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米歇爾施託萊斯
本書講述了從拿破崙時代的舊“德意志民族神聖羅馬帝國”崩潰至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逾一個世紀的德國公法學歷史。 德國作爲公法歷史傳統悠久的國家,其公法的發展起伏跌宕,諸如維也納會議、德意志各邦國的憲法運動、1848—1849年革命、二次復辟、北德意志邦聯以及1871年德意志帝國的成立,都在這段歷史時期內接連上演。而該時期也成爲了德國公法史上重大的轉捩點。 米歇爾·施託萊斯教授作爲該領域的權威,以嚴謹的治史、治學精神,在本書中對1800至1914年間活躍的衆多學者、政治家以及公法學界內部的學術爭鳴,做出了執中的評判,並對君主制原則、主權、大臣責任制、法治國等公法核心概念進行了清晰細緻的梳理。 一般我們會認爲,法律是嚴肅莊重的,但是,一部法律的誕生並不僅依靠成文時法學家學究式的嚴謹,事實上它和壓迫、反抗、革命以及論戰這樣的充滿張力、對抗的事件是密不可分的。甚至可以說,每一個法條都是抗爭或者妥協、拉鋸的結果,只是過去的法學家們在下筆時保持了自身頭腦的清明,洗淨了其歷史背景所飽含激情的部分,而這一部分正是本書力圖向讀者還原的。
德國公法中基本權利審查結構分三步,分別是schutzbereich、Eingriff、Rechtfertigung,第一步審查權力範圍,第二步審查干預存在,第三步審查正當性。 對於德國公法,具有輻射效應且最重要的是第一條,Die wuerde des Menschen isn’t unantastbar. 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其內涵是Mensch niemals objekt staatlich Handelns sein darf.
全面的、全景式的德國公法史介紹,以時間/事件節點爲大框架,以部門法、地域與派別爲小框架,可以當參考工具書用。
好書,全景式的展示這一時期的公法史
歷史是對過去的再現,而任何一段歷史都是厚重的,因此想寫歷史著作無疑是困難的。學科學說的歷史一般而言會相對輕鬆,但想從繁雜的歷史材料中梳理出一段清晰的脈絡仍然是繁重的工作;而公法學又與政治、社會乃至經濟等有着複雜的聯繫,因此寫出這樣一本書需要的功底可想而知。然而,我可以說,這本書做到了它應當做到的。 本書其實是一卷,是米歇爾·施託萊斯教授《德國公法史》的第二卷。其論述的時間從拿破崙時代舊“德意志民族神聖羅馬帝國”結束(1806)到1914年8月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想對一百餘年的時間裏對德國國家學說、國家法學說及行政法學說的發展脈絡進行梳理是一個龐大的工程,尤其是德國近代的國家結構形式也在不斷變動,這就極大增加了工作量。本書雖大體上按照時間順序,但學科發展沒有多少清晰的節點,而且不同學者、流派的思想也需要歸宗、梳理。並且,作者在本書中對1800至1914年間活躍的衆多學者、政治家以及公法學界內部的學術爭鳴,做出了執中的評判。此外,作者還對德國這一段時期的公法作了整體的論述,並涉及相關刊物不同時期的狀況。因此,閱讀之後我也很難說自己還留存了多少。不過,學習也並非只是學知識點。在閱讀的過程中,你能清晰地感知到自己得到許多,受到啓發,現在與歷史相印證、共鳴。讀史使人明智。同時,本書也是很好的參考書。 至於本書的內容,施託萊斯教授在序言中已有精簡的概述: 本卷描述開始於1806年的公法學史。其中,公法學與政治事件平行發展,它有時走在政治事件之前,有時也落在其後。大體上, 1815年到1848年的公法學文獻明顯比保守的政治更自由、更進步。在某種程度上,那些文獻走在政治的前面,存在着“思想超前”,尤其在憲法、選舉權、基本權利、分權和法律保護問題上,以及在新行政法的形成上更是如此。 19世紀中葉,法國革命浪潮影響了1830年到1848年的德意志革命。德意志國民選舉產生了國民議會,該議會制定了一部憲法,並授予普魯士國王皇位。自由的和民族的希望卻落空了。所謂“保羅教堂憲法”的失敗導致德意志資產階級的政治性抑鬱。資產階級總結政治失敗,同時覺察到作爲第四等級的工人階級的興起。同時,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8年發表《共產黨宣言》,這並非偶然。 公法學回應着這些政治變化,轉向政治溫和與法學“實證主義”。此時,浪漫派也最終走向終結,政治現實主義取而代之。這時的國家法與哲學、歷史、經濟、政治相分離,變成了“科學的”。純粹法律的“體系”代替了由各種關於“國家”的知識所組成的混合物。該體系內部由規範性原則進行“建構”。大約從1865年起,該流派在“法學方法”的旗幟下開始取得成功並佔據了統治地位,一直持續到第一次世界大戰。 在這種精神下,19世紀下半葉形成了行政法。以前“警察學”進行資料彙集的途徑,經按照行政各部門(管轄範圍原則)進行資料整理,一直髮展到在“法學方法”影響下分離所有的非法學因素,最終形成了行政法“總則”。 19世紀下半葉,公法哲學(普遍公法、自然的國家法、一般國家學說)失去了意義。黑格爾死後,各種流派的唯心主義哲學(康德、費希特、謝林、黑格爾)解體了。相繼出現唯物主義和經濟學的去思辨化(費爾巴哈、畢希納、馬克思、施蒂納);與法律實證主義的勝利同步,自然法失去了政治動力。到1900年前後,當實證主義逐漸消退時,一般國家學說又開始重新迴歸(耶利內克)。
好書,按照時間線,寫各個邦國的變化和同時期法學家的思想觀點學術流派等等,很詳細很全面,但是適合當工具書,不適合作爲日常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