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國棟
本書介紹了名稱論、對象論、平等論、能力論、生死論之生論、生死論之死論、認識論、人性論、時間論、價值論、生態論等民法哲學理論。名稱論研究民法的變遷史,對象論研究了民法的調整對象的問題,平等論從多個維度深入探究平等問題及其適用,能力論研究權利能力制度和行爲能力制度的法哲學意義,生死論研究與生死相關的前沿民法問題,認識論研究立法權與司法權的關係問題,人性論解決市民主體的行爲標準問題,時間論研究時間對權利的衰減和對身份的加強效應,價值論解決公平值標準問題,生態論闡述民法在解決生態危機中可能發揮的作用。 全書貫徹新人文主義的理念,是作者近30年民法哲學教學經驗的結晶。
老師在課上說過,當前學界對於勞動法應該劃歸到民法領域還是劃歸爲其他領域,亦或是對於民商二分的劃分,我認爲都與這個問題有關。目前我對於這種應不應當劃分,又應當如何劃分尚未形成明確的認識,也期待通過部門法深入的學習能解決這一困惑。 書中,作者從立法的角度講了民法從法的整體到部門法的演變過程,可以知道,民法既有作爲法的整體的歷史,也有作爲部門法的歷史。“孟德斯鳩以其三權分立學說著稱,在費希特的書中也可以看到其法律的分類中三權分立的縮影。費希特把家庭法獨立於民法之上的思想,也是引發我思考的一點。他認爲,夫妻關係調整的根本就不是法律的關係,而是一種自然的、道德的心靈關係,而就親子關係而言,他認爲“在仍受教育的孩子和父母之間不可能發生法律爭端”,在我看來,這種分法把道德的部分從民法中割裂出去了,而這種趨向在本書的其他章節也均有涉及。我認爲,法律關係作爲社會關係的一種,應當干涉到道德層面,就比如作者在後文人性論中述著的好撒瑪利亞人(類似於見義勇爲的人)的立法問題中,是一個法律干涉道德層面立法的很好的例子。而在一個家庭中的法律關係既有人身屬性也有財產的屬性,如此果斷劃分屬實不妥。 西塞羅在其《論演說家》中說,公法是關於城邦和諭令權的法,換言之,是關於國家的治理和長官的諭令權的法。他的市民法的定義中不包含人格法。因爲人格的予奪屬於城邦沒並且是諭令權的行使方式。看到這一論述之後,我不禁開始思考,在中國古代的封建社會的民法體系中人格權也是否如同西塞羅這一時代一樣。同時,西塞羅的市民法也不包括親屬法。他認爲,家父對家屬的權力是縱向的,不存在公平。政府賦予家父很大的權力,實際上承擔國家基層政權的功能,完成國家微觀治理的任務,家庭更像是一個政治單位。這類似於中國古代基層的“皇權不下鄉”,在某種程度上賦予了基層一定的自治權。 在平等問題上,雖然說,每個人生而平等,在人格層面我不予置評,但是涉及到社會地位、社會財富等方面,我認爲在某種程度上沒有那麼純粹的平等一說,也就是我們現在說的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而民法在某種意味上起到的是調整這種實質不平等主體的法律關係。 書中有一句話,我非常有感觸——“平等對待那些平等的,不平等對待那些不平等的。”這種平等本身就包含着不平等的因子,有着濃厚的階級色彩。有意思的是,作者說主權者利用名譽的身份限制自然人和法人的權利能力是其用以治國的手段,是其規訓社會成員從而建立和確保社會的共同道德價值的工具。會出現完全不是法律人的生物人,如此會打破我國《民法通則》第10條製造的權利能力人人平等的神話。他說受名譽獎勵者的人格大於他人,受處罰者的人格不完整。但我不禁開始思考,獎懲有別就應當是社會治理的一個正當和有力的手段,就如同工具論,一把手好用的工具,如果要因爲其存在的一點瑕疵(弊端遠小其好處)就棄之不用,是否有些不知輕重。當然這也只是作者於法理上的分析,也不是他對於現實情況的考量。 蘇聯建國之初有廢除家庭的構想,我認爲也是考慮到了家庭中夫妻之間、親子之間關係的不平等的現實存在。之間讀到這部分的時候頗有感觸,結合當下社會的現實,我始終認爲,要想真正地實現性別間的平等,不是女性要向外界證明她能夠比男性多做一些事情,來體現自己的價值,而是,我們的法律,我們的社會應當從根源上承認,即使你什麼也不做,或者在你的能力範圍內做得沒那麼好,你也應當受到法律、受到社會的認可。 在我國,還有一些未被法律化的利益,比如胎兒和死者的利益保護問題。胎兒和死者能不能作爲自然人?如果不能作爲自然人的話,那麼其權利又是從何而來?我認爲有很多的模糊地帶。就法人而言,無意思能力,因而無智力行爲能力。但在我看來,我支持法人擬製說,但是我也認爲法人是有智力行爲能力的,因爲總的來說,大部分法人都是人的集合體,而法人在做出一些決策時,實質上是有專門的機構通過人的智力能力表達出來的。 看這本書的時候,很多時候都會覺得各個國家的民法歷史和規定都有這麼多的不同,感覺思維被不同的時空維度打碎又連結,很多理念並不是非黑即白,保持一個開放包容的態度是我頗有感觸的一點。 近來的比如說未婚女性的人工受精生子的現象也開始成爲一種選擇。我認爲這種問題在某種程度上也會帶來女性的生育權和男性生育權的衝突,但是該問題不僅是生育權的衝突,社會的壓力、女性人生規劃的變化,甚至可以說是一種新型的家庭結構的產生趨勢。一個用於體外受精的受精卵到底是主體還是客體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道德問題,目前我國似乎並未在這方面做過多的研究和立法工作。 在看安樂死這個話題的時候,我和同學展開了一些討論,也產生了一些分歧。我假設了一個場景,如果當有一個人他出意外成爲了一個植物人,他的家人有沒有權利處分他的生命,選擇結束他的生命,以及是以何種方式放棄。當然,得根據不同的情況來看,如果是像作者在書中提到的案子中一樣,該患者在出意外前或者是有意識的時候預留了生預囑,那麼我們認爲他的家人是無權處分的。 但是,同樣涉及到安樂死領域的問題,世界上沒有多恰好的安排,如果,我沒有留下生預囑,這個時候又該如何處理呢?“安樂死的法理依據爲何?我認爲是人格權中的生命權,其內容是生命受到尊重的權利以及在必要時放棄生命的權利。生命權屬於我們對自己的權利的範疇,它不是身體財產權而是生命人格權,因爲它是一種精神利益。但有些美國學者認爲,安樂死的法理依據是以個人自治爲內容的私生活權,此等權利主要基於財產法,某人對自己的物質和精神人格的主權是財產權的最純粹的例子。”當然,這也是一個涉及到道德層面極爲複雜的一個層面。人有放棄自己生命的權利嗎?作者認爲立法應逐步承認安樂死,不妨先從承認消極安樂死人手,然後承認積極安樂死。 我國屬於成文法國家,在立法和司法的分制情況下,如果遇到法律問題不在法條的規定範圍內,一般採用的是司法解釋,但是如何區分立法和司法之間的界限好像也不是那麼明晰,但是在我看來,認識具有無限性,承認人的有限理性又是很有必要的,如此衝突,值得深思。 性惡論認爲人的初始狀態是自私的。但我由此產生疑問。我十分認同亞當斯密的經濟人理念,我認爲,每個人的人性中都帶有爲自己謀求利益的因子存在,可是當這個詞與“自私”掛鉤時,我總覺得有所不妥,所以,性惡論中的“惡”到底是何種程度,我有困惑之處。難道只要做了利己的事情,我就是自私的嗎? 我國民法典點在的立法傾向是鼓勵見義勇爲,讓見義勇爲者無後顧之憂,都說法律是道德的最低界限如果法律科加人們見義勇爲的義務,是否對人性的要求過高,值得思考。我認爲有限的理性與認識論有着很大的聯繫,體現了部分的不可知論。但是對於有限自利我還是有個困惑。人們常說幫助他人就是幫助自己。那又該怎麼界定自利與他利的界限? 時間論這一章最吸引我興趣的就是反向侵佔的案例。在我國沒有取得實效,所以對於原物主人的所有權保護期限貌似特別長,但是放在大陸法系的國家好像也顯得特別合理,基於不浪費資源的原則,如果原先的物品太久無人認領甚至成了一個無主物,這將是極大的資源浪費。而在澳洲反向佔有案中,我認爲這是一個非常妥當的處理方式。 法律規定好一定的訴訟時效,一旦時間到了,那麼原無主也就喪失了取得的資格,但是我也不太清楚,喪失的是請求權還是實體權利哪個更爲妥當。 在價值論中,勞動價值論忽略了特定產品在特定空間下對特定人的效用,以及物的稀缺性對價格形成的影響。它雖承認供求關係對價格的影響,但這種影響以標的物包含人類一般勞動爲前提,對於不包含人類勞動的物的供求關係。我認爲無論是勞動價值論還是主觀價值論都有其合理之處。勞動價值論更多體現的是在一個交換行爲中形成的價值。 在我看來,我們勞動也就是爲了向外界獲取自己所稀少的資源,這一點與主觀價值論是相同的,都是要衡量自己所需要的價值。確實,很多東西是不能通過勞動來衡量的,但是我仍覺得雖然一個東西可能在不同的手裏和心裏有不同的用處和價值,還是需要明確一個方式,讓我們清楚能通過什麼手段來獲得這個價值,但是,靈活的自我價值判斷和穩固的既定方式的組合,我覺得或許不失爲一個好辦法。 最後就是生態論了,經常能在網上看到一句話,“富貴不能共享,罪惡卻要平攤”,其實現在很多的人都深刻的意識到了不同國家、甚至不同地區、不同人之間對於資源的浪費帶來的一些問題。發達國家最先發展 ,享受了資源利好,現在輪到發展中國家快速發展,就不可避免地出現了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和發達國家的生態權之間的衝突。礙於人類中心主義的視角,我們很多時候也面臨着人類的生存發展權與自然界動植物和自然資源的衝突。這種生態態勢是十分嚴峻的,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之路也任重而道遠。 其實整本書讀下來很多時候沒有我想象中有那麼多靈感的迸發跟知識的汲取。對於我來說,目前剛接觸民法看比較抽象的民法哲學,我覺得是比較難以接受的。還是想看看,等我學得更加深入了,再來看這本書會有什麼樣不同的感受吧。
直接閱讀《民法典》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本書恰恰是知其所以然。特別適合民法基礎不好的人精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