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宏
以德國爲代表的傳統歐陸行政法主要表現爲有關行政適法的客觀法,但這種客觀法體系卻未給個人在公法中留下明確位置,個人公法權利也只是行政客觀守法義務的反射。伴隨客觀法體系的侷限越來越多地被認識,有關主觀公權利以及法律關係學說的研究開始在公法中復興。公權學說嘗試將行政法塑造爲個人公法請求權體系,它不僅提供了理解和整序現代公法的另一線索,也使個人在公法中獲得了穩定獨立的法地位。
通過對本書的閱讀,對主觀公權利、客觀法、保護規範理論、反射利益這些概念和理論有了一定的認識。與另一位書友一樣,也是先讀的邁耶的《德國行政法》才轉而閱讀的趙宏老師的《行政法學的主觀法體系》。
研習行政法主觀公法權利體系化的好書,特別是“權利保護規範”理論的解讀,值得細品。
大陸法系以德國法爲代表,其尤以行政法體系最爲完善,在長期演進中發展了系統化的行政行爲理論,而在行政行爲中,與政府方相對應的則是公民個體(或團體),其在行政行爲中成立權利地位的理論依據便是“主觀法”,指主體在行政行爲之中根據主觀判斷得到的利害關係的認識。這種認識是否具有實際的法理正當性,是行政法學研究中向來的關鍵之一。 作者綜述了德國行政法的理論發展史,但提到了太多人名orz所以看得很暈,後半部分論述了一些中國大陸的行政法在學習先進西方法學理論之過程的變遷,倒還很有趣。
讀奧拓•邁耶的《德國行政法》時,裏面涉及的保護規範理論、主觀公權利、基本權的輻射效果等“德式”表達讓人云裏霧裏,決定把趙宏老師這本書拿出來再讀一遍。本書的下篇以主觀公權利和保護規範理論爲主題,幾篇文章遞進式呈現了爲何主觀公權利成爲觀察德國公法發展的另一重要線索,因此構成的主觀法制度體系不僅在不斷發展完善,還對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產生了重要影響。在讀的過程中,無不被老師的縝密邏輯思維和精妙語言表達所折服,許多文章看起來內容相似,但都各有側重點,內容有點燒腦,記了許多筆記,收穫非常大,感受也不同於幾年前的第一次閱讀,可以說是常讀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