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劉洋
本書是一部圍繞婦女、婚姻、家庭展開的法律社會史著作。書中以清代以來婦女在家庭生活中的法律地位爲視角,對與婦女權利直接相關的法律實踐做了細緻梳理。通過深挖訴訟檔案,作者對清代、民國、1949年至當代中國不同歷史時期離婚案件進行了細緻而深刻的剖析,還原了大量關於婦女離異、典妻、審判訴訟等歷史細節,揭示了近世以來相關法律制度與訴訟實踐在婦女權利的保護或損害等方面遠爲複雜的非線性悖論關係。全書吸收了大量中外學者中國法律史研究的權威成果,並嘗試與重要的學術觀點對話,表現了開闊的學術視野,並融合了法學、歷史學、社會學等學科的研究方法,在中國婦女史、法制史研究的探索上做了有益嘗試。
看完第一章實在是看不下去了。第一章寫得非常之爛,用片面的材料加上非常欠缺的分析得出了十分簡化的結論,完全是先射箭後畫靶。因爲想要證明法律的道德滯後和超前都不行,就將例子生搬硬套過來,將婦女自殺簡單地歸結爲法律的道德屬性。固然有一定道理,卻完全是先有的結論再找符合其主張的證據——按照這個邏輯我甚至可以證明碳排放和性別平等直接相關。
章節內的結論與案例論述部分有重合,部分表述有明顯的錯誤歸因。作爲社科讀物,資料翔實但結論嚴謹性不足。 例如,清代大量婦女自殺是道德法律化的結果,有45頁的第一歷史檔案館的230件刑科題本作爲分析依據。那麼71-72頁的少婦自殺事件爲何“代表婦女對個人權利的片面強調”?怎麼能以單個案例中的婦女自殺,定論爲由於貫徹婚姻法的“超前道德實踐”而導致的? 又例如,第217頁原文稱“婦女很多是因爲和男方父母居住在一起引起家庭矛盾,這可以反映出婦女對家庭的期望要高於男性”。難道不是婦女在這種家庭中容易失去話語權,容易成爲男方家庭共同體中的弱勢一方嗎?請問這種家庭矛盾怎麼能反映更高的女性期望? 對我個人而言,有兩個部分的內容格外觸目驚心。 一是清代法律對婦女守貞行爲的大肆鼓勵與對失貞婦女的嚴苛懲罰,都造成婦女極易因此自殺。或是遭調戲後,羞憤不平而輕生。也有孀婦立志守節,卻因爲族親貪圖財禮/族親無力給養被迫再嫁而輕生的。在君權、父權和夫權的擺佈下,婦女在貧困家庭中常淪爲被典妻或賣休的“財產”。但若因典妻或買賣休導致前後夫家爭執,甚至鬧出命案時,無助的女性卻因未能守貞而不得同情,反遭重罰。 二是218頁至221頁當代中國法律訴訟中,對離婚請求不予支持的法庭判決案例,證明了判決所依據的道德觀念和夫妻感情深淺的判定,並非是爲了保護個人權利。而是以法律形式進行道德勸誡。在當事人主張舉證夫妻感情破裂不足以提供證明時,原告妻子甚至無法和賭博的被告丈夫離婚(219-220頁案例)。
《婦女、家庭與法律實踐:清代以來的法律社會史》關注的是清代以來婦女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及其實踐問題。劉洋從自殺和離婚這兩個具體議題出發,梳理了清代直至當代相關法律規定及其實踐,以及法律與社會、道德之間持續性的複雜糾纏。通過深挖訴訟檔案,作者對清代、民國、1949年至當代中國不同歷史時期離婚案件進行了細緻而深刻的剖析,還原了大量關於婦女離異、典妻、審判訴訟等歷史細節,揭示了近世以來相關法律制度與訴訟實踐在婦女權利的保護或損害等方面遠爲複雜的非線性悖論關係。全書吸收了大量中外學者中國法律史研究的權威成果,並嘗試與重要的學術觀點對話,表現了開闊的學術視野,並融合了法學、歷史學、社會學等學科的研究方法,在中國婦女史、法制史研究的探索上做了有益嘗試。
轉:隨着時代的進步,人們的思想也變得愈加開明。從封建社會的男尊女卑到後來的男女平等,是一個驚人的跨越。如果說清代的法律體系,否定了女性的婚姻自由。那麼,民國時期的法律,則賦予了女性人格上的平等。不過,女性實實在在地享受在婚姻中的決策權,卻是在新中國成立之後。然而,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實現這樣的過渡期卻並沒有想象中的那麼容易。
目錄: 導論 海外學術界中國法律社會史研究方法論反思 一、引言 二、中國法律傳統的社會基礎:東方社會理論的反思 三、帝制中國法律制度的功能:馬克斯韋伯的法律社會學理論的影響 四、小結 第一章 轉型社會中的法律與家庭:以中國鄉村社會中的婦女自 殺爲例 一、“滯後道德”的法律實踐與婦女自殺 二、“超前道德”的法律實踐與婦女自殺 三、小結 第二章 清代法律實踐中的婦女離婚 一、清代關於“離異”的法律 二、從婦女張氏之死看清代婦女的生存境遇 三、清代法律實踐中的“離異”婦女 四、小結 第三章 民國時期的婦女離婚訴訟 一、民國法律的變化 二、法律實踐中的離婚婦女 三、法律實踐中的婦女權利困境 四、小結 第四章 改革開放前中國法律實踐中的婦女離婚 一、引言 二、1950 年«婚姻法»的基本原則 三、政治動員中的婚姻自主 四、婚姻自主與社會實際的矛盾 五、婚姻自由與離婚判決依據 六、當婚姻自由遭遇生存倫理 七、法官如何確定離婚判決依據 八、小結 第五章 中國婚姻“私人領域化”? ———當代中國法律實踐中的婦 女離婚 一、現有的分析 二、當代中國婚姻法律條文中的實用規定與道德原則 三、當代中國法律訴訟實踐中的婦女離婚 四、在訴訟案件之外:實質主義道德理念與婦女權利 五、小結 第六章 財產權利與家庭政治:當代中國離婚法律實踐中的房產 分割 一、引言 二、權利觀念與婚姻家庭 三、夫妻房產分割爭議的類別 四、家庭正義觀念 五、“折價款”與家庭政治 六、法律對弱者的保護與家庭政治 七、小結 結 語 參考文獻
假如女性失去貞潔,就該自殺嗎?在封建時期,未出閣的姑娘,失去處子之身,必定會被夫家所唾棄;已婚的女子,即使並非自願,被惡人玷污,也會被冠上“蕩婦”的罵名。 如此,就造成了諸多女性爲了保住名聲而自殺的現象。更爲可笑的是,在乾隆年間,這種因爲貞潔而自殺的女性往往被朝廷表彰,成爲地方官員德教於民的佳政。 以傳統的文化觀念來看,貞潔固然重要,但絕對不應該以生命爲代價。在《婦女、家庭與法律實踐》一書中,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的法學博士趙新洋通過研究自清代以來關於婚姻的法律案例,爲讀者揭開了不同時期女性社會地位的轉變過程。 清朝女性的家庭地位 衆所周知,古代女性的社會地位是非常低下的,推崇女子無才便是德。雖然也曾出過不少名垂青史的奇女子,但大多數都會淪爲男子的附庸。而在影視作品中,那種女子穿越時空所受到的種種偏愛,不過是主角光環太盛。 在清朝時期,典型的父系式社會致使男尊女卑的思想越來越嚴重。所以,在結婚之後,丈夫往往對家庭中的一切事務擁有支配權,妻子則只能侷限於狹小的家庭空間,照顧公婆和孩子,並處理好家庭瑣事。 最令人大跌眼鏡的是,當這個家庭陷入貧困的局面,丈夫會選擇主動結束婚姻關係,將妻子賣掉。據清朝大量訴訟案件顯示,結束婚姻的方式主要分爲兩種,一種是暫時結束婚姻而保留回贖權利的“典妻”,一種是直接買賣離婚的“賣休”。 由於整個過程中,女性基本上沒有什麼發言權,這又致使其原本低下的社會地位變得更加糟糕。可以肯定地說,這時的女性就如同商品一般任人擺佈,成爲男性慾望下的犧牲品,成爲傳宗接代的工具人。 從民國到建國初期的男女平等 隨着時代的進步,人們的思想也變得愈加開明。從封建社會的男尊女卑到後來的男女平等,是一個驚人的跨越。然而,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實現這樣的過渡期卻並沒有想象中的那麼容易。 首先,封建社會的受教育機會是因性別而異的,女性完全處於劣勢;其次,身處農村的女性往往比城市的女性更容易失去自我;然後,社會的整體環境對女性來說並不友好,缺少可以餬口的工作機會;最後,即使女性已經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但在現實生活中卻很容易遭到報復。 當這些赤裸裸的現實擺在眼前,人們很容易知道理論與實踐真的是兩回事。倘若不能真正立足於日常生活,那麼保護女性應有的權利,就只是一紙空談罷了。不過,總的來說,當一夫一妻制實現之後,女性的社會地位的確有着很大的改善。 在本書中,作者考證了大量的歷史資料,並結合極具研究價值的中外學術研究著作,清晰地展現了女性與家庭、法律、社會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其中,既有來自其他作者觀點的引用,也有自己的見地,能夠帶給人諸多的啓示。 現代以來的法律體系 如果說清代的法律體系,否定了女性的婚姻自由。那麼,民國時期的法律,則賦予了女性人格上的平等。不過,女性實實在在地享受在婚姻中的決策權,卻是在新中國成立之後。 封建的婚姻制度已成爲過去,女性終於得以擁有婚姻自由。新的法律體系,有助於建立新型家庭關係,也能夠提高女性的政治和社會地位。而在不得不離婚的判決中,法庭也在努力保障婦女和兒童的正常生活。 如今,夫妻關係正在逐漸成爲家庭關係的核心。然而,離婚率的遞增式增長,又讓無數個家庭處於一種不穩定的狀態,不僅造成了親密關係的破裂,還讓許多年輕人出現“恐婚”的想法。 究竟是什麼造成了離婚率的增加呢?當離婚涉及到財產分配,該如何處理?面對不和諧的婚姻關係,如何才能更妥善地解決?這些問題都是當下值得思考的事情。 道德是最高層次的法律,法律是最基本層次的道德。願世上所有不公的地方,至少都有法律的存在!
作者通過清代婦女在婚姻生活的實踐與法律關係到民國時期的婚姻與法律互動再到建國…通過時間演進來論述婚姻與法律的發展與互動,可惜我覺得不足的一點就是在論述不同時期婚姻關係與法律聯繫的時候,對於變動的原因論述得較少,主要以受西方普適性、線性的人權觀念影響爲原因要素進行分析論證,而對於本國經濟、文化、政策等較少論述哈哈 不過作者後面,對於戴思慧的,有關民國時期以後,婚姻領域,“私人化”特徵加強甚至公權力的退出進行反駁,從離婚的理由、子女撫養、婚前財產婚後財產的分配等來論述黃宗智的“實用主義道德化”觀點,以證明我國在婚姻法治化路徑上,並沒有一味的搬取西方普適性的個人主義、自由權利,而是從傳統的道德觀念、家庭正義出發,公權力會適當的介入進行調節調解,在離婚上並未過度的強調個人主義權利自由!我覺得論證得還是非常全面和令人信服的! 的確,看完書後確實學到了許多知識,不得不慨嘆古代婦女的地位,在父權社會,婦女的從屬性與被動性,在作者例舉的古代案例下,得到了很好的印證,傳統社會道德等於法律,對婦女的束縛使得當時的價值觀念趨於畸形,即使在民國時期,政府引進了諸多外國的人格平等、權利自由等新興理念,也無法完全消除父權社會積養出來的極端概念的延續…
大體感受就是無趣。之所以無趣,首先是沒提出什麼新的論點或發現新的事實,僅僅是對已有認知的重複論證而已,並且論證也大多淺薄無力;再者,結語中作者說是從長時段進行研究,但全篇讀下來,文本中並無年鑑學派那般歷史的縱深感,只有一篇篇羅列的個例。總之,說是當代學術八股文也不爲過。
讀這本書的時候,剛剛好在看87版紅樓夢。更理解了古代女子在社會或者法律地位上面的一個弱勢地位,作爲女性也有了更多的思考。
典型的男權視角的書,可做了解參考和剖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