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曙光
作爲文化衝突與危機的產物,晚清職官法又有技術層面突破性的進展。學界談“官制”由業已久,但本書認爲這是把重點放在具體制度上的一種表現,實際上,在體制——制度——人釦環中,影響中國幾千年傳統社會的更主要的是體制與人的因素,這種具體制度可經常變動,而體制與人的因素是難變。本書是在晚清專制集權體制的大框架下來研究職官法——人法的,具有較強的學術積累價值和史料價值。
這麼優秀的作品 居然沒有書評 有幸成爲第一個 書中對清朝自雍(因養廉銀 臺諫合一等事後)乾(清會典)後的時期,即嘉道鹹同光宣定義爲晚清。 改革階段中,作者最主要表達的觀點是,晚清官職法即使經歷了各個階段的嘗試與努力,希望保全在給傳統官職法這一成熟適應君主專制的系統,誕生了“師夷長技以制夷”,“中學爲體西學爲用”等說法,卻最終在種種困難之下解體(如沈家本作憲法草稿屢被反對掣肘)。 晚清官職法,尤其是預備立憲後,通過考察外國政治制度釐定的官職法,一直影響了北洋政府,國民黨政府時期,幾乎被此二時代完整搬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