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由國家監察委員會於9月20日發佈第1號公告公佈,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分爲總則、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範圍和管轄、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反腐敗國際合作、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等9章,共287條,與監察法各章相對應。《條例》在監察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廓清公職人員外延,對監察法規定的六類監察對象逐項進行細化,以明文列舉的方式作出規定,明確監察全覆蓋的對象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