位犯罪不管實行雙罰制還是單罰制,直接責任人都要承擔刑事責任。從目前情況看,單位犯罪的立法或司法、理論或實踐均面臨衆多難題,而如何正確認識和處理單位犯罪中直接責任人的個人刑事責任,無疑是單位犯罪理論和實踐衆多難題中的重要內容之一。隨着單位犯罪刑法理論及司法實踐的深入,單位犯罪中直接責任人的個人刑事責任問題逐漸引起理論界和司法實踐關注,如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單位犯罪中數個直接責任人之間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是否應該區分主從犯問題就陸續出臺兩個司法解釋;關於單位實施刑法沒有規定爲單位犯罪的行爲,是否可以對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由於兩高相互矛盾的司法解釋,不僅在刑法理論界上產生了激烈爭論,而且導致對同一類型行爲在司法定性上的混亂,嚴重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借鑑國外有關法人犯罪中個人刑事責任立法和司法,在我國現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以單位犯罪中直接責任人自身特點和發展動態爲對象,對單位犯罪中直接責任人的個人刑事責任進行深層次的理性思考,對存在的問題作出合理的論證和說明,不僅僅理論意義重大,併爲司法現實所急需。

書籍信息

作者謝治東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4-01-01
ISBN9787511854575
分類社會文化-法律
格式EPUB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