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學軍 朱夢妮
庭審是刑事訴訟形態最完整的體現,也是整個訴訟活動的中心和重心:在刑事庭審現場,法官需基於控辯雙方的證據展示和意見闡述,方能對偵查、審查起訴的有效性作出結論性評斷,並最終決定被告人的命運。 我國現行刑事庭審制度以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爲標誌、以2014年啓動的司法改革爲基點,確立了極具中國特色的刑事庭審模式,即:既具備當事人主義的某些特徵,又不乏職權主義的元素設置,還帶有傳統訴訟文化的固有內容。但與此同時,也還存在一些問題需予以解決。故爲了給出一個刑事庭審問題的中國解決方案,本書首先梳理了我國庭審模式、相關制度及程序規範的過往歷程,並從審理秩序、庭審功效、職能均衡、規程運作方面的深層原因切入,剖析了刑事庭審虛化背後的典型問題。隨後立足於我國刑事庭審所身處的深化轉型期,評述了以審判中心主義爲代表的新近改革的積極意義,反思了亟待深入展開的學理盲點,並從理論和機制兩個維度對本土的實踐經驗進行總結昇華,對域外的法治要素予以合理借鑑。最後圍繞關係到我國刑事庭審未來發展的四個重要問題,即作爲前提的程序分流機制、作爲主體的證據調查規程、作爲保障的庭外相關制度和作爲助推動力的智慧創新探索,分別進行了專門化研究,以期在整體上爲推動、促進我國的刑事庭審真正走向實質化、規範化和法治化貢獻一定的理論增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