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永一主編
本書收集了百餘條長期困擾物業糾紛審判實踐的問題,既進行法律理論的闡述,又給出了實務的解決思路,是審判經驗的凝練與昇華。本書的可貴之處,在於立足審判實踐,貼近實際問題,着眼矛盾化解。實踐性是本書區別於學術著作和一般普法類圖書的一大特點,書中列舉的問題皆源於審判實踐,着重對於物業糾紛審判實踐中存在的疑難問題、新型問題進行了梳理解答。內容新穎全面,貼近生活,融理論性、知識性、實用性與工具性爲一體。
要注意的是,該條第2款“可以認定”爲業主,並非認定其爲等同於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在特殊情形下認定其有業主身份並不等於承認其當然享有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從這個意義上講,專有部分所有權人一定是業主,但可以認定的業主不是當然的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人。
對小區住戶有一個基本對物業管理要做些什麼服務項目的瞭解,在出現問題時可有依賴解決問題的規則,偏任何一方都是“鬧情緒”的演義!
第一部分以物業糾紛常見問題問答的形式,可以解答關於日常物業服務中不合理事件的大部分疑問。第二部分列舉了大部分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對物業管理及業主委員會的相關規定(部分內容後續法規有刪改需注意)。第三部分列舉北京、上海、山東等地區關於物業管理及業委會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可惜沒有陝西或者西安)。 此書法律條紋列舉明確,問題回答的完整且脈絡清晰,可以作爲業主對平時物業管理中存在疑問的初步解疑,也便於業主維權時摘錄相關法條。
爲了聽一次論壇專門先來看了這本書,瞭解基本情況。讀的過程我是有困惑的,法院對於業主提出的物業合同履行中如綠化不好、清理垃圾不及時等,爲物業合同瑕疵,對該類案件並不認定爲業主的合理抗辯,也就是說這只是物業合同的履行有瑕疵而已,物業本身也沒有能力提供實時服務,業主不能以此爲由不交物業費。且,如果法院判業主可以少交物業費會帶來連鎖反應,導致更多業主減交物業費。這種慎重判決的態度,讓人感覺到過度保護物業公司,而忽視業主的利益。 背後的邏輯是什麼?大概認爲物業公司提供服務是市場行爲,業主覺得物業不好那就成立業委會換物業服務公司即可。然而,現實中業委會的成立監管還有很多難點。陌生人社會達成2/3參加+1/2同意也非易事,總體而言業主處於弱勢地位。 這個問題讓我想起,行政訴訟不平等的關係更保護民的一方,民法典中對格式條款加重一方責任的認定無效,這些都是有傾向性地保護劣勢一方,爲何在物業合同中又如此強調公平? 另外,企業破產也是市場行爲,除了清算還有重整類破產,法院還何主動作爲成立破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的發展讓專業化隊伍進入,解決了破產後一切僵化的局面。那麼,借鑑於此,在物業管理中或出現問題後,我們是不是也可以成立這種管理人制度,業委會就相當於債權人委員會,管理人可以由政府和法律或會計人員組成,促成引入新的物業管理公司給小區新的活力?慢慢成熟後,業委會代表集體訴訟,管理人還可以代爲訴訟,這樣是否會更好促進物業公司優勝劣汰、保護業主權利減少訴訟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