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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封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18.3萬人在讀
12.9萬字總字數
¥3.97定價

有聲書與視頻解讀 YouTube有聲書 1 · 視頻解讀 21

內容簡介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中國內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綜合服務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單行本系列》的供稿單位。負責全國人大會議、常委會會議、委員長會議的會務工作;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承擔擬定有關議案草案等職能。

讀者書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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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爲器,亦以法爲鏡: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煙火與遠方 這是一部重達數公斤的文本,更是一部重若千鈞的生活指南。翻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初映入眼簾的,是密密麻麻的條文和嚴謹的法律術語,彷彿一座由規則構築的冰冷殿堂。然而,當靜心細讀,那些看似抽象的法條竟漸漸鮮活起來,它們悄然潛入我們生活的肌理,成爲一幕幕人間悲喜劇的無聲腳本。 法典的精妙之處,在於它用最理性的方式,安放着最感性的生活。它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守護的是無數困境中家庭的經濟尊嚴;它確立“居住權”,溫暖的是孤寡老人晚年的棲身之所;它引入“離婚冷靜期”,試圖在情感裂痕上架起一座理性的橋樑。在物權編,我看到的不只是所有權與用益物權的區分,更是鄰里之間關於一牆一隅的謙讓與和諧。在合同編,那些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制,彷彿是消費者在面對龐大商業機構時的一副堅實盾牌。而人格權編的獨立成編,更是將“人”的價值置於財產之前,回應了這個時代對精神尊嚴、隱私安寧日益強烈的呼聲。 尤爲觸動我的,是法典對“弱”的深切關照。它規定了對胎兒利益的特殊保護,讓法律的愛意始於生命萌芽之前;它完善了監護制度,爲失能老人和未成年人織就一張更密實的安全網;它明確“自助行爲”的界限,既賦予個體在公力救濟暫不能及時的自我保護空間,又嚴防私力救濟的濫用。這種關照,讓法律不再是強者的武器,而真正成爲弱者的鎧甲,體現了從形式平等到實質正義的法治追求。 法典也是一部社會公序良俗的集大成者。它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將“綠色原則”確立爲基本原則之一。這看似超越了個體糾紛,實則將當代人對子孫後代的道義責任,凝練爲法律上的義務。它對於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更是以法的前瞻性,努力追趕着日新月異的科技腳步,試圖爲未來的新型社會關係劃定疆界。 通讀完畢,我深感《民法典》不僅是一本解決糾紛的工具書,更是一面映照世道人心的鏡子。它映射出我們這個時代對公平、誠信的渴望,對家庭倫理的堅守,對人格尊嚴的珍視。它用冰冷的條文,守護着人世間的溫暖;用確定的規則,應對着不確定的生活。它告訴我們,法治的至高境界,並非人人成爲精通律法的專家,而是讓法律的精神——權利意識、責任觀念、契約精神、仁愛之心——內化於每個人的日常言行之中。 這部法典,是每位公民權利保障的宣言書,亦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它值得我們置於案頭,常讀常新。在每一次翻閱中,我們不僅是在學習如何保護自己,更是在參與構建一個更具溫情、更有尊嚴的文明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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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我大部分是聽完的,法律法規太枯燥了很難一直讀下去。作爲一個在法治國家下的人民,我們必須學法,懂法 ,尊法,守法,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運用法律來保護和維護自身權益,當我們在面對困難或問題時,不會因爲情緒化而導致事情極端化發展。《民法典》中的法律法規都是日常生活中可以運用到的。這本書我會一直聽下去的,堅決維護國家法律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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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筆記 ✍法律上,人格上,人人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典爲守護民事主體生存繁衍發展保駕護航(理想國般的存在)。 ✍法人是組織,法人代表是民事行爲能力代表執行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等不以牟取經濟利益爲主要目的的組織爲特別法人。 ✍法人和特別法人區分標準(個人理解):以經營牟取利益爲主要目的,以管理自治維持秩序爲主要目的。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因地制宜入鄉隨俗靈活可變。 ✍法律條款只是道德的最低標準,人事人世複雜難喻不可一刀切。 ✍法律規定讀起來十分公平公正理想,但現實生活經歷真切感受是不容樂觀,條款與現實有些脫離,規定是一回事,現實操作落實又是另一回事。 ✍違法的親告性無處不在,無論是人事勞動法操作還是家庭倫理事務都廣泛存在或輕或重的違法事實,但大多數人尚未意識到違法甚至選擇了沉默不語。 ✍民事立法亦是摸着石頭過河,不斷實踐修改完善越來越好中。 ✍民法典編撰基本原則:政治方向正確,以人民爲中心,立足國情實事求是,科學民主依法開放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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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爲器,亦以法爲鏡,願我們能學做一個知法,守法的公民,更願我們在閱讀中能學會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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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譽爲“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全文共7編、1260條。精選了100條最高頻、最實用的核心條款,並將其劃分爲7大核心篇章。快速構建起自己的法律護城河。 第一編:總則 —— 搞懂“人”與“錢”的基本規矩(15條) 總則編是民法典的“天花板”,規定了所有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 【核心原則與自然人】 1. 【立法目的】第1條:爲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 【調整範圍】第2條: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3. 【平等原則】第4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4. 【自願原則】第5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5. 【公平原則】第6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6. 【誠信原則】第7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7. 【公序良俗】第8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8. 【綠色原則】第9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9. 【胎兒的繼承權】第16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爲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解讀:遺腹子也有權分爸爸的遺產) 10.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第19條: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解讀:8歲孩子可以自己打醬油、收紅包了) 11.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第20條: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解讀:7歲娃給遊戲大額充值,必須全額退款) 12. 【成年人的監護人】第33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解讀:年輕時可提前書面指定自己失能後的監護人) 13. 【失蹤人財產代管】第42條: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14. 【法人分類】第76條: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爲目的成立的法人,爲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15. 【普通訴訟時效】第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解讀:一般人追債的黃金時間是3年) 第二編:物權 —— 破解“房子”與“物品”的歸屬謎題(15條) 物權編教你如何買房、租房、鄰里相處,以及怎樣保護自己的“寶貝”。 【所有權與業主權利】 16. 【物權公示原則】第208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17.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第271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18. 【車位、車庫的歸屬】第275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19. 【公共區域收入歸屬】第282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解讀:小區電梯廣告收益,業主有權分紅) 20.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第359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解讀:70年產權到期不用慌,自動續) 21. 【添附制度】第322條:因加工、附合、混合而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解讀:裝修增值、材料混合等情況的歸屬依據)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22. 【居住權設立】第366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解讀:可在他人房子設立居住權,保障晚年或離婚後的居住) 23. 【居住權登記】第368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24. 【土地承包經營權】第339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25. 【抵押不破租賃】第405條: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解讀:先租後抵,租客依然可以繼續住) 26. 【超級動產抵押】第416條: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解讀:賣設備並保留所有權的,10天內登記可享超級優先權) 27. 【流押/流質條款】第401條/428條:抵押權/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質押財產優先受償。(解讀:不能直接沒收抵押物,但能優先受償) 第三編:合同 —— 籤合同、借錢的“避坑”指南(20條) 合同編無處不在,從網購、打車到租房、借錢,全都被它管。 【合同的訂立與效力】 28. 【合同自由】第465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9. 【預約合同】第495條: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解讀:交了定金簽了認購書,開發商反悔要擔責) 30. 【格式條款】第496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未盡到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爲合同的內容。(解讀:保險單、購房合同裏的“霸王條款”未必生效) 31. 【懸賞廣告】第499條: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爲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爲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32.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第491條: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佈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解讀:網購成功提交訂單,合同即成立,商家不能隨意砍單) 33. 【國家訂貨合同】第494條: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任務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合同的履行與保全】 34. 【向第三人履行】第522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35. 【情勢變更】第533條: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解讀:疫情等不可抗力導致合同顯失公平,可請求變更或解除) 36. 【債權人代位權】第535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務人的履行能力,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37. 【債權人撤銷權】第538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與違約責任】 38. 【法定解除權】第56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9. 【解除權行使期限】第564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40. 【違約金調整】第585條: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解讀:違約金太高或太低,法院都可以管) 41. 【定金罰則】第587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42. 【定金與違約金競合】第588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典型合同精選】 43. 【禁止高利放貸】第680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44. 【租賃期限】第705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45.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第726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46. 【承租人優先承租權】第734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爲不定期。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47. 【保理合同定義】第761條: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48. 【物業服務合同】第937條: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爲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49. 【旅店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編:人格權 —— 守護“面子”、“隱私”與“尊嚴”(15條) 這是我國首部獨立成編的人格權法,專門針對網絡時代痛點,保護你的人臉、聲音和個人信息。 50. 【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繼承】第992條: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 51. 【一般人格權】第990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解讀:兜底條款保護新型人格利益) 52. 【器官捐獻】第1006條: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 53. 【禁止人體買賣】第1007條: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違反前款規定的買賣行爲無效。 54. 【性騷擾規制】第1010條: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爲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解讀:男員工性騷擾男同事,公司也有責) 55. 【姓名/名稱權擴張】第1017條: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衆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解讀:搶註名人網名可能侵權) 56. 【肖像權定義】第1018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57. 【禁止深度僞造】第1019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解讀:AI換臉、胖虎表情包商用都可能侵權) 58. 【聲音權】第1023條: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解讀:模仿名人聲音做導航、廣告需謹慎) 59. 【名譽權保護】第1024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60. 【新聞報道與名譽權】第1025條:行爲人爲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爲,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覈實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61. 【隱私權定義】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爲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解讀:生活安寧權入法,半夜推銷電話可追責) 62. 【個人信息定義】第1034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63. 【個人信息處理原則】第1035條: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一)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64. 【信息泄露補救】第1038條: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信息處理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編:婚姻家庭 —— 從“催婚”到“帶娃”的全週期守則(15條) 婚姻家庭編直面當代人的婚戀焦慮,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債務以及離婚規則。 65. 【婚姻自由】第1041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66. 【親屬範圍】第1045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爲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爲家庭成員。 67. 【法定結婚年齡】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68. 【禁止結婚情形】第1048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69. 【婚姻無效情形】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 70. 【隱瞞重大疾病的可撤銷婚姻】第1053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解讀:婚前隱瞞艾滋病、精神疾病可撤銷婚姻) 71.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解讀:斬斷“被負債”噩夢,大額舉債需雙方簽字) 72. 【婚內財產分割】第1066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爲;(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73. 【親子確認/否認之訴】第1073條: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 74. 【協議離婚冷靜期】第1077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解讀:衝動離婚需過30天冷靜期) 75. 【訴訟離婚判離標準】第1079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76. 【哺乳期子女撫養】第1084條: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77. 【離婚經濟補償】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解讀:家庭主婦/煮夫離婚時可要補償) 78. 【離婚損害賠償】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解讀:出軌、嫖娼等重大過錯也需賠償) 79. 【搶奪藏匿子女】第1086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第六編:繼承 —— 拿“遺產”的正確姿勢(10條) 人固有一死,怎樣才能讓自己的財產按照心願傳承? 80. 【繼承權男女平等】第1126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81. 【遺產範圍】第1122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財產,不得繼承。 82. 【法定繼承順序】第1127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83. 【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第1129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84. 【代位繼承】第1128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解讀:侄子侄女也可代位繼承叔伯遺產) 85. 【遺囑形式-錄像遺囑】第1137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86. 【打印遺囑】第1136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87. 【公證遺囑效力不再優先】第1142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爲的,視爲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解讀:公證遺囑不再具有高於其他遺囑的效力) 88. 【必留份制度】第1141條:遺囑應當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89. 【限定繼承原則】第1161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解讀:父債子不還,以繼承遺產爲限) 第七編:侵權責任 —— 被人“坑”了怎麼索賠?(10條) 最後一編教你如何在遭遇高空拋物、寵物咬人、醫療事故時,合法維權拿到賠償。 90. 【歸責原則-過錯責任】第1165條: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91. 【無過錯責任】第1166條:行爲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爲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92. 【共同侵權】第116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93. 【教唆幫助侵權】第1169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與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94. 【自甘風險】第1176條: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爲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解讀:踢球被打骨折,一般自負其責) 95. 【自助行爲】第1177條: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解讀:餐館遇到喫霸王餐,可暫時扣留其物品) 96. 【高空拋物責任】第1254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解讀:高空拋物全樓查,物業沒盡責也要賠) 97.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第1245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解讀:遛狗不牽繩,咬人全賠) 98. 【產品責任】第1202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99. 【醫療損害責任】第1218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100. 【見義勇爲免責】第184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解讀:好人條款,鼓勵大膽施救) 💡 總結: 這100條法律並沒有涵蓋《民法典》的全部,但它們是日常生活中最高頻、最容易踩坑的知識點。不需要死記硬背,建議您收藏這份清單,在遇到買房、籤合同、結婚離婚或被人侵權時,翻開對照,它能幫您迅速建立起法律思維的框架,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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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新中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堪稱“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新時代人民權利宣言書”,在我國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 構建“從胎兒到墳墓”的權利保障體系,人格權獨立成編是重大創新,明確禁止深度僞造肖像、保護個人信息,將人身尊嚴保護提升至新高度;物權編平等保護公私產權,合同編以526條篇幅規範交易秩序,新增保理、物業服務等典型合同,禁止高利放貸 。 . 設立離婚冷靜期、離婚經濟補償制度,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新增打印/錄像遺囑形式,建立遺產管理人制度,完善繼承規則;確立意定監護、見義勇爲救濟規則,以法治弘揚公序良俗與核心價值觀 。 . 整合九部民事單行法,解決立法碎片化問題,爲法律統一適用奠定基礎;民商合一體例優化營商環境,明確電子合同成立規則、格式條款提示義務,爲市場主體提供穩定預期 。 . 它不僅是民事權利的“保障書”,更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支撐,通過平衡自由與秩序、權利與義務,讓平等、誠信、綠色等原則深度融入社會生活,既回應了互聯網、老齡化等時代挑戰,也爲解決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提供了根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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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點法嘍,在這之前看過羅翔老師的法治的細節,再看這書,有好多是常識的感覺哈哈哈哈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爲準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爲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爲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爲住所。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監護人除爲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爲;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爲。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爲失蹤人。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並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爲由主張收養行爲無效。 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辭職,催款,律師信……發到郵箱或者微信,就開始計算時間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爲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複登記; (三)超出登記職責範圍的其他行爲。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佈。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爲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爲按份共有。 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耕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七十年。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爲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爲作出承諾的除外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佈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爲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爲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爲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不得拒絕用電人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爲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爲沒有利息。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爲不定期租賃。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爲出租人同意轉租。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爲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物業服務人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託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後分別轉委託給第三人。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爲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僞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複製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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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認識民法典的重要意義顯得格外重要。 民法典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翻開歷史的畫卷,從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的編纂走過了漫長的道路,一部“法”的誕生伴隨着中國社會60多年跌宕起伏的發展,伴隨着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人民“從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的歷史飛躍”。民法典見證了這一段時光,經得起時間的考驗,是通過一步一步實踐摸索而形成的,具有科學性、民主性,民法典的頒佈水到渠成、瓜熟蒂落,體現的是全國人民的心聲和願望。 民法典爲我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屬於中國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義環境。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爲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滿意度不斷加強。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轉化爲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在這個過程中,民法典作爲社會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的立法表達,提供堅強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頒佈將更好的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 我國《民法典》是保護公民私權利的法律匯總,從某種意義上講,《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作爲事關每個公民一生的的法律,《民法典》與每個人的生活工作休慼相關。民法典的頒佈,是維護人民權益的客觀需要,大到國家規定、小到家庭糾紛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當然民法典頒佈後,還需要進行廣泛的普法宣傳工作,讓廣大人民知道這部法律,理解這部法律,用好這部法律。這樣民法典纔會更好的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成爲人民的“法”武器。 時間可以見證一切,那麼最後我們就把一切交給時間,讓我們一起去見證,見證這部法律實現14億中國人對美好生活的夢想,見證它走出中國、走向世界,在人類法治文明史上征途中畫出濃墨重彩的一筆。(王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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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改革開放以來的一部具有重大歷史意義民法典,是我國民事法律制度進一步得到發展完善的根本大法,是維護中國公民權利利益的必然要求,標誌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 我做爲國家公民要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要學法知法懂法,不但要用法律鞭策自己成爲合格公民,還要大力宏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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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終於看完了[苦澀]無聊至極!! 第一編、第二編非常無聊,看起來很枯燥。第三到第七編一般無聊,與我們日常生活的聯繫會緊密一些,瞭解一下還可以。個人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這一部分是最難理解的(哭)。 豆包總結: 1. 民事權利全保障:從出生到死亡,人格權(肖像、名譽、隱私)、財產權(房產、存款、網購商品)、婚姻家庭權利等都受保護,比如他人亂髮你照片、泄露你手機號,都可依法維權。 2. 合同簽訂要留心:網購訂單、租房合同、借貸借條都算合同,簽字/確認即生效,違約要擔責;借錢給別人務必寫清金額、還款日期和利息(高利貸不受保護),避免口頭約定。 3. 婚姻家庭有規矩:結婚要自願,禁止包辦;婚內出軌、家暴等過錯方,離婚時可能少分財產;離婚有30天冷靜期,冷靜期內可反悔;孩子撫養權優先考慮利於未成年人成長。 4. 繼承規則要清楚:法定繼承先看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順序),再看兄弟姐妹等(第二順序);遺囑形式有自書、代書、打印等,打印遺囑需兩人以上見證纔有效,公證遺囑不再優先。 5. 侵權責任要明確:遛狗不牽繩咬傷人、高空拋物砸到人,飼養人/行爲人要擔責;網購商品質量問題,可找商家也可找平臺;好意同乘(無償搭車)出事故,駕駛人有過錯才擔責,減輕責任。

書籍信息

作者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出版社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1-05-01
ISBN9787516225899
分類社會文化-法律
格式EPUB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