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紹均
在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下,目前有關排污企業與治污企業間責任劃分的法律與政策均不能爲兩者間的責任界定提供充分的依據,導致排污企業與治污企業間的責任劃分邊界模糊。以“污染者擔責原則”爲指引,排污企業與治污企業間責任邊界的劃分宜按照“污染源的控制與排放”的“文義射程”甄別排污企業或者治污企業的“污染者”身份,並依法認定其“污染者”責任;對不符合“污染者”身份的排污企業或者治污企業,可根據其行爲“是否”違反法定或約定義務認定其責任的“有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