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玉
公法責任屬性決定了生態損害法律責任實施機制具有二元性,既可以是行政機制,也可以是司法機制。本書通過制度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對兩種生態損害法律責任實施機制進行了比較分析,得出結論:兩種機制的功能優劣具有相對性和不確定性,立法者對二者的選擇實際上是在兩種不完善工具間的選擇。基於尊重我國已經確立生態損害法律責任“雙軌式混合實施機制”的前提,本書借鑑域外法制經驗,對我國生態損害法律責任實施機制的變革提出了制度完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