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立慶
在勞動教養制度廢除之後,應適當擴充刑法的調控範圍。立法上應該堅持適度犯罪化,並使附屬刑法名副其實。司法上,應通過刑法適用解釋擴充刑法規範的供給,只要不是令社會一般人產生明顯突兀感的結論,就不爲罪刑法定原則所禁止。刑法適用中應重視犯罪之間的競合尤其是交叉競合關係,而對於財產犯罪的認定來說,應堅持經濟財產說概念、在秩序依存模式和民法志向模式之間尋求平衡。爲實現刑法調控的合理與正當,應堅持對犯罪的實質化理解以及刑罰後果對構成要件解釋的反向制約。“嚴而不厲”思想要求在嚴密刑事法網的同時去重刑化,是積極主義刑法觀的理論支撐。 本書在主題上,明確以“積極主義刑法觀”爲標題和中心,在關於刑法機能問題的同類著作中體現出鮮明的學術個性;在內容上,從宏觀的刑法解釋、中觀的刑法適用規則和微觀的財產權刑法保護角度,對積極主義刑法觀的司法適用問題層層推進,並且結合具體的案件展開;從研究方法上,專章討論“積極主義刑法觀的必要節制”,注重辯證研究而避免極端。無論是對於刑法理論研究者檢討刑法的調控範圍,還是對於刑法實務適用者掌握刑法解釋規則去處理案件,相信本書都能起到啓發作用。
付立慶老師的幾個學術標籤:積極主義刑法觀;以刑制罪(綁架、輪姦的限制解釋);抽象危險犯允許反證;目的犯;修正的經濟財產說;刑法解釋的限度:明顯突兀感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