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物匯聚 YouTube 有聲書與書評
最新《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00問(圖文版) 封面

最新《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00問(圖文版)

中國法制出版社

367人在讀
7.4萬字總字數
¥13.99定價

內容簡介

本書圍繞最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新理念、新精神和新規定,精選兩部法律修改的重點和難點編撰而成。全書分爲看圖學法、問答解法和案例釋法三部分,精心解答兩部法律所涉及的關於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實用問題。本書不僅是廣大從事未成年人工作的讀者的有益參考書,也是廣大家長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必讀書。

讀者書評

★★★★★

未經孩子同意就把把孩子的玩具給別的小孩子竟然是違法的,老師罰抄也是違法的…如果要想保護好孩子,請認真學一學。 1.《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五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和其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菸、飲酒。 2.《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七十五條 網絡遊戲經依法審批後方可運營。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遊戲服務。 3.《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四十六條 國家鼓勵大型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旅遊景區景點等設置母嬰室、嬰兒護理臺以及方便幼兒使用的坐便器、洗手檯等衛生設施,爲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4.《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前,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充分考慮其真實意願。 5.《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三條 未成年學生有偷竊少量財物,或者有毆打、辱罵、恐嚇、強行索要財物等學生欺凌行爲,情節輕微的,可以由學校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採取相應的管理教育措施。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對於未成年人偷竊他人少量財物的行爲,學校應當採取適當的管理教育措施。具體而言,可採取以下措施:(1)予以訓導;(2)要求遵守特定的行爲規範;(3)要求參加特定的專題教育;(4)要求參加校內服務活動;(5)要求接受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的心理輔導和行爲干預;(6)其他適當的管理教育措施。學校在加強管理教育的時候,不得歧視未成年人。學校要堅持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的原則,注意採用未成年人能接受的言語行爲方式,不給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傷害。 6.《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三條 對有嚴重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7.1.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應該遵循哪些原則?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的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即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該原則要求將未成年人放在權利中心位置,在處理關乎未成年人利益的問題時,要全方位地考慮未成年人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從而作出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措施和安排。該原則是貫穿於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全過程、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起指導作用的根本性準則。 8.哪些專門機構負有保護未成年人的職責?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城鄉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都有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人民團體、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9.未成年人的父母應當履行哪些監護職責?父母作爲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法律和道德要求,採取正確的方法,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從正反兩個維度全面規定了其職責。 其中,第十六條從正面維度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1)爲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2)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3)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爲習慣;(4)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5)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6)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7)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8)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9)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爲和違法犯罪行爲,並進行合理管教;(10)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 第十七條從反面維度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爲:(1)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2)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爲;(3)放任、唆使未成年人蔘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4)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菸(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5)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6)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7)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8)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9)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爲未成年人訂立婚約;(10)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11)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爲。 10.父母能放任未成年人吸電子煙嗎?不能,《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菸(含電子煙)。 11.父母能讓未成年人單獨在家嗎?未成年人能否單獨在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來定。未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不能使其處於無人看護的狀態,也不能將其交由無民事行爲能力、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適宜的人員臨時照護。已滿8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可以單獨在家,但不得脫離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監護而單獨生活。 12.哪些人不能被委託照護未成年人?父母在委託他人照護未成年人時,不得將下列人員作爲被委託人:(1)曾實施性侵害、虐待、遺棄、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爲;(2)有吸毒、酗酒、賭博等惡習;(3)曾拒不履行或者長期怠於履行監護、照護職責;(4)其他不適宜擔任被委託人的情形。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將委託照護情況書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和實際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13.離婚後無撫養權的父或母能探望未成年子女嗎?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一般來說,探望方患有嚴重危害子女健康的傳染性疾病的;探望方在探望過程中對子女有嚴重違法或犯罪行爲的;探望方有吸毒、賭博等惡習或慫恿子女犯罪,可能對子女成長帶來不良影響的;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機藏匿子女行爲的等等,可以認定爲“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 14.老師可以對未成年學生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嗎?《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爲。體罰是指通過對人身體的責罰,特別是造成疼痛來進行懲罰或教育的行爲。體罰不僅損害了學生的身體,也損害了學生的人格尊嚴。常見的體罰方式有罰站、罰跪、罰繞操場跑圈等,嚴重的還有打耳光,用黑板擦、掃帚等責打學生。變相體罰的懲罰措施一般沒有直接的身體接觸,通常採用罰抄課文、罰做值日、不讓喫飯、放學後不讓學生回家、不分青紅皁白地辱罵或者挖苦學生、無故禁止學生參加班級活動等側重於在心理上施加壓力,使受罰學生感到痛苦或者疲勞的措施。 15.輟學的未成年學生還能重新上學嗎?《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將其送入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16.學校、幼兒園要對未成年人開展性教育嗎?《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訂,特別在第四十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應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從而提高未成年人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17.居委會、村委會如何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置專人專崗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指導、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檔案並給予關愛幫扶。 18.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博物館等公共場所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嗎?免費。公共交通也有優惠。每一成人旅客可攜帶1名6週歲(含6週歲)以下或者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且不單獨佔用座位的兒童免費乘車,需單獨佔用座位或者超過1名時,超過的人數執行客票半價優待,並提供座位;6—14週歲或者身高爲1.2—1.5米的兒童乘車執行客票半價優待,並提供座位。 19.能在學校張貼商業廣告嗎?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刊登、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商業廣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發佈或者變相發佈商業廣告。 20.商場起火時要優先救護未成年人嗎?《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特別規定,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商場屬於公共場所,因此在商場發生起火等突發事件時,應該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21.學校、幼兒園周邊能開設網吧嗎?《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22.單位招聘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人員時有哪些特殊要求?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是指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機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託管、臨時看護機構;家政服務機構;爲未成年人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培訓、監護、救助、看護、醫療等職責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特別規定了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的要求,即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爲記錄的,不得錄用。如此規定,有助於預防“身邊的大人”給未成年人帶來傷害。 23.手機制造者、銷售者要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嗎?手機作爲最爲典型的智能終端產品,其製造者和銷售者應當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 24.處理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要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嗎?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在處理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時,若該未成年人不滿十四周歲,應當徵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5.未成年人可以開展網絡直播服務嗎?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開展網絡直播服務,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可以開展網絡直播服務,但要徵得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同意。 26.國家建立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遊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有什麼重要意義?《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建立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遊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該系統的建立,有助於將未成年人的網絡遊戲時間統一納入管理,從而防止未成年人在玩網絡遊戲時鑽各個遊戲平臺的空子,預防未成年人沉迷遊戲。 27.哪些情況下民政部門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下列情況下民政部門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1)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或者身份不明時,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2)監護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3)監護人因自身客觀原因或者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4)監護人拒絕或者怠於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處於無人照料的狀態;(5)監護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爲,未成年人需要被帶離安置;(6)未成年人遭受監護人嚴重傷害或者面臨人身安全威脅,需要被緊急安置;(7)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8.哪些情形下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長期監護?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下列情況下,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長期監護:(1)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2)監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3)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4)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並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9.公檢法機關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有哪些特殊程序與規定?公檢法機關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應當遵循如下原則: (1)專人辦理原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確定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專門機構或者專門人員中,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2)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原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應當考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夠理解的語言和表達方式,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3)不公開原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有關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讀學校以及其他可能識別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蹤、被拐賣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4)詢問時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原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應當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親屬、所在學校的代表等合適成年人到場,並採取適當方式,在適當場所進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和其他合法權益。(5)不公開出庭作證原則。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一般不出庭作證;必須出庭的,應當採取保護其隱私的技術手段和心理干預等保護措施。 30.學校如何應對有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學校對有不良行爲的未成年學生,應當加強管理教育,不得歧視;對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學校可以根據情況予以處分或者採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1)予以訓導;(2)要求遵守特定的行爲規範;(3)要求參加特定的專題教育;(4)要求參加校內服務活動;(5)要求接受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的心理輔導和行爲干預;(6)其他適當的管理教育措施。 31.未成年人離家出走的,應該怎麼辦?對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而言,未成年人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查找,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對於收留夜不歸宿、離家出走未成年人的人而言,應當及時聯繫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法取得聯繫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對於公安機關、公共場所管理機構而言,其接到夜不歸宿、離家出走或者流落街頭的未成年人的報告後,應當及時採取有效保護措施,並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的寄宿制學校,必要時應當護送其返回住所、學校;無法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取得聯繫的,應當護送未成年人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 32.哪些行爲屬於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爲?所謂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爲,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由刑法規定、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爲,以及嚴重危害社會的下列行爲:(1)結夥鬥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等尋釁滋事行爲;(2)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3)毆打、辱罵、恐嚇,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4)盜竊、哄搶、搶奪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5)傳播淫穢的讀物、音像製品或者信息等;(6)賣淫、嫖娼,或者進行淫穢表演;(7)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8)參與賭博賭資較大;(9)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爲。所謂“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主要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由於未成年人年齡較小,達不到刑法規定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對這些人的違法行爲不能認爲是犯罪。二是有的未成年人已經達到一定年齡,但其行爲的危害性尚達不到刑事處罰的程度或者不屬於刑法處罰的範圍,如盜竊的數額很小、毆打他人僅造成輕微傷等。 33.針對存在嚴重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可以採取哪些矯治教育措施?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有嚴重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以下矯治教育措施:(1)予以訓誡;(2)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3)責令具結悔過;(4)責令定期報告活動情況;(5)責令遵守特定的行爲規範,不得實施特定行爲、接觸特定人員或者進入特定場所;(6)責令接受心理輔導、行爲矯治;(7)責令參加社會服務活動;(8)責令接受社會觀護,由社會組織、有關機構在適當場所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監督和管束;(9)其他適當的矯治教育措施。 34.沒有監護人的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由誰監護?沒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提前通知未成年人原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安排人員按時接回,由民政部門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對其進行監護。 35.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不滿2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2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8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36.培訓機構能解聘有性侵行爲的老師嗎?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性侵害、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的,應當及時解聘。 37.監護人的資格能被撤銷嗎?法院可以撤銷小王舅舅的監護人資格。《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嚴重侵犯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撤銷監護人資格。 37.因突發新冠肺炎疫情,被監護人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怎麼辦?小明家所在的居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爲小明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監護人因自身客觀原因或者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與此同時,我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爲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38.12歲的小孩殺人要承擔刑事責任嗎?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

內容比較簡單,看起來比較快,不是很推薦

★★★★★

“後人哀之而不鑑之,亦使後人而復哀後人也”。

★★★★★

圖文並茂,把問題講的比較透徹,以此爲藍本做講座的內容,效果好

書籍信息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出版時間2021-03-01
ISBN9787521613865
分類社會文化-法律
格式EPUB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