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志偉
《陪審團制度:價值與構建》的最終目標是要構建出適合我國國情的陪審團制度,這是一個面向實踐的問題;但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在理論上要弄清楚陪審團制度對中國司法有何獨特價值,這就需要我們先從普適意義上弄清楚陪審團制度的價值。客觀而言,在中國構建陪審團制度這一課題,學界在理論層面和技術層面尚缺乏系統的研究,尤其是在技術層面可以說是一個空白。本書在研究陪審團制度價值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審判實踐,分析這些價值在我國是否可以被別的制度或措施所替代,它能否有效解決我國司法面臨的一些突出難題;並進一步剖析這一司法審判模式在我國是否具有構建的可行性,以及如何在技術層面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陪審團制度。
希臘神話中,戰神阿瑞斯謀殺海神波塞冬之子案、俄瑞斯忒斯被控弒母案,以及雅典公民大會認定蘇格拉底有罪並判處死刑,是陪審團制度的神話歷史的淵源。 中國是成文法系國家,一審程序實行陪審制度,二審不實行陪審制度;一審是否啓動陪審審判方式,由法院決定。出於保護人權的目的,主審法官可以直接指示陪審團做出無罪裁決;相反,主審法官不得指示陪審團做出有罪裁決。陪審團不享有量刑權,因爲量刑屬於法律問題,處理量刑問題需要法律專業知識,由非專業人士處理,難度較大。 對於陪審團作出的有罪裁決,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在證據明顯不足或者明顯違背法律的情況下,可推翻該裁決而直接判被告無罪。陪審團有利於抵抗國家的暴政,但自由也有可能遭到陪審團本身所產生的小型暴政的威脅。須避免陪審團制度蛻變成直接民主,或者說社會多數人的暴政。
“陪審團制度”是人類社會偉大的發明。一個國家或者民族,真正賦予人民參與社會治理的權利,才能承擔“天下興亡匹夫有責”的義務。因爲權利和義務對等,個體有尊嚴,集體榮譽纔有意義。
國內人寫的學術專著在微信讀書上似乎不受待見,很多書人氣都很低。其實質量還不錯。
最近的車庫殺法官事件引起對司法和審理的討論,找到了這本書。這本書提出了一些很有意義的思考以及陪審團制度本土化的可能,落地方法論。
相當完整的闡述經典陪審團制度的特點,包括優點和缺點,也充分的探討了中國能否實施陪審團制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看了一本調研報告,又看了這本理論類分析,感覺二者各有特色。這本書讓我瞭解了深層次的知識,且有許多可用的資料和方法,值得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