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舒 唐青林 李營營
【編輯推薦】 ★破局執行異議難題,尋找“一般規律”,提高實戰能力 ★作者繼《保全與執行裁判規則解讀》《保全與執行一本通》兩本執行紅寶書後,歷時三年打造的最新實務著作。 ★彌補執行規範碎片化、重疊化現狀,在海量的案例和業務實踐中尋找執行審查業務的“一般規律”,方便讀者“找法用法”。 ★囊括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相關程序下的幾乎所有重要法律問題。 ★結合作者多年來辦理的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經驗,以真實案例爲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 【內容簡介】 我國的執行審查依據源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和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其中,《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了當事人異議、利害關係人異議,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了案外人異議。雖然以上兩個條文所針對的對象都是人民法院的錯誤執行行爲,但在司法實踐上我們通常都傾向於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的異議稱爲“行爲異議”,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案外人異議稱爲“標的異議”。 以上兩條看似清晰的制度安排,在實踐中所衍生出的程序卻無比紛繁蕪雜。“行爲異議”以糾正人民法院具體實施錯誤執行行爲爲目標,目的在於確保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按照法定的執行程序展開,由此衍生出執行異議和複議制度。“標的異議”是以確認案外人對於執行標的是否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實體性權利爲目標,由此衍生出的是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制度。但如果案外人異議內容與執行依據相關,則可能觸發案外人再審程序。但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區分案外人異議和利害關係人異議、如何確定案外人異議內容是否與執行依據相關等問題,都是執行審查業務的難點和痛點之一。 民事執行程序中關於“行爲異議”和“標的異議”的分野,在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程序中卻徹底消失,即不論是當事人異議還是利害關係人異議,都統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按照“行爲異議”進行審查,排除了案外人在刑事裁涉財產部分執行程序中通過執行異議之訴尋求救濟的可能。除以上兩種基本的執行異議制度外,還存在另外兩種執行異議制度的“變形”:一爲頗具中國特色的執行程序中變更追加當事人的制度,其中包括24種可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情形。二爲參與分配與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制度。前者24種不同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情形可能分別衍生出執行異議和複議程序或執行異議和異議之訴程序。因此,看似簡單的兩個條文,背後卻是包羅萬象的執行審查業務。 近年來,爲了應對大量的執行業務、具體指導法院開展執行工作,使執行工作規範化,最高人民法院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有力填補了執行規則漏洞。但是,受法律技術限制,大量執行規範文件的出臺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執行審查制度呈現碎片化、重疊化的狀態,加大了人民法院、律師和當事人“找法用法”的難度和人民法院適用法律問題的分歧。 當事人面對具體法律適用問題,像同時面對好幾條沒有路標的高速公路入口。一旦選錯,可能再無回頭路。近年來,我們的團隊處理了大量執行審查業務,其中不少業務在我們接到的那一刻都不得不爲之扼腕嘆息。因爲我們發現太多血淋淋的敗訴不是因爲實體上不佔理,而是因爲程序選擇錯誤。在執行審查的程序選擇問題上,“一着不慎,滿盤皆輸”絕非一句空話。 我們希望通過本書的結集出版,能夠爲法律實務界在海量的案例和業務實踐中尋找執行審查業務“一般規律”提供可能,更希望能夠爲苦惱於如何尋求救濟的當事人提供一定的指導與參考。 【作者簡介】 李舒,畢業於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擅長民商事及金融領域的法律事務。在加入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前,曾執業於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在此之前還曾擔任國內某上市公司法律事務負責人。唐青林,男,1976年生,湖南籍,中國民建會員。1999年開始在北京定居,先後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現爲北京市雲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委員。李營營,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律師,畢業於中國社會科學院。
終於學完了(嗯,不是看,是真的有認真在學) 當然目前還只是學完了 需要重新整理筆記、鞏固消化 實用、專業、系統 案例豐富、實戰性強 而且對每個專題都通過九大板塊深入分析 閱讀提示、裁判要旨、案情簡介、裁判要點及思路、實務要點總結 、相關法律規定、法院裁判、案件來源、延伸閱讀(細化到具體案件) 向作者說聲感謝!!!
作者非常細緻,每個知識點都附有案例原文,法條以及知識延伸。執行領域規範較爲駁雜,需要這樣費心梳理歸納的工作。非常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