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物匯聚 YouTube 有聲書與書評
戰爭與和平法 封面

戰爭與和平法

胡果·格勞秀斯

1273人在讀
30萬字總字數
¥26定價

內容簡介

格勞秀斯在國際法上的重大貢獻,集中表現在他的鉅著《戰爭與和平法》一書中。此書共分三編,主要研究國家間的戰爭與和平法規問題。在序言中論述權利和法律的起源。第一編,論述戰爭是否合乎正義;論述何種國民、何種國君享有全部主權、國民對於國君的權利和義務。第二編,論述戰爭的起源;何謂公物、私產及對人的權利、所有權的義務、刑罰的性質。第三編,論述戰時的合法行爲等。格勞秀斯把國際法從神學桎梏中解放出來,使之植根於近代自然法的基礎上形成了獨立的法律部門,從而對世界各國之間的政治、經濟關係問題的處理發生了重大的影響。格勞秀斯的這部著作在主權國家理論的基礎上,系統地提出了一整套在戰時與平時都適用的平等解決國家間衝突的國際法原則。這些原則後來大多成爲國際社會共同的準則,並不斷被引用、充實和完善。由此,《戰爭與和平法》奠定了國際法的理論基礎,格勞秀斯因而被稱爲“國際法學之父”。

讀者書評

★★★★★

格勞秀斯的書籍不愧是爲國際法樹立了標竿,儘管我對國際法並不感興趣,但他文筆流暢語句朗朗上口,所以是我喜歡的類型,書中還旁徵博引經常引經據典深入分析,我甚至覺得此書對整個世界的格局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

格勞秀斯是真的偉大,是真的虔誠,也是真的高尚,但就是因爲太高尚、太誠實了,於是決定把正義交給交戰方自己的良心了。這是那些品德超羣的哲學家的通病嗎?托克維爾、密爾似乎也是如此。可是,正義無力,權力不義啊……這是萬國法體系的盲點和悲劇。 萬國法體系有兩條腿,自然法那條是前上帝的,是理智主義和反意志論的;但萬國法那條是基於國家的意志(各方合意)的,所以是實證主義和契約式唯意志論的。這兩者之間天然衝突,在整本書中,這種二元性一直在互相拉扯。最典型的就是在第三編第六章,而拉扯的結果就是萬國法會贏,因爲它有牙齒,“外部所有權”受一切國家的承認和保護,但自然法沒有。於是乎,正義恰好就在沒有牙齒那條腿上,而有牙齒那條腿——萬國法卻咬住了既成的事實,並且將這種事實轉變成了法。 在施米特眼中,古典歐洲公法之所以還有節制,恰恰因爲它把“正義”從戰場上挪開了,交戰雙方形式對等、不問對錯。但真正毀掉這種節制的,就是自然法這條腿重新長牙,即正義戰爭論的復活。國際聯盟、聯合國以侵略/反侵略定罪,把道德審判重新塞回戰場,敵人就被歧視和非人化了。而那條長着牙齒的腿,意定的、決斷的、形式正義的萬國法纔是他要守護的。

★★★★★

本書產生的三個重大歷史背景,第一,西方國家的分裂與聚合。羅馬帝國崩潰,以及代表基督教權威的神聖羅馬帝國式微,與此同時歐洲開啓了建立世俗國家的進程,民族主義隨之興起。第二,16世紀初葉到17世紀中葉,遍佈歐洲的宗教改革。第三,西方進入大航海時代,伴隨新大陸的發現,列強展開了霸權爭奪戰。《戰爭與和平法》第一次明確區分了正當戰爭和不正當戰爭,分析了戰爭發動的各種原因,以及與戰爭有關的各種規則,包括宣戰、戰爭和媾和的法則,並基於羅馬萬民法,論述了什麼是公有物和私有物、人與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主權的性質、誰擁有部分或完全的主權和主權讓渡的條件

★★★★★

Hypocrisy is the tribute that weak and sinful man pays to the law.

★★★★★

——原隰者華 🌈 鄭德紅 德意志諸侯與哈布斯堡王朝的三十年戰爭 以簽訂《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結束,標誌:以領土、主權、政府爲基本特徵的國家體系確立;領土主權爲實質的國家,成爲國際關係的主要行爲體。 在這個背景下,格勞秀斯出版了第一部系統討論國際法的專著,確立國際法準則,奠定近代國際法基礎。 通過此書,瞭解西方人在戰爭與和平時期,對公權與私權的歷史觀點與處置手段;並對現實世界發生的國際衝突,從國際法角度與現實發展中斬獲一些新知。 這部法律,是針對西方世界內部矛盾的調和定律吧(歐洲三十年戰爭背景)。 而針對外部世界,強權 爲理!?

★★★★★

格勞秀斯的《戰爭與和平法》一書,是近代西方著名的啓蒙思想作品之一,是與貝卡利亞的《論犯罪與刑罰》、洛克的《政府論》、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等齊名的傑作,對近代資產階級法學觀的形成、資產階級法律體系的建立,以及資產階級國家秩序的奠定,都有着重要的理論指導意義。 有關中文的格勞秀斯及其《戰爭與和平法》的相關研究和資料,讀者可以參見格勞秀斯著、岑德彰譯《國際法典》(商務印書館1930年版);[日]寺田四郎著、韓逋仙譯《國際法學界之七大家》[商務印書館1936年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重印版(吳旭陽勘校)];何勤華主編《西方法學名著精萃》和《西方法學家列傳》(均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2年版)等,以及分散在各刊物上的一些介紹與評論文章。 格勞秀斯的《戰爭與和平法》的核心思想,凝聚到一點,就是對人類和平的執著追求,就是對人類的愛。在翻譯和校閱本書時,這種感悟不時地撞擊和震撼着我的心靈。本書博大精深的體系,豐富生動的事例,縝密暢達的論述,以及對戰爭規則的周密設計,最終都是圍繞這一核心思想展開的。這是《戰爭與和平法》之所以能在問世近三百九十年後仍然保持旺盛的生命力而不朽的原因所在。 其實,不僅格勞秀斯的著作是這樣,貝卡利亞、洛克、孟德斯鳩和盧梭等啓蒙思想大師的作品也都是這樣。不管是對封建專橫司法制度的強烈抨擊,對法的精神的探究,對良好的民治政府、權力制約機制的冷靜設計,還是對人民主權的不遺餘力的倡導和鼓吹,歸結到一點,都是對人類的和平、民主、平等和自由的追求,對人類命運的終極關懷。 愛是永恆的。

★★★★★

期待早點上架,英文版看不懂啊orz

★★★☆☆

就2026年美國突襲委內瑞拉、軍事打擊伊朗行爲來看,這本書真應該讓特朗普好好讀一讀!從戰爭理由、行爲節制到戰後處置,美國的做法哪一個符合自然法和國際法的精神呢?本質是對國際法治的踐踏。我們都知道美國行爲的不對,但是說不出寫所以然,而本書便是掰開了揉碎了進行論證關於戰爭的相關行爲。因此,首先對本書閱讀時的筆記進行一個全面的總結,然後就上述兩個事件以本書知識點加以分析。 一、《戰爭與和平法》讀書筆記。 第一卷第一章 論戰爭與法 本章爲全書理論的基石,界定了戰爭與法這兩對範疇。首先,戰爭是武力對抗的狀態。其次,法可以分爲自然法(理性、普遍、永恆)與意志法,其中意志法又分爲神意法(上帝啓示,如摩西律法、福音)和人定法(含國內法與萬國法)。他批判“戰爭即非法”的觀點,認爲存在合法戰爭,即正義戰爭,是受自然法與萬國法約束。以自然法爲基礎、構建戰爭與和平法律體系的邏輯起點,其研究目的是爲國家間衝突提供理性法律框架。 第二章戰爭的合法性之考察 本章接下來論證戰爭的合法性,回應“戰爭是否必然違背自然法與神法”的質疑。首先,格勞秀斯指出自保、自衛、追償、懲罰是戰爭的正當理由,符合理性。其次,對“自然衝動”(自保)與“更高義務性”(正義)進行區別,認爲正當戰爭基於自然理性對沖動的規範。同時,他梳理神意法(舊約、新約),證明戰爭未被神法絕對禁止,僅禁止非正義戰爭。最後,對和平主義者的觀點進行反駁,強調正義戰爭是實現和平與正義的必要手段。 第三章論公戰與私戰及主權的性質 本章劃分戰爭類型並界定主權。格勞秀斯將戰爭分爲公戰(主權者發動,受萬國法調整)與私戰(私人或非主權者間,受自然法約束),強調公戰纔是萬國法主要對象。定義主權爲“不受他人意志支配的最高權力”,主權者是公戰的唯一合法主體。主權的對內(統治權)與對外(宣戰、媾和、締約)權能進行辨析,批判主權可分割的觀點,確立主權平等原則。同時,他討論私戰的合法性邊界(如自然狀態下的自衛),明確公戰與私戰的法律適用差異,爲戰爭主體與權限劃定法律框架。 第二卷第一章人身和財產的保護 本章以自然法爲核心,確立人身與財產的不可侵犯性。格勞秀斯認爲,保護生命、身體完整與私有財產是自然法的首要義務,是戰爭正義性的前提。他區分“絕對權利”(生命、自由)與“相對權利”(財產),強調即使在戰爭中,非戰鬥員的人身與財產也應受保護。同時,論述自衛權的邊界,應僅在遭受即時、非法侵害時可行使,且手段須與侵害程度相當。本章爲戰爭中權利保護與行爲節制提供自然法基礎。 第二章人類共有物權 本章探討原始共有權與財產權的起源。格勞秀斯主張,人類最初對萬物享有共有物權,後通過明示或默示契約分割爲私有財產。區分“共有物”(如海洋、空氣,不可私有)與“私有物”(可通過佔有、勞動取得),其中重點論述海洋自由,對海洋主權論批評,認爲海洋爲人類共有,任何國家不得獨佔,航行、捕魚權對所有國家開放。本章爲國際航行、貿易自由奠定法律基礎,也爲戰爭中財產權的限制提供依據。 第三章論財產的原始取得及在海洋與河流中享有的財產權 本章細化財產原始取得方式與特殊客體的權利規則。格勞秀斯歸納財產取得方式:先佔(無主物)、添附(自然或人工增加)、時效(長期和平佔有)、讓與(契約或繼承)。針對海洋與河流,他重申海洋整體不可私有,但沿海國可對近海(如領海)享有有限管轄權(如漁業、安全);河流可通過先佔取得所有權,但航行權應對他國開放。本章爲戰爭中財產掠奪、領土征服的合法性設定限制。 第九章管轄權和所有權終止的情形 本章論述管轄權與所有權消滅的法定情形。格勞秀斯指出,所有權終止包括:拋棄(權利人放棄)、滅失(物不復存在)、時效完成(他人長期佔有致原權喪失)、徵收(主權者爲公共利益合法徵收,須補償)、戰爭征服(正義戰爭中合法取得敵國領土與財產)。進而管轄權終止則包括:主權者放棄、領土割讓、人民起義建立新主權等。重點強調無論是所有權還是管轄權終止,均須符合自然法與萬國法,非正義戰爭的掠奪不產生合法權利。本章爲戰後財產返還、領土歸屬提供法律標準。 第十章由財產而生的義務 本章闡述財產權對應的法律義務。格勞秀斯認爲,財產權並非絕對,權利人須履行尊重他人財產(不得侵犯)、返還不當得利(無合法依據取得的財產須返還)、賠償因財產致他人損害(如動物傷人、建築物倒塌)、履行契約義務(財產交易須守諾)。區分“對物權”(對抗一切人)與“對人權”(僅對抗特定人),強調財產義務是自然法的要求,違反則構成侵害,可成爲戰爭的正當理由。本章將財產權與義務綁定,爲戰爭中的損害賠償、債務追償提供理論支撐。 第十一章論允諾 本章構建允諾的法律效力體系。格勞秀斯主張,允諾是自然法義務的來源,基於理性與誠信,一經作出即對允諾人有約束力。他分析允諾生效要件,分別是主體適格(有理性、主權者或其授權人)、內容合法(不違反自然法與神法)、意思真實(無欺詐、脅迫)、形式完備(明示或默示)。同時,他討論允諾的撤銷,僅在對方同意、履行不能、前提消失時可撤銷。本章確立信守允諾爲萬國法基本原則,爲條約、契約的效力與戰爭中的承諾提供法律依據。 第十二章論契約 本章在允諾基礎上,系統論述契約的法律規則。格勞秀斯將契約分爲明示契約(口頭或書面)與默示契約(行爲推定),強調契約自由與誠信履行。他分析契約生效要件:當事人合意、標的可能與合法、對價(自然法下契約可無對價,但萬國法與國內法常要求)。同時,他論述契約的解釋(按通常含義、誠實信用、目的解釋)、履行(全面、及時)、違約救濟(賠償損失、強制履行)。本章將契約規則延伸至國家間關係,爲國際條約、戰爭中的契約義務提供規範,確立契約必須遵守的國際法原則。 第十三章論誓約 本章論述誓約的法律效力與宗教基礎。格勞秀斯認爲,誓約是以神爲見證的莊嚴允諾,約束力強於普通允諾,基於自然法(誠信)與神意法(對神的義務)。他分析誓約生效要件,分別是主體有理性、內容合法、自願作出、以神爲見證。誓約的違反不僅是對人的背信,更是對神的褻瀆,應受自然法懲罰與神的制裁。同時,他討論誓約的解釋與解除:嚴格按字面含義,僅在履行不可能、對方違約、神法禁止時可解除。本章強化國家間條約、戰爭承諾的約束力,爲國際誠信提供宗教與法律雙重保障。 第十五章論代表越權簽訂的條約和約定 本章規範主權者代表的締約權限與越權後果。格勞秀斯主張,主權者可授權代表締約,但代表須在授權範圍內行爲。越權簽訂的條約,對主權者無約束力,除非主權者事後明示或默示追認。他區分“絕對授權”與“有限授權”,強調代表越權行爲的責任由代表自行承擔,主權者無義務履行,但可基於誠信補償善意相對方。本章明確主權者與代表的法律關係,防止越權締約引發的國際糾紛,爲戰爭中條約效力認定提供標準。 第十六章 條約解釋 本章構建條約解釋的法律規則。格勞秀斯認爲,條約解釋應遵循自然法與誠信原則,核心是探求當事人真實意圖。他提出解釋規則,有文義解釋(按通常含義,無歧義時不擴張)、體系解釋(結合上下文與條約目的)、歷史解釋(參考締約背景與談判過程)、誠信解釋(不得曲解以逃避義務)、有效解釋(儘量使條約有效而非無效)。同時,他強調,模糊條款應作有利於弱勢方、和平與正義的解釋。本章爲戰爭中條約的履行、爭議解決提供解釋方法,避免因條款歧義引發衝突。 第十七章論侵害造成的損失和賠償的義務 本章確立侵害賠償的自然法義務。格勞秀斯主張,任何人因過錯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須賠償全部損失,這是自然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戰爭正義性的重要標準。他區分“故意侵害”與“過失侵害”,均須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直接損失(財產損毀、人身傷害)與間接損失(可得利益喪失)。在戰爭中,正義戰爭的受害方有權要求加害方賠償,非正義戰爭的發動方須承擔全部戰爭損失。本章爲戰爭中的損害追償、戰後賠償提供法律依據,是正義戰爭的重要構成要件。 第十八章論使節權 本章確立使者權爲國際法核心規則,源於自願國際法。使者人身、隨員與財產絕對不可侵犯,享有治外法權,不受駐在國法律管轄。使者有兩項基本權,即被接納權(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與不受暴力侵害權。僅主權國家派出的使者享有此權;海盜、叛亂者等非主權主體原則上不享有。存在例外情形,即如果使者從事顛覆、間諜等嚴重危害行爲時,可驅逐或限制,但不得審判、懲罰。本章奠定近代外交使節制度的國際法基礎。 第十九章論葬權 本章確立死者葬權的自然法保護。格勞秀斯主張,埋葬死者是人類共同的自然義務,無論敵我,死者均享有被體面埋葬的權利,不得侮辱、遺棄屍體。葬權基於人性尊嚴與自然法,不受戰爭狀態影響,萬國法普遍承認。他強調,戰爭中禁止侮辱敵方屍體、掠奪隨葬品,違反者應受自然法懲罰與國際譴責。本章體現戰爭中的人道原則,爲戰爭受難者的尊嚴保護提供法律依據,是近代戰爭人道法的雛形。 第二十章論懲罰 本章論述懲罰的法律基礎與戰爭中的適用。格勞秀斯認爲,懲罰是對違反自然法與萬國法行爲的制裁,目的是矯正過錯、預防再犯、維護正義。在自然狀態下懲罰的主體爲個人,在國家狀態下懲罰的主體爲主權者,在國際社會中爲主權國家(正義戰爭的發動者)。懲罰應符合相應的原則,包括罪刑相當、不株連無辜、目的正當(非報復)。在戰爭中,懲罰非正義戰爭的發動者與實施者是合法的,但須節制,不得濫用。本章爲戰爭中的懲罰行爲提供法律邊界,區分正義懲罰與報復性暴行。 第二十一章論懲罰的轉承 本章探討懲罰轉承的法律邊界。格勞秀斯主張,懲罰原則上僅適用於行爲人,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轉承,如親屬責任(如子女對父母債務的有限責任)、臣民責任(臣民對主權者的行爲承擔有限責任,如戰爭賠償)、團體責任(法人或國家對其成員行爲的責任)。他強調,懲罰轉承須符合自然法,不得株連無辜,轉承範圍以利益關聯爲限。在戰爭中,敵國臣民對主權者的非正義戰爭承擔有限賠償責任,但個人人身與基本權利不受懲罰。本章明確戰爭中集體責任的邊界,防止懲罰濫用。 第二十二章論不正當的戰爭理由 本章列舉並批判非正義戰爭的理由。格勞秀斯指出,以下理由均不構成戰爭正當性:單純擴張領土、追求財富、宗教迫害、猜忌與先發制人、報復私人恩怨、違反條約與承諾。他強調,戰爭須以自衛、追償、懲罰爲唯一正當理由,非正義戰爭違反自然法與萬國法,發動者須承擔全部責任,受害方有權抵抗並要求賠償。本章爲戰爭正義性設定否定性標準,防止戰爭理由的濫用。 第二十三章論值得懷疑的理由 本章論述戰爭理由存疑時的處理規則。格勞秀斯主張,戰爭理由存在疑問時,應推定戰爭非正義,不得貿然發動。他提出“疑罪從無”的國際法適用,即當戰爭理由的正當性無法確證,國家須選擇和平方式(談判、仲裁)解決,而非訴諸武力。即使有初步理由,也須窮盡和平救濟,確認無其他選擇後方可開戰。本章強調戰爭的審慎性,防止因輕率發動戰爭導致的災難,是正義戰爭論的重要補充。 第二十四章謹防貿然發動戰爭 本章系統闡述戰爭審慎原則。格勞秀斯認爲,戰爭帶來巨大災難,非萬不得已不得發動。他提出審慎開戰的要件,分別爲正當理由充分、和平救濟窮盡、勝利可能性與代價權衡、手段節制、目的正當(實現和平與正義)。他批判“戰爭有利可圖”的觀點,強調戰爭的代價遠超收益,審慎是主權者的道德與法律義務。本章將審慎作爲戰爭合法性的程序要件,爲國家戰爭決策提供法律與道德指引。 第二十五章爲他人進行戰爭的理由 本章論述同盟戰爭與干涉戰爭的合法性。格勞秀斯主張,國家可爲盟友、臣民或受壓迫者進行戰爭,但須符合:被幫助方有正當戰爭理由、同盟條約合法有效、干涉目的是幫助實現正義、不違反中立義務。他區分“正當干涉”(幫助自衛、反抗暴政)與“非正當干涉”(擴張、顛覆主權),強調主權平等與不干涉內政原則,僅在被幹涉方請求或存在嚴重非正義時,干涉才合法。本章爲國際同盟、人道主義干涉提供早期法律框架。 第三卷第一章戰爭中的合法行爲 本章確立戰爭行爲的法律邊界。格勞秀斯主張,戰爭中行爲須符合自然法、神意法與萬國法,核心是節制與人道。合法行爲包括正義戰爭中的自衛、追償、懲罰;對戰鬥員的攻擊;對敵國財產的合理掠奪與破壞;條約的遵守。非法行爲包括攻擊非戰鬥員、侮辱死者與戰俘、背信棄義、掠奪無辜平民財產、使用非人道武器。本章將戰爭行爲納入法律規範,區分合法戰爭權與戰爭暴行,爲戰爭中的行爲節制提供標準。 第二章何種情形下萬國法規可以用臣民的財產來償還主權債。反報的性質 本章論述主權債務的財產執行與反報規則。格勞秀斯認爲,主權者的債務可在特定情形下用臣民財產償還:臣民從主權債務中獲益、窮盡主權者財產、萬國法許可。但須節制,不得侵犯臣民基本權利。反報(爲迫使對方履行義務而採取的對等報復)是合法的,但須符合對方先違反義務、手段對等、目的是促使履約、不違反人道。反報是戰爭前的和平救濟手段,僅在反報無效時方可開戰。本章明確主權債務執行與反報的法律邊界,爲國際債務糾紛解決提供路徑。 第三章從萬國關於宣戰的規定看正義和莊嚴的戰爭 本章論述宣戰的法律意義與正義戰爭的莊嚴性。格勞秀斯主張,公戰須經正式宣戰,這是萬國法的要求,目的是明確戰爭狀態、區分戰鬥員與平民、規範戰爭行爲。宣戰的要件:主權者作出、明示戰爭理由、正式通知敵國。莊嚴的正義戰爭須同時滿足:正當理由、合法宣戰、手段節制、目的正當。未宣戰的戰爭爲非正規戰爭,不受萬國法充分保護,發動者須承擔更多責任。本章確立宣戰爲戰爭合法性的程序要件,區分正規戰爭與非正規衝突。 第四章在合法的戰爭中殺死敵人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權力 本章論述戰爭中殺傷權的邊界。格勞秀斯認爲,正義戰爭中,主權者有權殺死敵方戰鬥員,但須節制:僅針對戰鬥員、不使用非人道手段、不攻擊已投降者。其他敵對行動(如攻擊軍事目標、封鎖)須符合“軍事必要”與“比例原則”,不得超出實現戰爭目的的必要限度。他強調,殺傷權是戰爭權的核心,但受自然法人道原則限制,禁止不分皁白的攻擊。本章爲戰爭中的武力使用設定法律與道德邊界。 第五章論破壞敵國及剝削其財產的權力 本章論述戰爭中財產破壞與掠奪的合法性。格勞秀斯主張,正義戰爭中可破壞敵國軍事目標與戰爭資源,但須符合軍事必要,不得破壞非軍事目標(如平民財產、文化遺產)。剝削敵國財產(如掠奪軍需品、徵收戰爭稅)須節制,僅爲維持戰爭與實現正義目的,不得爲單純掠奪。他強調,非正義戰爭中的財產掠奪無法律效力,戰後須返還。本章區分戰爭中合法財產處置與非法掠奪,爲戰後財產返還提供依據。 第六章論通過行使征服權而獲得領土和財產 本章論述戰爭征服的合法性邊界。格勞秀斯認爲,僅正義戰爭中,征服敵國領土與財產才合法,須滿足:戰爭理由正當、窮盡和平救濟、征服爲實現正義所必需、不侵犯無辜平民權利。征服取得的領土與財產,須經正式兼併或條約確認,非正義戰爭的征服無效。他強調,征服權是戰爭權的延伸,但受自然法限制,不得用於擴張與掠奪。本章爲戰爭中的領土變更與財產取得設定法律標準。 第七章論對戰俘的權利 本章確立戰俘的法律保護規則。格勞秀斯主張,戰俘不再是敵人,應受人道待遇。正義戰爭中,對戰俘的權利包括:拘留(防止其重新參戰)、合理勞動(非奴役)、贖回(按合理價格)。禁止殺害、虐待、奴役、侮辱戰俘,戰俘的個人財產(非軍需品)應受保護。他強調,戰俘權利基於人性尊嚴與自然法,萬國法普遍承認,違反者應受懲罰。本章是近代戰俘保護制度的雛形,體現戰爭人道原則。 第八章論對被征服者的統治權 本章論述戰爭征服後的統治合法性。格勞秀斯認爲,正義戰爭中,征服者可對被征服領土與人民行使統治權,但須符合統治目的是實現正義與和平、尊重被征服者的基本權利、不實施暴政、可通過條約或人民同意合法化。非正義戰爭的統治權無效,被征服者有權反抗。他強調,統治權的合法性源於正義,而非單純武力,征服者須履行保護與治理的義務。本章爲戰後領土治理與主權轉移提供法律框架。 第九章復境權 本章論述戰爭中復境權的行使規則。格勞秀斯認爲,復境權是正義戰爭的核心目的,即恢復被非法侵害的權利(領土、財產、主權)。戰爭中行使復境權須符合權利被非法侵害、窮盡和平救濟、手段與侵害程度相當、不侵犯無辜第三方權利。復境權的行使不限於戰爭期間,戰後仍可通過和平手段(談判、仲裁)實現。本章強化復境權的戰爭合法性,爲戰後權利恢復提供持續法律依據。 第十一章論在正義戰爭中殺死敵人的權利應當有節制和人道地行使 本章系統闡述戰爭殺傷權的節制與人道原則。格勞秀斯強調,即使在正義戰爭中,殺傷權也非絕對,須受以下限制:區分戰鬥員與平民(僅攻擊戰鬥員)、比例原則(殺傷不超出軍事必要)、人道對待投降者與傷員、禁止非人道手段(如毒藥、虐殺)、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等弱勢羣體。他批判戰爭中的暴行,主張節制是戰爭正義性的重要體現,違反人道原則的殺傷行爲應受懲罰。本章將人道原則確立爲戰爭法的核心。 第十二章論劫掠敵國的節制 本章討論正義戰爭中對敵方財產劫掠的邊界。格勞秀斯指出,雖戰爭賦予戰勝方獲取敵方財物的權利,但該權利並非無限,必須受必要性、合理性與節制約束。劫掠應以彌補戰爭損失、實現正當訴求爲限,禁止出於貪婪或報復而肆意掠奪。應區分軍用與民用財產,儘量避免對平民生活必需品的毀滅與搶奪。節制劫掠不僅符合自然法的仁愛精神,也利於戰後秩序恢復與雙方和解,體現正義戰爭不僅追求勝利,更追求公正與適度。本章論證戰爭中對財產掠奪必須受法律與道德節制。 第十三章論戰爭中行使捕獲權的節制 本章圍繞戰時捕獲權的正當行使展開。格勞秀斯認爲,捕獲敵方人員與財物是實現戰爭目標的合法手段,但必須遵循比例原則與目的導向。捕獲權服務於迫使敵方履行正義、賠償損失或保障安全,而非無限度佔有與懲罰。對無辜者、非戰鬥人員及其財產應儘量豁免,不得濫用捕獲權淪爲掠奪。捕獲後應合理處置,區分可沒收與應返還之物,體現自然法與萬國法共同要求的節制精神。本章爲戰爭中捕獲規則奠定基礎。 第十五章論對敵國取得統治權的節制 本章論述戰爭勝利後取得統治權的邊界。格勞秀斯主張,即使通過正義戰爭征服敵國,勝利者對領土與人民的統治權仍受限制,應以正義、公共善與適度爲原則。統治權的行使旨在恢復秩序、保障安全與實現正義,而非專斷壓迫。應尊重被征服人民的生命、財產與基本習俗,避免過度懲罰與奴役。統治的合法性源於正當目的與公共利益,而非單純武力優勢,本章論證戰爭最終要服務於和平與正義的理念。 第十六章論對被萬國法排除在復境權之外的物的獲取的節制 本章圍繞復境權不適用之物展開,界定哪些戰利品在戰後不被返還、不歸還原主。格勞秀斯指出,依萬國法,並非所有被捕獲物品都可憑復境權恢復原有權利,部分物品一旦落入戰勝方控制,即永久歸屬於捕獲者,原所有權人無權要求返還。這類物品通常是在合法戰爭中經正當捕獲、且已成爲戰爭成果之物。但即便如此,獲取此類物品仍需遵守節制原則,不能超出正義戰爭的必要範圍,不得以掠奪與貪婪爲目的。本章從戰爭法角度劃定復境權的適用範圍,規範不適用復境權之物的獲取規則,維護戰後財產秩序的合法性與穩定性。 第十七章論戰爭中立者 本章系統闡述中立國與中立人員的地位與權利。格勞秀斯指出,中立國不參與交戰,其主權、領土與人民應受雙方尊重,不得被無端攻擊、侵佔或掠奪。中立者有權與交戰雙方進行合理通商,不得被隨意阻礙。交戰方不得利用中立領土從事敵對行爲,亦不得強迫中立國選邊。中立規則源於自然法的公平與安全需求,有助於限制戰爭範圍、減少衝突蔓延。本章爲國際法中立制度的核心源頭。 第十九章論敵對雙方之間的誠信 本章強調戰爭中信義與承諾的約束力。格勞秀斯認爲,即使處於敵對狀態,雙方之間的約定、誓言與承諾仍具有法律效力,必須遵守,這是自然法與萬國法的共同要求。誠信是戰爭秩序的基礎,背信棄義不僅破壞合作可能,也損害戰爭的正義性。無論是投降、休戰、交換俘虜還是臨時協議,均應忠實履行。本章論證誠信是戰爭法的基本原則,即使敵對雙方也受信義約束,維護戰爭中的法律秩序。 第二十章論結束戰爭的公開約定:和約、仲裁、人質與保證 本章集中論述終止戰爭的正式制度。格勞秀斯指出,合約是結束戰爭最正式方式,以雙方同意爲基礎,具有永久約束力;仲裁是第三方公正裁決,可避免繼續流血;人質與保證是履行合約的擔保,應依法對待,不得肆意懲罰。結束戰爭的約定旨在恢復和平、明確權利義務、防止重燃戰火。本章重述戰爭的最終目的是持久和平而非無限敵對。 第二十一章論戰爭期間的約定:休戰、安全通行與俘虜遣返 本章規範戰爭進行中的臨時協議。休戰並非結束戰爭,而是暫停敵對,爲雙方提供休整、埋葬、談判機會,必須嚴格遵守期限與條件。安全通行保障人員與使節安全往來,是溝通與談判的基礎。俘虜遣返應以約定或人道原則進行,禁止虐待與隨意處決。這些臨時約定依賴誠信,服務於減少苦難、維護人道,體現戰爭中仍需遵守的基本秩序與道德底線。本章論證戰爭法對休戰、通行與俘虜的人道保護規則。 第二十二章論在戰爭中被授予下位者權利的約定 本章討論戰爭中主將對下屬、統帥對士兵、國家對代理人的授權約定。格勞秀斯認爲,下位者依合法授權行事,其行爲效力歸於上位者,相關約定具有約束力。授權應明確、合法,不得超出戰爭正當目的。上位者對下屬依約行爲負責,不得隨意否認。此類約定保障戰爭行動的秩序與責任歸屬,防止權力濫用與推諉,維護戰爭行爲的合法性與可追責性。本章論證戰爭行爲必須遵循權責一致的戰爭法原則。 第二十四章論默示約定 本章論述無明確文字但可推知的默示約定。格勞秀斯指出,除明示條約外,基於慣例、行爲、默認與共同理性形成的默示約定,同樣具有國際法效力。交戰雙方的行爲、長期慣例、彼此容忍與默許,均可構成有約束力的規則。默示約定補充明示條約不足,反映國際社會的共同意志與實踐理性,是自然法與萬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正義秩序不僅來自明文,更來自長期信守的默契。本章論證默示慣例同樣構成約束戰爭行爲的國際法規則。 第二十五章結論 本章爲全書總結,格勞秀斯重申戰爭應受法律與道德雙重約束。戰爭並非無法無天的暴力,而是受自然法、神法與萬國法規範的特殊狀態。正義戰爭的核心是正當理由、正當目的與正當手段,強調節制、誠信、人道與公平。全書旨在確立戰爭與和平的普遍法則,約束國家行爲,保護生命、財產與信義,減少戰爭苦難,最終導向公正、穩定與持久的國際和平,奠定近代國際法與戰爭法的理論根基。 二、對2026年對美國針對委內瑞拉、伊朗事件的譴責 美國的行爲無疑是人神共憤的,但是如何說出個一二三呢?以下爲筆者結合格勞秀斯的《戰爭與和平法》的內容,從戰爭理由、戰爭主體、戰爭行爲與戰爭誠信四個部分展開的思考思考。 首先,戰爭理由。無正當性!違背“正義戰爭”核心。格勞秀斯明確,戰爭唯一正當理由是自衛、追償損失、懲罰非正義,且須是“迫不得已、窮盡和平救濟”。美國對委、伊行動均無合法依據。對委,美國以“禁毒、反恐”爲藉口突襲加拉加斯、控制總統馬杜羅,實質是覬覦石油資源、強行政權更迭。委無對美武裝攻擊,也無迫在眉睫威脅,所謂“理由”是單邊虛構,屬“不正當戰爭理由”中的單純擴張與掠奪。對伊,美國聯合以色列空襲致哈梅內伊身亡,以“反恐、自衛”爲幌子,實則維護石油美元霸權、打壓地區反美力量。伊未對美髮動攻擊,所謂“威脅”是主觀預判,違背“疑罪從無、審慎開戰”原則,屬“值得懷疑的理由”卻貿然動武。兩行動均以國內法凌駕國際法,無安理會授權、無正當自衛依據,從根源上喪失戰爭合法性。 其次,戰爭主體。嚴重侵犯主權,踐踏“主權平等”原則!格勞秀斯強調主權是國家最高權力,不受他國意志支配,公戰主體僅限主權者,禁止干涉內政。美國行爲直接侵犯兩國主權。對委,美國突襲主權國家首都、抓捕國家元首並移送美國“審判”,是對主權的徹底否定,違背“主權不可侵犯、內政不容干涉”。同時格一國對另一主權國發動“跨國抓捕”屬非法武力干涉。對伊,美國空襲最高領袖、打擊核心設施,是對主權國家的公然侵略,無視主權平等與不干涉原則。美國以霸權定義“正義”,將自身意志強加於他國,與格勞秀斯“主權者平等、萬國法約束所有國家”的理念完全對立。 再次,戰爭行爲無節制,違反“人道與比例”原則。格勞秀斯要求戰爭須節制、區分戰鬥員與平民、保護非戰鬥員、禁止非人道手段、遵循比例原則。美國行動盡顯暴力與無度。對委,美國突襲造成平民傷亡,控制總統、顛覆政權,超出“軍事必要”,屬懲罰濫用、株連無辜。格勞秀斯嚴禁以戰爭實現政權更迭,強調戰爭目的是恢復正義而非征服與掠奪。對伊,美國擊殺國家元首、無差別打擊,違背“不攻擊非戰鬥員、人道對待敵方”原則。美國以“反恐”爲名行暗殺之實,是對戰爭人道底線的突破,與格勞秀斯“戰爭須有人性節制”的要求背道而馳此外,美國扣押委、伊油輪、沒收石油,屬非法掠奪財產,違背“共有物權、財產不可侵犯”,非正義戰爭的掠奪不產生合法權利。 最後,戰爭誠信層面,美國無視規則,破壞國際秩序。格勞秀斯確立公戰須正式宣戰、窮盡和平救濟、信守條約與承諾的程序正義。美國完全無視,其未宣戰即動武,繞過安理會與國會,以單邊行動取代多邊機制,破壞“莊嚴戰爭須合法程序”規則。其未嘗試外交談判、仲裁等和平手段,直接訴諸武力,違背“謹防貿然開戰、和平優先”原則。其違背《聯合國憲章》與萬國法,以國內法“反恐”條款制裁他國,是對誠信履約、條約必須遵守的公然違反。 綜上,從《戰爭與和平法》視角看,2026年美國對委、伊行動,是無正當理由、無合法主體、無節制行爲、無程序正義的非正義戰爭,全面背離格勞秀斯奠定的國際法基石。格勞秀斯的核心警示——戰爭須受法律約束,非正義戰爭必遭反噬、破壞和平秩序——在當下得到印證。美國的霸權行徑,不僅損害他國主權與利益,更動搖國際法治根基,最終將自食其果。

★★★★★

一本不可思議的關於一些事情的合理性描述的書籍

書籍信息

作者胡果·格勞秀斯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
出版時間2017-12-01
ISBN9787208112094
分類社會文化-法律
格式EPUB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