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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關天:清代刑部的政務與官員(1644-1906) 封面

人命關天:清代刑部的政務與官員(1644-1906)

鄭小悠

2064人在讀
31.2萬字總字數
¥78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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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人命關天》綜合編年體官修史書、各類典章、檔案、文集、年譜、筆記等史料,對清代刑名制度的發展做出了詳細梳理。同時,在制度史研究中引入對人、事的考察,刻畫了具有相當專業素養的刑部技術型官僚形象,由案件的駁議往來,再現刑部與其他中央機構及地方官員在法理、人情、利益交織情況下的多重博弈。全書通過分析清代皇權在刑名體系中的環節性作用,揭開了有清一代如何提升刑名體系的運作效率,以維持全面制度化治下的政治與社會穩定,由此緩解統治合法性的危機。

讀者書評

★★★★★

翻開鄭小悠的《清代的案與刑》,一下子被真實且離奇的案件吸引,後半部分的制度介紹蜻蜓點水,又找到作者的另一本專著《人命關天:清代刑部的政務與官員》,解開了不少疑問。 作者選取的幾件清代刑事重案,集中反映了清代刑事案件幾個特點:一是刑訊逼供普遍且嚴重,逢案必備。有嫌疑人飽受重刑,其家人求其速死而幫助僞造證據之咄咄怪事;二是“諱盜誣良”甚多,地方治安是官員考覈重要內容,在相關上下級官員需要個人承擔經濟、政治責任的情況下,地方官員不惜誣陷受害人而開脫責任;三是社會整體思想重人情輕法理,海昇殺妻案中,因海昇與朝中重臣阿桂沾親,阿桂與和坤不睦,和坤得寵不得人心,各級司官仵作,專職的司法人員,自覺自願地以私情和意氣爲重,齊心協力扭曲事實,不惜枉法縱犯,直到乾隆問案,查清事實的官員卻因結果背於人情而悻悻而去;四是鮮明地維護傳統倫理道德。被悍妻趕出門的丈夫因爲夫綱不振被有司杖罰,狀告父親殺兄的兒子代父受罰,父親殺人兒子一起死罪;五是京控(進京上訪)案件暴增,沒有終審制度,地方官上下回護,案件當事人經常不服進京控訴,反反覆覆案件拖拉幾年乃至近十年不足爲怪;六是刑事案件頻繁演化成政治問題。案件經過各級官府的推拉鋸扯,演變成民與官、上級與下級、中央與地方、乃至皇帝與官僚集團的矛盾。 這些花樣百出、匪夷所思的案件之生髮緣由,需要往更深的土壤中去找尋。在《人命關天》中,可以大略瞭解清代的刑事司法體系和刑事官員狀況以及皇帝在其中的重要影響。 作者認爲清代統治者因爲非漢族而有“政權合法性焦慮”,因而對士大夫、紳士階層予以打擊,而對關心個體生存而與政治無涉的中下層民衆則爭取、拉攏,希望通過“仁政”增強統治合法性,而仁政的重要內容之一則是刑獄平,因而刑名受到特別的重視。焦慮是存在的,乾隆在叫魂案中的表現充分展現了其焦慮心理,刑平也是歷代統治者的治國重點,這二者在清代的強烈關聯或許可以從其刑事司法活動中窺得一斑。 清代制定了一套同級集權-縱向監督的刑案審轉複覈制度。同級集權,是指重要刑名案件,地方衙門的正印官是該案唯一責任人,權力之集中,前所未有。對這唯一責任人的監督,是其上級官員,直到中央機關刑部以及最後的行政部門皇帝。從地方到中央,基本上是一根線到底的垂直管理系統,沒有同級監督。這與明代的刑事司法系統有比較大的區別。明代中央有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分別負責案件審理(刑部負責民間命盜案件、都察院負責官員涉罪案件)、案件複審、司法監督。地方上,按察司作爲監督機構,與地方負責審理刑事案件的布政司、都司是平級關係,地方布政司、都司審結案件後,上達布政司,轉呈刑部。地方上官吏不法、冤獄之事,申訴到按察司,按察司受理處置後,上呈都察院。 前後一對比,任誰都發覺不對勁啊,明代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同級監督體系,到了清代卻只有上下級的垂直監督了。這是怎麼回事?簡而言之,話說在上京時,滿族的司法從內容到體系就很簡單,基本上是單獨部門說了算。入關後,承明制,但司法程序的複雜性令滿人望而卻步,加之不通漢文,不信漢人,所以是漢人做事,滿人定奪,基本上按照他們的舊有邏輯行事了。後來刑部一支獨大,成爲天下刑名之總彙。 有意思的是,對於清代這一刑事司法體系,法制史研究已有共識,清代政論家卻對之評價甚高。造成認識懸殊,大概是因爲清代修律甚多,司法人員的專業性較強。清代法律之繁複遠超前代,這是疆域擴大、人口增長以及有效統治的必然結果,考訂、註釋律例、例案彙集、秋審文類、駁案、成案彙編等都進行得如火如荼,律例日多,司法工作便需要掌握這些律例的專門人員從事,其他人員難以插手。 清代以科舉取士,新科進士、廕生、捐納等入刑司者都是另起爐竈學習法律。除了家學傳承,一般都是邊幹邊學、老青間傳幫帶、司官向書吏學習。刑部的專業性有別於他部有幾個顯著特點:刑部官員任職時間長、流動性低;刑部堂司官做事,胥吏只做抄寫等非實質性工作;刑部滿漢官員無畛域之別,甚至漢人居多,以個人才能爲是;刑部清苦,書吏都無臉,滿人權貴者亦不願染指,到晚清時刑部形成關中派,因關中當時遠離政治中心,民風質樸,能喫苦耐勞。從其教育背景、選拔過程、仕途前程來說,清代刑部官員可謂技術官僚,但還談不上專業化、職業化,畢竟,操作流程和方法依大清律,操作宗旨和指導思想依皇帝意志。 瞭解清代刑事活動,不能不瞭解皇帝這一重要角色。清代刑部政務運作的全面制度化與皇權決定司法並行不悖,這是由皇權的操控目的和操控能力決定的。作者總結說“如果說有效地防冤濫是刑部工作的直接目標,那麼,贊聖天子以持天下之平,則是刑部工作的根本指歸。”首先,世輕世重觀念之下,刑事司法並無獨立的價值追求和司法原則,一切以社會現實需要和統治者的認識程度爲轉向,清代康熙朝寬仁,雍乾朝嚴苛,鹹同到晚清則日益混亂。其次,清代皇帝對刑事案件的參與程度前所未有,已經超出了“法司依律、天子衡情”的傳統框架,以聽匯、指示、督促、議論等方式擠身於司法程序的諸個環節,加上堂官們或畏上或諂媚地迎合,皇帝實際上在坐堂定案,行堂司官之職。如作者所言:“皇帝利用程序、主導進程、預定結果,專業而馴服的刑部,是他們最得心應手的工具。”究其原因,在傳統社會及至清代,司法本是帝國行政事務的一部分,皇帝是行政系統的最後環節,聽命於最高行政長官便是常規之事,這與現代意義上的司法的概念沒有任何交集。所以不少人疑惑,這樣的法制史研究意義何在,正如費孝通先生所說,“歷史的追述常是未來的保證”,不是每一次追述都有保證,但不追述便更沒有保證,還是要追述的。 《人命關天》這本書,史料五分,史識略差,第三、四章“技術官僚的理想國和烏托邦”的標題,與內容不甚契合,刑部技術官僚們雖然貌似文法吏,但底色還是有儒學背景的朝廷命官,對皇權的認同和依附並未因刑名工作而減弱,沒有理想國與烏托邦。而晚清刑部重臣剛毅、趙舒翹二人所謂的保守行徑,亦是當時朝廷主流,非刑名工作造就的個人格局問題。對於清末沈家本修律在中央與地方引發的禮教與法理之爭,重點內容一筆帶過,頗爲遺憾。

★★★★★

從唐中期以後,歷代君主爲便於掌握大案要案,特別是政治類案件審理定罪的主動權,通常會利用內廷機構或身邊親信人員制衡,甚至架空外朝法司。如唐代的三司推事、北宋的理刑院、明代的錦衣衛詔獄等。政治史研究認爲這是君權高度集中,強勢干預司法的表現。同時,政治史研究還認爲,清代特別是雍正以後,君主專制權力攀上歷史最高峰。然而有意思的是,清代在政府的刑名體系之外,並沒有一個直接由皇帝控制的斷獄機構來分割法司之權。即便是重大的政治類案件,皇帝也只會欽點親王、大臣等與刑部或三法司會同審理,大多數情況下,刑部因爲掌握律例而作爲主稿衙門負責定罪量刑,會審親王、大臣主要起到監督作用。 於是乎就產生了這樣一個問題:爲何專制程度更高,君權更強的清代反而沒有代皇帝制衡法司,特別是刑部的內廷斷獄機構出現呢?原因在於,清代皇權之強,已經不需要通過專門的內廷班子來限制政府,皇帝有足夠的權威和能力直接控制刑部,令其爲自己的意志服務。皇帝身兼國家領袖與政府首腦二重身份,親身活躍於法司辦案的決策環節,甚至過程當中,或委曲暗示,或直接發號施令。相對於唐、宋、明各時代由皇帝親信組成的內廷問刑班子,清代的刑部名分更正,專業性更強。所以清代的大案,特別是政治類案件,從表面上看起來,都非常遵循程序、合乎律例,毫無君主個人肆意妄爲的痕跡。事實上,每到這種時候,皇帝,特別是雍正、乾隆這樣強勢君主的個人意志,早已通過奏摺密囑、當面示意,或法司官員的個人揣摩等形式,滲透進整個案子的辦理過程當中。皇帝利用程序、主導進程、預定結果,專業而馴順的刑部,是他們最得心應手的工具。 阿克敦在部10年,其子阿桂在乾隆末嘉慶初任管部大學士15年,而阿桂之孫那彥寶、那彥成又在嘉慶、道光年間分別擔任尚書,那彥成之孫慶霖亦恩蔭刑部司官,家族在部任職時間在35年以上,子孫之同僚即父祖之故吏,是對刑部影響最大的家族。 天下事,有治人,無治法。得人辦理,則無不允協,不得其人,其間舞文弄法正自不少。雖條例畫一,弊終難免。 目下,由美國學者倡導的新清史研究是清史學界的討論熱點。新清史學者關心滿洲人的問題,強調滿洲人的自我認同,以及由滿洲貴族組成的統治集團對國家政治的影響。這樣的思路固然是對傳統清史研究中過分強調漢化、強調清承明制問題的矯正,但亦不可失之過逾,以至於觀念先行,忽略了歷史進程的本來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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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緻考析有清一代刑部組織和職能的發展變化,綱舉目張,條理清晰,將錯綜複雜的部門沿革與行政流程娓娓道來。作者避免先入爲主的價值評判,亦不以現代司法體制衡量比附清制,而是尊重歷史語境,還原清代刑名制度的本來面目,廣泛徵諸史料,深入剖析具體案件的往復論議,全面展現刑部無論從部內建設、協調相關中央部門以及特別是處在地方督撫與皇帝之間的樞紐位置如何從各個層面打造和發揮自身「天下刑名之總彙」職能,藉此提供一個觀察清代政治與行政整體面貌的視角。(閱讀時間:2022年30日-2023年1月6日;自評:8.1;推薦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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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紮實!讀完大概瞭解了清代司法審判程序。印象特別深刻的是最後一章中鄭老師對部寺意見往來的敘述,通過這個案子可以瞭解清代裁判者到底是怎麼來比附輕重,清代雖然沒有現代刑法罪刑法定種種原則,但是那種精緻嚴密的法律論證邏輯是共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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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居然讀過作者的《清朝的案與刑》 作者果然是清朝司法方向的專業學者 寫的太好了 非常入木三分 作者介紹的清朝皇帝在清朝司法中不扮演裁決者角色的論點讓我印象非常深刻 精闢 非常值得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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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5年,博論出現,到2022年出版,經歷的時間不可謂不長 研究的對象是清代的刑部,有“天下刑名之總匯”支撐,刑部的權力有司法行政、司法、立法三類特徵,亦反映帝制時期中國政府機構包攬一切、權責相對不明的狀態,總的來説,刑部的權力是以“司法”與“立法”爲主。 刑部之所以能保持優勢地位,形成部權特重的局面。無外乎三個原因:一是制度設計優勢,二是法律專業優勢,三是皇帝的支持。 “1644年”乃滿清入關之年,從一個地方政權轉變爲全國性政權,此前的司法制度多以滿洲舊俗爲主,故直至不論。入關後,清承明制,再和原來的滿洲舊制加以融合,清代的各項制度慢慢發展出自己的特色。“三法司”的格局逐漸轉變爲刑部獨重的局面(趨勢從明中期依然出現),地方上的審判權力亦逐漸轉到中央,經過刑部的程序,再呈上皇帝決斷。“1906”則是清末新政開始的時間,此後清的國家制度有一定的變化,且距清之亡時間亦不遠,故亦存之不論。研究的是1644--1906兩百多年間,“常態”的司法審判程序,以及期間審判機關權力的轉移,審判根據的變化以及審判過程中的各種“人”的因素以及古代儒家思想對於司法審判(申韓之道)的影響。 全面制度化,是清代刑部政務運作改革的基本方向。所謂“全面制度化”,突出表現爲將大量不成文的、習慣性的規則、程序,隨着時間推移,經過多次重複、調整,形成明確的規則、程序,以指導官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 清代政府行政以錢糧、刑名兩項爲最重,貫穿於從州縣到中央之間的所有環節。前者讓國家從民衆手裏獲得運作政治的資源,後者維護政權的存在與社會秩序。 在清代,“使民無訟”既是儒家意識形態追求,又是州縣地方官的切實治績;因爲地方官府的幕友大多抱有救生不救死的觀念,是以地方官在具題命案時,往往利用兩請的辦法,爲犯人減輕罪責。 總而言之,到康熙中前期,清代的刑名體制已從入關後全盤嚮明朝學習的方向岔開,開始形成新朝的新模式。刑部對地方刑名事務的空前控制力,在寺、院二法司式微的襯托下,突顯其“天下刑名之總彙”的重要地位。 清代律例主要有三個來源,一是繼承前代遺留;二是由刑部及內外大臣官員奏請增改修訂;三是由已辦成案奏準通行,五年一次纂入律例。 在清代刑部內,有三組關係最值得注意。其中官吏、堂司兩組,是上下級關係。在清代的人事制度設計中,前者更多體現於上對下的限制、監督;而後者更側重於上對下的培養、提拔。此外,清代官署中還獨有一組特殊的人際關係——滿漢關係,滿漢關係與前兩者不同,同層級滿漢官員的身份相對平等。 清代監獄條件受財政規模所限,不能用現代國家監獄制度的標準要求,且醫療條件很差,夏季尤其容易傳播瘟疫,許多犯人在審訊過程中受到刑杖,傷口一旦感染,就容易造成死亡。刑部監獄雖然是全國管理最完備的監獄,但瘟疫等疾病和刑傷感染仍是犯人死亡的主要原因。 清代皇權之強,已經不需要通過專門的內廷班子來限制政府,皇帝有足夠的權威和能力直接控制刑部,令其爲自己的意志服務; 換言之,清代君主對刑名案件處置的自由度遠不及秦漢君主那樣高,但權力所能涉及的範圍卻大大過之。而且,他們的權力性質並非“反常規”的“干涉司法”,在清代,君主“衡平”而非“依律”地處置刑名案件,就是“常規”本身。 清代刑名體系中“部權特重”格局的形成,既是清朝統治者合法性焦慮的衍生品,以及政府對統治資源與社會現實不平衡狀態的權變應對,又是隋唐以降三省六部制發展,特別是明代廢相後,六部上承天子,分領國家大政趨勢不斷強化的結果。 清代歷史有幾個很重要的時間劃分點,第一是從順治元年(1644)至嘉慶四年(1799),此時在位的皇帝大都權力欲極強、國家處於開拓上升期間,國家各項制度處於建立與完善之中;第二是從嘉慶四年(1799)至鹹豐元年(1851),此時的皇帝如同大清的國勢一般,各項制度俱已成型,國家安定,各方面趨於保守,此時的皇帝亦是因循守舊亦步亦趨死守祖宗成法;第三則是從太平天國之亂至清亡,由於內外各種挑戰,國家的權力格局從“內重外輕”向“外重內輕”轉移,關於刑部司法行政亦如是。從此前的對人命的態度極其謹慎,變爲簡單粗暴有效的“就地正法”。 直到太平天國等一系列撼動王朝統治基礎的戰爭從天而降,王朝不得已放棄重內輕外的制度傳統,實行草率隨意、弊端橫生,但成本低廉、震懾力強的“就地正法”之制,“防冤濫”的刑名體制遭到根本性破壞,同光年間冤案頻發,民不堪命,督撫一改面對“大部”時的唯唯舊態,敢於公開頂撞抗命,國家的權威性與政權的合法性遭到嚴重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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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博士總出精品 點贊。挺好的組織研究 窺往而鑑今 人的慾望和需求塑造每一日的生活 歷史就是每天的生活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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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關天,清代制度;詳細疏理,年體修史;人事考察,刻象官僚;皇權作用,緩解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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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本學術著作,但是不會覺得晦澀難懂,鄭小悠老師極爲清晰地把她的研究所得一章一章地表述出來,喜歡這種願意把所思所得講清楚的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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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專業的一本書,作者通過分析清朝刑部權力架構、專業能力的發展演變,講明瞭清朝整個權力運行過程的基本邏輯, 史料詳細,分析入理。尤其讓人印象深刻的是刑部主要官員的專業精神和素養,改變了我對他們原來的印象。

書籍信息

作者鄭小悠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2-10-01
ISBN9787208177048
分類歷史-中國古代
格式EPUB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