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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與社會之間:明清廣東地區裏甲賦役制度與鄉村社會(增訂本) 封面

在國家與社會之間:明清廣東地區裏甲賦役制度與鄉村社會(增訂本)

劉志偉

1712人在讀
22萬字總字數
¥98定價

內容簡介

豆瓣9.8超高分推薦!本書從中國王朝時期戶籍賦役制度在地方社會實施過程入手,嘗試探索一種關於明清時期中國傳統社會變遷和國家轉型的解釋路徑!

讀者書評

★★★★★

本書是“華南學派”的代表之作,頗具影響力,劉志偉先生從制度史層面入手,在系統考察明清時期廣東地區裏甲賦役制度變遷的基礎上,描繪出了明清時期廣東社會變遷的歷史圖景。 劉先生通過對廣東地區賦稅制度變革的脈絡進行梳理,論證了明清時期的賦稅改革大抵是一個自下而上的過程,先由地方官員在本地逐步推行,然後向全國推廣。明初以“戶”爲單位制定裏甲制,實際上是在“編戶齊民“的基礎上爲達到徵派服役的目的而推行的。明清時期“戶”的具體性質與當今大有不同,“戶”既是徵派服役的主體,又是課稅的客體,納糧當差按等級徵派,梁方仲先生總結其爲“賦中有役,役中有賦”,確乎精妙。隨着時間的推移,由於土地兼併、地方叛亂、人口遷移以及地方官員中飽私囊、府衙胥吏翫忽職守等諸多原因,魚鱗黃冊名不副實,導致地方里甲負擔愈重,地方逐步實行均平均搖,賦役逐漸定額折銀,傳統的以“戶”爲單位進行賦役徵派的方式漸失其效。 賦役徵派遂從按人丁事產逐步轉變至按田,最終過度至按土地徵收,這一轉變結果所帶來的影響牽涉到國家與地方社會的諸多內容。一方面,在制度層面上,國家在不必再通過綁縛民衆的人身來達到其目的,人身依附關係進一步鬆弛,“戶”的性質和作用也從納糧派差的依據轉而變爲土地賦稅的登記單位;另一方面,在關係層面上。傳統的人民納糧當差轉變爲人民向國家完納錢糧的關係,國家與社會之間便出現一定的“空間”,而這種空間恰由逐步興起的宗族、鄉紳勢力填補,地方社會的最終形態得以形成。有關於此,鄭振滿先生的《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有非常詳細的論述和分析,可諮參看。 劉志偉先生在本書中指出“只有透過地方性的社會結構的變動,財政改革的社會意義才能獲得理解”,實際上不僅是在財政改革領域,在過往的歷史中,諸多由中央推行的國家政策到了地方都會產生一定的“變形”,真正影響到民衆生活的恰恰是這些“已經變形了”的國家政策。鄧小南老師近年來也提出了“活的制度史”一說,其不僅提示了我們要研究政治運行的日常,也提示了我們需要注重地方政策的“變形”。隨着社會區域史研究愈發流行,“華南學派”與“華北學派”分別側重製度與民俗,結合人類學、民族學等學科的方式方法和自下而上的觀察視角,不僅豐富了歷史學研究的內涵,也拓寬了研究的邊界,有不少令人眼前一亮的成果問世,雖頗爲可喜,但仍有衆多問題還留有進一步觀察的餘地,我們這些後輩學者任重而道遠,當繼往開來,不斷努力纔是!

★★★★★

很精彩但也不好讀,學術性很強,在讀之前很有必要了解一些基礎概念,對賦稅財政一無所知的我讀得挺痛苦的,但收穫很多,作者從明朝的裏甲制徵收田賦四差、均平銀均徭法、清丈土地一條鞭法到清朝的圖甲差役、丁銀稅、攤丁入畝,由表及裏,條分縷析賦役徵派對象如何從人丁和土地結合、實物徵收的方式到人丁與土地分離,最終實現以土地爲單一課稅客體的轉變,從中切實感受到制度改革牽一髮而動全身,賦稅戶籍互爲表裏,相互影響,實際運作層面的制度比設計層面的要複雜很多,就比如明代的裏甲制度設立之初,本意是希望通過輪流應役使得賦役更平均,但在實際落地的時候,官紳胥吏和里長勾結,營私舞弊,壓迫普通納稅戶,應役者往往不堪重負,甚至傾家蕩產,淪爲盜寇逃避賦稅時有發生,形成一定規模又會影響國家層面的賦稅,倒逼制度改革,而新的制度又不斷循環陷入黃宗羲怪圈。再好的制度設計如果沒有良好的吏治、社會生態作爲支撐,也難以力挽狂瀾,張居正清丈土地、實行一條鞭法屬實眼光毒辣,但明朝已經積重難返了。清朝放着這麼好的制度沒直接繼承,走了不少彎路才從推行了攤丁入畝,不過攤丁入畝比一條鞭法更徹底,取消了人頭稅。另外沒想到攤丁入地改變了傳統的以血緣關係爲紐帶的家庭爲單位的戶的性質,戶不再單純是個體家庭單位,也可能是依憑地緣關係和合約關係建立的社會組織,而以圖甲爲基層組織徵收賦稅,也影響了清代宗族組織的分化和重組,尤其在廣東形成了非常有地域特色的宗族社會。還有作者不認爲明中葉普遍折銀是建立在商品經濟發展推動白銀貨幣流通的基礎上的,認爲直接促成各種賦役項目折銀是因爲比較方便地方官員搜刮肥私,由於正額財政收入絕大部分要起運中央,明朝地方政府的日常運轉主要依賴非正額財政收入,難以維持日常運作,經費不足再加上官員薪酬低,因此地方官員都會追加很多附加稅,稅目折銀就更容易操作了,這個角度對我來說是比較新奇的,因爲之前看到普遍都認爲一條鞭法能成功實施大都是建立在清丈土地和白銀流通的基礎上,倒是沒想到還有這方面的原因。另外體會比較深的還有概念的定義,概念不是一成不變的,它的形成和演變背後反映了當時的社會關係,就比如丁,過去是指以成年男子爲對象的課稅主體,經過一條鞭法改革,逐漸衍變爲一種與人口脫鉤的計稅單位。盜寇也不一定是指殺人放火的盜賊,在明朝編戶齊民背景下,泛指因不堪重負逃入山林,不納賦稅服差役的化外之民,這也是爲什麼廣東盜亂猖獗。

★★★★★

《在國家與社會之間》文章梳理與歸納 《在國家與社會之間:明清廣東地區裏甲賦役制度與鄉村社會》這本書旨在通過明初指定的裏甲制與賦役制度在一個地區實際施行情況,以及在後來發生的演變,考察王朝制度與現實的社會結構、經濟發展、文化演變過程互相影響和互相制約的關係。 明初:制度內容:制定裏甲賦役制度,行政體系爲“家(戶)→甲→圖(裏)→縣”,裏甲爲基本單位,每裏110戶,其中10個大戶爲里長戶,另外100戶分爲10甲,每甲10戶,由里長戶輪值管理。嚴格編訂“黃冊”,記錄每戶人丁、土地、財產,作爲賦役徵派的依據。賦役內容有田賦(實物糧食)、丁稅(人頭稅)、徭役(如修河、運糧)、雜泛差役(臨時徵派)。制度設想:將全體社會成員納入戶籍,就能夠擁有廣泛的貢賦來源,有效控制社會並維護社會穩定。實施結果:前期具有一定成效,吸引了當地土著、蠻夷漢化,人們以土地入籍實現社會認同,國家也可以徵派賦役;但後期隨着賦役沉重,裏甲編戶逃脫戶籍約束,最終社會編戶齊民數量減少,盜寇增多,社會動亂增加。原因:差役負擔不均,十年一編的戶籍制度無法適應人口增長、土地交易等變化。納入戶籍的民衆因負擔太重逃脫戶籍,化爲之民的蠻夷在漢化過程中不能獲得正統化認同的資源,被迫反叛,如此裏甲制度加劇了社會動亂。 明英宗正統年間-嘉靖年間:制度內容:均徭法和均平法,以及賦役折銀,用以解決差役負擔不均的問題。在均徭法改革中,一是“官爲定其徭役”,將里長僉役的權力收歸官府自己掌握;二是在黃冊之外另編均徭役,裏甲組織作爲基層社會行政組織的職能降低。在均平法改革中,一是“論丁田科派”,即分別以丁田爲徵課對象的比例賦稅;而是科派的比率並沒有一定的標準,大致也有時間上和地域上的差異;三是“解京料價”,原來對裏甲人戶的無定額的法外科斂開始過渡成一種規範化的定額賦役。實施條件:白銀用於賦役。首先是因爲廣東地區市場發展,本地不產銅鑄錢少,貨幣流通中白銀擠佔銅錢,白銀地位迅速上升。其次,還有統治者對於因子的慾望。賦役徵派是各級官員搜刮財富的一個基本途徑,各級官員也樂於徵收銀子以肥私。“銀子的使用範圍,其實並不是一個單純市場流通領域的問題,而是與國家財政制度和貢賦經濟的運作密切聯繫的”。制度設想:簡化稅制,將里長僉役權力收歸政府,減少賦役負擔從而減輕社會動亂。原有的裏甲制因賦役名目繁雜(如田賦、丁稅、雜泛差役分立),導致基層胥吏利用稅目模糊性中飽私囊。爲終結這一亂象,均平法提出“合併稅目、定額徵收”的設想,將分散的賦役整合爲“四差銀”等固定項目明確徵收範圍和標準,壓縮胥吏操縱空間。這一設想直接推動了賦役合併的定額化改革,但也因過度簡化而忽視了地方差異性,反而催生了“火耗”“腳價”等新型附加稅,成爲後期腐敗的溫牀。建立定額化的徵稅制度,削弱地方勢力對於徵稅的控制。原有的“甲首之日”屬於非定額、非貨幣化的臨時徵派,地方官吏可任意加徵(如藉口“上官巡查”索取額外物資),導致民衆負擔不可預測。將雜泛差役合併爲“均平銀”,按丁糧比例固定稅額,從而減少非定額徵稅對民衆的負擔,削弱地方勢力隨意徵稅的勢力。實施結果:“基本上形成了以糧料(糧即田賦,料指上供物料,這是兩者的合稱)和四差(均平、均徭、驛傳、民壯)爲主體,以白銀貨幣爲主要徵收手段,分別照丁田攤派的格局”。但是也引發了社會矛盾,主要集中在賦役徵派無定額和賦役客體混亂兩大矛盾上。均徭法和均平法徒有其名,各種差役的實際負擔遠遠超過了原有標準且越來越重(原因在於賦役徵派無定額)。課稅客體混淆不清,由此引起賦役負擔日益不均。“明中葉時期隨着土地買賣的盛行,地權轉移頻繁,而地主勢豪又往往同奸猾里胥相勾結,使黃冊上登記的內容嚴重失實,也就不可避免地引起田賦徵收的混亂”。作者認爲“賦役體系從由完全依賴裏甲到不依賴裏甲的過渡階段,裏甲既不能勝任,又沒有完全失去作用,從而引起了種種矛盾”。由於以上種種矛盾,嘉靖年間開始了以定額化爲中心的改革。改革本着量入爲出的原則,在出的方面,嚴格按實際需要進行預算,控制開支;在入的方面,嚴格以該徵稅額按丁糧均攤。改革的主要內容有:一,以定額賦稅爲中心課題,將無定額的徵派定額化。二,合併部分定額賦役項目。三,經嘉靖年間的改革,確立了銀子作爲賦役徵派的主要支付手段的地位,改革涉及的賦役項目一律以白銀爲基本計量單位和徵納物。四,“四差”的徵派以戶爲單位參照丁糧多寡來僉派。五,按糧徵派使得均田等由田地負擔的比重逐步提高。 萬曆年間至清初:制度內容:合併賦役,將賦稅徭役的各個項目合併爲一條編派,賦役徵納內容全面折徵白銀,取消了原來均平、均徭輪年應役的辦法,攤戶役於田賦,簡化徵收和解運手續。一條鞭法促使了土地清丈。丈量出來的田地數對於原額,按原來的稅額均攤於丈出的田地之上;清減虛量、浮糧;重新整頓各類田地的科則。裏甲差役制度的革除。明末大小衙門重新將本應從一條鞭銀開支的各種公費派給裏甲輪值供辦,差役繁重固然令社會矛盾更加尖銳,但危害更深的是負擔不均。因此清朝革除了裏甲差役。攤丁入地。一條鞭法下,丁稅是獨立的稅項,丁過去指的是成年男子,經過一條鞭法的改革,逐漸衍變爲一種與人口脫鉤的計稅單位,從而在根本上改變了丁銀作爲對人稅的性質。丁稅性質的改變主要體現在按田畝數或田賦稅額來折算丁額。丁的增減並沒有隨着土地買賣和地權轉移而發生改變,由此引發社會矛盾。因此引發了“丁隨糧辦”的改革,將丁銀直接攤入地銀中合併稅收。攤丁入地分兩步完成:一是丁銀按田地計徵,而是丁銀同田賦合併徵收。制度設想:通過一條鞭法和攤丁入地,將稅基從人丁轉向土地,減少土地買賣、地權轉移而帶來的徵稅的不均;通過合併賦役、土地清丈、定額化徵收,壓縮地方操縱稅制的空間,建立中央主導的標準化財政體系。實施結果:清丈土地不僅減輕了賦稅負擔,還改革了官田賦稅徵收制度,從內容到形式上取消了官田民土的差別。革除裏甲差役進一步確立和鞏固了一條鞭法的賦稅制度。攤丁入地將丁稅實質上轉變爲對地稅,隨着丁稅額的固定化,稅種合併,實行“丁隨糧辦”,將丁銀盡行歸入地糧之內並項輸納。但是一條鞭法和攤丁入地的改革還是以戶作爲主體的徵稅途徑,而不是向土地直接徵收,這就意味着仍然需要通過戶籍系統進行。 清代:制度內容:圖甲制。圖甲的編制已經不是一種以家庭和人口爲中心的組織,而變成一種以田地賦稅爲中心的系統,確認了以田地稅糧爲單位編排裏甲的原則(而不是以人口的登記)。由此,“戶”的內涵由代表一個家庭變爲包括兩個以上的家庭以至整個家族。戶(不論是總戶還是子戶)一般不代表現實中作爲生活單位的個別家庭,而是指一定的田產稅額的集合體,組織成血緣集團形式的社會羣體擁有使用某個特定“戶”權利的。實現了等級性的“戶役”向土地稅的轉變。總戶-子戶的結構及關係。隨着宗族內部的分化和利益衝突,擁有一甲總戶的羣體又不斷分析出子戶,明代裏甲制下的“里長—甲首”關係便漸漸被“總戶—子戶”關係所取代了。總戶與子戶的關係主要有三種:總戶包含擁有血緣關係的子戶、爲首與隸屬的關係、形式上在一起但並不是一個實體性的稅額等級單位。子戶也可以直接向官府承擔納稅責任,但在清中期以後宗族爲了加強其在保障國家稅收方面的職能,會通過宗族組織統一繳納稅收。制度設想:圖甲制變質的原因在於人戶登記與田地坐落的分離(“隨着人口流動,土地買賣頻繁,尤其是土地兼併的加劇,以及詭寄欺隱田糧的盛行,人戶與土地的分佈在空間上的分離越來越普遍。”)。如此削弱宗族豪強對於稅基的控制,以土地登記代替人身控制,如此實現“坐擁田冊而天下治”的集權幻想。實施結果:“戶”性質的演變促進了宗族的普及和強化,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國家對於基層社會的直接控制。“戶”一般是由某種民間社會集團共同使用和支配,這就意味着沒有土地財產的社會成員要獲得“戶籍”,可以並一定要從屬於某一擁有戶籍的社會集團,成爲其中的成員。如此,處於低社會地位的民衆和外化之民爲了獲得合法身份和人身依附,就需要向宗族大戶靠攏。社會成員的身份地位建立在土地財產和對民間社會組織的從屬關係的基礎之上,而不像過去的傳統那樣建立在編戶齊民對王朝的直接人身隸屬關係之上。這樣宗族這種利益集團就成爲了單個社會成員與官府之間最爲基本的中介。 總的來說,明清時期廣東地區裏甲賦役制度的變化趨勢主要表現爲:賦役折銀化、賦役定額化、賦役徵派對象變化(人地結合→人地分離→土地爲唯一對象)、賦稅項目單一化。賦役折銀化。一方面廣東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白銀在市場上的流通爲徵稅提供了白銀供給;另一方面,實物徵收損耗大,統治者在徵稅中更偏愛白銀,將實物折銀能夠提升效率,由此賦役逐漸折銀化。賦役定額化。起初裏甲輪值,但是所負擔的差役繁重且不均,將賦役定額化能夠減少官吏隨意增加賦役的情況,如此維持地方社會穩定。同時只有將賦役定額化才能夠將定額的賦役折銀。賦役徵派對象變化。明初本着“有田必有賦,有丁必有役”的原則,將擁有田產的戶編入戶籍並承擔納稅義務。但隨着賦役負擔繁重、土地買賣和地權轉移,人地結合的徵稅方式並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狀況。接着是人地分離,逐步將人丁和土地區分開來,分別徵收一定比例的定額賦稅,但此時建立在人地結合基礎上的裏甲制度解體,政府並不能有效控制人丁。最終,隨着一條鞭法和攤丁入地,徵稅對象只以土地爲唯一對象,戶成爲一定的田產稅額的集合體。賦稅項目單一化。徵稅由實物轉向白銀,促使各項賦役能夠合併起來,如此降低頻繁徵稅的行政成本,削弱地方隨意攤派加稅。

★★★★★

華南學派代表作品,劉志偉先生的碩士論文,基於廣東的地方誌、檔案等資料,研究明代到清代前期廣東役賦制度的變遷,尤其是關注農民負擔分配是如何從結合“丁糧”分配到僅僅根據土地佔有情況進行攤派、役賦折銀髮展過程、考證“丁”“戶”的概念在一條鞭法前後的變化(從齊民編戶下具體的人逐漸成爲純粹的徵稅單位,最後在攤丁入畝中完全被納入田賦中)、明清的裏甲制的變化等問題,論述明清爲何成爲廣東快速發展、比其他地方更好適應役賦制度改革。本書對梁方仲先生極爲推崇,不過本書出版極早(1997年第一版),對定額-附加財政關係理解不如巖井茂樹那樣將明清到近現代的財政變遷統一到定額和附加財政框架之中,而是強調一條鞭法後的負擔定額努力,這就忽略了法定負擔(田賦+正役)的定額屬性,以及雜役作爲外附加負擔的靈活性。另外,森正夫、王業鍵等學者對明清土地和田賦的研究也值得參考。

★★★★★

解了不少惑。以前祭祖的時候老是奇怪爲什麼始祖只追溯到明代,跟很多人聊天發現大多也追溯到明代,原來跟明代政策和宗族發展相關。 也解惑了爲什麼一條鞭法爲什麼能給明代續命。 從明代的財政,理甲,一直到當代的生產隊,也可以看出明顯的聯繫與脈絡。 更重要的是,引用了不少增城縣誌,這是目前爲止含【增】量最高的一本書!!!!

★★★★★

華南學派經典之作,討論了廣東從明代一條鞭法到清代攤丁入地賦稅改革的變革過程,揭示王朝控制編戶齊民的戶籍制度演變的機制,正文通篇提現了封建社會下官僚及官僚體制墨守成規、敷衍塞責、貪得無厭的天性,給生活於其下的百姓帶來的苦難。 因我在此方面儲備知識的缺乏和興趣不在此,讀起來多感疲憊,且感覺多有未讀透徹之處。但本書的內容充實,研究方法給我無限啓發,讓我所獲的不止有知識。

★★★★★

正如作者在後記中所說,本書是一次打通制度史與社會經濟史之間研究壁壘的嘗試,從廣東地區裏甲賦役制度的變遷入手,進而研究基層社會是如何回應制度並在這種互動過程中如何自發調整社會的結構關係,相較於傳統國家-社會二元對立式的研究範式,這種貫通的視角非常具有啓發意義。同時對於賦役制度的研究非常深入,解釋了很多之前學術界未能注意到的方面。不過就內容而言確有意猶未盡之感,對“社會”的闡釋不夠具體,下半部未能完成頗爲遺憾。閱讀門檻較高,但值得一讀。

★★★★★

本書是明清經濟史領域必讀書之一,尤其是對財政史和社會經濟史方向的學人而言。從戶籍角度透視國家與人民之間的關係,很好地繼承並發展了梁方仲、王毓銓、湯明燧等先生的觀點,不可不謂鞭辟入裏,雖然已是數十年前的著述,但至今仍是學界同仁公認的名作。 另推薦渡邊信一郎《中國古代的財政與國家》,是書時間斷限雖在漢晉隋唐,但在觀點和視角上卻與本書有些許共同之處,同時又增添了許多其他方面新銳解讀與思考,特別是對於許多舊問題的新闡發如均輸平準等,也很是值得一讀。

★★★★★

很專業的書籍,但講述上卻相對平實,沒有太多高深的詞彙。通過時間脈絡結合地方實志對明清的制度進行了梳理。

★★★☆☆

讀完 ①中國是一個專制國家,其特點是擁有一個高度集權的中央朝廷,科層化的龐大官僚體系,以及對於編戶齊民高度的資源汲取,而這裏的資源汲取,在傳統農業社會,就是收人頭稅和土地稅(當然還有各種役)。 ②本書對於中國明清(很短一段時間)廣東(很小一個區域)賦稅制度的演變,管窺整個中國賦稅制度的變化,當然有其一以貫之和事實的一面(比如從唐宋以來的人丁稅向財產稅的過渡),但也有其侷限的一面,比如華南地區其實是①開海洋貿易時代的風氣之先的,②是遠離傳統秦制統治中心(北方和中原)的化外之地。我想說的是,華南這種明清宗族小共同體強大(至今如此)不是整個中國的全貌,更具體的說,中國從南到北,從西到東,社會,制度,文化都呈現出巨大的差異。 ③賦稅制度的變化,從把編戶齊民綁在土地上到以貨幣交稅,以土地定稅,當然在制度上給人以更多的輾轉騰挪空間,但從另一個角度,中國過早的進入大共同體(國家)壓倒一切,這裏面既沒有小共同體(宗族,宗教,行會,工會)的生存的空間,更沒有渴望正當權利和自由的原子化個人的空間。這是中國製度的頑疾,而且目前看來,是無解的。 ④希望有志氣有智慧的人們,可以在這狹窄空間裏做點什麼,逃脫出庸俗侷限的趨利避害邏輯,成爲一束光,當然,首先我希望我成爲一束光。

書籍信息

作者劉志偉
出版社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1-01-01
ISBN9787303264070
分類歷史-中國古代
格式EPUB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