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鈺
本書主張一種功能性的罪責觀,認爲刑罰是爲積極一般預防服務的,刑法罪責應該被理解爲雖然有相對自由還是實施不法行爲。分別從立法、判例和學說三個方面探索客觀處罰條件的真實面貌。
內容不錯,但是文筆比較差,尤其是在翻譯德國文獻時極爲艱澀,此外關於罪責的大段論述有水字數之嫌疑。
作者認爲,即便採取德國階層理論解釋我國刑法,“客觀處罰條件”也不存在。因爲經對德國刑法客觀處罰條件起源的研究發現,客觀處罰條件這個概念被髮明就是爲了迴避證明難的問題,將部分不法相關的要素排除出罪責覆蓋的範圍之外。所以從本質上看,客觀處罰條件是違背罪責原則的概念。 如果堅持罪責原則,那麼所有不法有關的客觀處罰條件都是不應該存在,因爲它導致了結果責任,與現代刑法理念不符。 現在通說所承認的客觀處罰條件,在條文解釋上都將犯罪以危險犯形式重構,以便使作爲“客觀處罰條件”的要素與不法不相關。但作者認爲,這樣的解釋只是在形式上與罪責原則不衝突,在本質上仍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