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珺
中國古代歷代王朝的立法,大多是刑事立法。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往往聽由民間依習慣法調處解決。這一方面說明了民事立法的薄弱,另一方面也說明了民事習慣法的傳統地位與重要性。我國古代自秦以後的諸多王朝,爲了維護統一的中央集權君主專制制度,都十分重視運用劃一的法律對社會進行調整。但是,我國古代宗法制的社會體制、封閉的地理環境、無訟的思想觀念、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等因素極有利於民事習慣法的發達。與地方性知識和事務密切相關的習慣法與當地社會生活息息相關,服務於當地社會生活,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與社會現實基礎,所以歷代王朝不得不允許習慣法的存在,甚至在法律上予以確認。清王朝民事習慣法已有相當的規模,由於清末民初社會轉型的特殊性,傳統的民事習慣法普遍地制約着中國民間社會的主體交往,甚至在今天的民間日常交往與生活中仍具有一定的影響。
很好的一本文獻,對今天依然有一定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