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盧建軍
法治認同是人們對通過法律確認並保障的公平、正義、自由、秩序、效率、平等和人權等價值的認可和接受,是人們在實踐經驗和理性認知的基礎上對法治進行的評判,是人們認可、信任和尊重法律以及願意服從法律的心理狀態。它所表達的是人們對法治的一種讚許性態度和確認性行爲,具體表現爲人們真正地接受法治理念、崇尚法治精神、服從法治規範,進而在社會上形成需要法治、尊重法治、尊奉法律的文化氛圍,使法治建設與發展具有良好的文化心理基礎和社會心理根基。法治認同的生成是建成法治國家的前提,也是法治社會運行的基礎。法治認同生成是法治認同的主體客體化和客體主體化雙向互動的結果。把握法治認同生成的規律,固然要全面認識法治認同的主體、客體及其主客體之間的雙向互動關係。但是,如果對法治認同及其生成的認知僅僅停留在法治認同的主體、客體以及主客體的雙向互動上,是不完整的。要客觀全面揭示出法治認同生成的規律性和邏輯性,還必須重視主體間性在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