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積陳重
【編輯推薦】 以禁忌爲視角,瞭解法律之起源,探析法律之進化。 【內容簡介】 本書論述法之原質的三大統制力,即信仰規範、德義規範、習俗規範。本書先細緻梳理了禁忌的語義、本質、種類、成立與分化,闡明禁忌是人類規範有制裁後果的行爲的起因,法律實際上就是該原始規範的進化產物;接着分章節系統詳述禁忌與法律、主權、婚姻、財產權、刑法的關係,進一步論證禁忌是法律之前的公共規範,是法律的前身。禁忌在人類社會生活之初,依靠對超自然力的恐懼在民衆間廣佈不侵的戒律,至國家生活發達之後,執政者更往上增添現罰,禁忌方纔成爲法禁。 【作者簡介】 穗積陳重(1855—1926年),日本近代法律的主要奠基人,《日本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明治、大正時期著名法學家、政治家。先後就讀於日本東京帝國大學、英國倫敦大學、德國柏林洪堡大學。1881年學成回國,入東京大學法學部擔任講師,在日本歷史上第一次開設“法理學”課程。次年2月,升任教授兼法學部長。1890年入選日本貴族院議員,1915年被授予“男爵”稱號,1917年擔任日本學術界最高地位的學士院院長一職,1925年出任樞密院議長,主要代表作:《法律進化論》《復仇與法律》《法窗夜話》《續法窗夜話》《法典論》《隱居論》《五人組制度論》《實名敬避俗研究》《祖先崇拜與日本法》等。 譯者簡介: 曾玉婷,廈門大學嘉庚學院日本語言與文化學院講師,大連外國語學院日本語言文學學士,上海外國語大學日本語言文學碩士,日本語能力考試一級、日語專業八級、上海市日語高級口譯資格證書,主要研究興趣爲中日法律文化比較研究、翻譯理論與研究。
第一編 原質論 促使新法規發生之社會原因,便是法之原力;因公權力之附加而享有法性的既存社會規範,便是法之原質。 作爲法之原質的社會規範,或因民衆的超自然力信仰而形成,或基於德義觀念而被設定,或因社會生活狀態所生的慣例而漸成。因此,作爲法之原質的規範,可分爲信仰規範、德義規範以及習俗規範三種。 背景補充: 同類意識之欠缺,常招致同社會成員的反感,於是,對於異教徒、悖德者、背俗者之輩,或叱責、或污辱、或絕交、或放逐,甚至濫加毆打、殺戮之私刑。 社會文化稍有發展後,繼咒師、藥師、巫師等原始信仰主導者之後,巫祝、預言者、教主、宗祖等人紛紛出現,基於信仰的行爲規範逐漸概念化,成爲神囑、預言、戒律、教義、宗規等形式。民衆之智性大爲發展,哲人輩出,聖賢頻現,至此,基於原始德義觀念的行爲規範逐漸教義化,成爲格言、箴言、聖訓、聖經等德教。 第二編 信仰規範 原始的信仰規範中,構成法之原質之物,主要是禁忌、祭祖、圖騰這三種。 第三編 禁忌 所謂禁忌(Taboo),就是接觸神聖或污穢之物的禁忌,若有觸犯,便會遭受災難,由此信念而生的習俗,便是禁忌。 禁忌的本質:禁忌是關於人類行爲的消極規範,要求避諱相關人或事物。或是禁止接近神靈、君主等神聖者,或是禁止接觸死屍等污穢之物。 恐懼因素: 恐懼並非禁忌發生的原因,而是禁忌得以保存的原因。 比如,野蠻人雖然欠缺原因結果的觀念,但是卻能記憶。梅因論究習慣與社會進步之間的關係,認爲習慣在初期的確適合促進社會物理利益和道義利益,但由於民衆並不瞭解習慣存在的真實原因,僅僅無意識地服從,所以後來爲了保持並延續習慣,人們便附會些迷信的理由,而且“合理習俗產生不合理習俗”。 隔離手段: 在任何時代,隔離是對付危害最實在的防禦方法,然而,在生命、身體、財產等安全尚無任何法規保護的原始社會,隔離則是最重要的生存要件。 半開化文明的民族不以視線與聲音來接觸尊貴者,目不見其形,口不言其名,以此作爲敬禮之極致。在高度文明的國度,敬語最常用來表示隔離,面對尊貴者,使用陛下、殿下、閣下等稱謂來表示彼此之間的距離,距離越大,其敬禮便越厚。 禁忌的分類: 第一,一般禁忌與特殊禁忌; 第二,永久禁忌與一時禁忌; 第三,特權禁忌與無行爲能力禁忌; 第四,人的禁忌、行爲的禁忌及物的禁忌; 第五,保護的禁忌與消滅的禁忌。 禁忌的成立: 禁忌恰如法律中的習慣法、成文法,有些因習慣而存在,有些靠設定而發生。 禁忌依靠大衆的信念而存在,依靠信念而得以實行,因此,可創立禁忌之人,通常被民衆敬爲半神,或者被奉爲神通者,又或是被敬爲志勇超凡之人。 設定禁忌最常見的三種方法:宣言、標示以及接觸。 禁忌的分化: 禁忌的一部分不僅是信仰規範,同時還是習慣規範與德義規範,在某些情況下,幾乎喪失了信仰規範的原性,僅成爲單純的習慣規範和德義規範。在後來的德義規範中,所謂的“出禮入刑”,信仰規範再次分化爲法律規範。 第四編 禁忌與法律 禁忌是法律的前身。主權不可侵犯來源於此,婚姻關係不可侵犯、財產權不可侵犯皆始於此,刑法禁令亦發源於此。 禁忌與主權 國道上的“國王的治安”是國王自身的安全保障轉移至其領土上的產物,而實際上則是完全爲保護人民而設定,因此,國王在維護自身治安之名義下,負有在其區域內爲人民維持治安的公職。 禁忌與婚姻 禁止通姦的習慣及法律,始於丈夫獨佔妻子之情慾被他人傷害之怒,成於社會之同情,人們相信不貞行爲會遭冥罰,不過是同情之結果。兩性相避的禁忌在自然淘汰作用下產生,目的是防止由性慾競爭引發的社會生活紊亂。 背景補充: 鞏固男女兩性的自然關係,使其越發純潔,主要原因就是此排他性要素。若沒有適當節制一次事實,一個社會中男女交配自由放縱,那麼往往會引發二次事實,羨慕、嫉妒、恨會減弱同一社會成員間的凝聚力,作爲內在團體存續要件的分工協作的互助作用便會欠缺,進而無法一致對外,防禦外敵的侵犯。上述情況會使該種族在生存競爭中最終被淘汰,或是衰亡,或是毀滅。 禁忌與財產權 人類視外物爲自身生存之資料。從衣食住之生活必需品,到裝飾、玩物等奢侈品,皆以外物來滿足自身需要或嗜好。因此,不論文化程度如何,獲取並佔有外物以滿足自身欲求、根據目的直接消費或保管,是人類生存作用之一大現象。 物體之禁忌成爲財產權的理由有兩大類別,一類因物體之從屬關係而生,另一類因設定而生。因從屬關係而生之物體禁忌,主要來自人的禁忌之延長性或感染性。在設定物體的禁忌上,採取先到先得之方式,物體歸屬於手快之人,不允許其他人有所侵犯。這種設定方法有三種,分別是宣言、標示與接觸。 背景補充: 禁忌的設定者看到禁忌的侵犯者侵犯自身利益,自然怒不可赦,往往不需要等到神明懲罰,自己便會進行復仇之制裁,或是嚴加鞭笞,或是直接處以死刑。不聞不問,這不是人之常情。因此,無論是賊人現場被抓,還是數日後才賊行暴露,受害者必然會施加報復,即便不報復,也會要求一定賠償。 在衆人皆認可偷盜,且認爲偷盜成功乃神明加護的社會,完全不可能存在財產觀念。在此蠻習存在期間,由於利益衝突,各人相互猜疑畏懼,社會成員之間的團結便脆弱至極,紛爭不絕,該社會必不得長久。 不一定僅依靠禁忌習俗便能產生財產權觀念,但是,禁忌通過基於強大信念的忌諱賦予某些物體不可侵犯性,依靠人們對超自然力制裁之恐懼而得以維持,由此便可明確得知,禁忌是所有權觀念形成過程中最強有力之原因。 禁忌與刑法 背景補充:禁忌的制裁屬主觀範疇,不外乎是自己內心恐懼的苛責,卻自以爲遭受了神靈、鬼怪以及其他超自然力的冥罰,因此對他們而言,這是主觀且他動的制裁。在盛行禁忌習俗的民族中,由於該信念極爲強大,使得犯禁者被自己的心魔所折磨,從而實現迷信的制裁,犯禁者或是罹患重病,或是苦悶而死,進一步強化了超自然的制裁力。 上述制裁,雖然在主觀上是他動,然實際上卻是自動。違犯禁忌之行爲中,報應不僅針對犯禁者一人,也時常直接使他人受到損害。犯禁者不僅要獨自承受幽冥的責罰,通常還須同時接受來自被害者或者親族、族人、首領等人的現實的報復性懲罰。 禁忌的自動制裁轉變爲法律的他動制裁之過程。違禁者迷信的良心譴責、對災害的恐懼,是禁忌的第一保障。
本書開篇提出:法律並非突發偶成的社會現象。法之成立,必有其由來。促使新法規發生之社會原因,便是法之原力;因公權力之附加而享有法性的既存社會規範,便是法之原質。這一觀點立足歷史唯物史觀,將禁忌作爲法之原質看待,揭示了法律規範(法律現象)的來源是社會經驗(社會現象),而此種社會經驗最初表現爲氏族禁忌等社會規範,正是因爲國家意志力等因素的參與(法之原力),禁忌逐步發展成法律。本書並未刻意追求理解法的本質,而是從法律進化的角度向讀者展現了法律的原初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