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翔
本書是作者二十年來對於憲法與部門法關係研究的主要成果的合集。這是一項由中國的具體法治實踐所引導的系列研究,是在憲法學研究“議題化”、部門法議題憲法化的背景下,憲法學者對部門法中的憲法問題的主動回應。 本書中既有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近親屬證人免於強制出庭、機動車限行、計劃生育政策調整等具體爭議的憲法學分析,也有對基本權利在私法上的效力、私有財產權的社會義務、人格權與個人信息權的憲法根據、罪刑法定的憲法基礎、法益的憲法關聯性、部門法中的比例原則應用等理論問題的研究。同時,本書還在“部門憲法”的維度下,與經濟法、環境法、社會法等部門法學科展開對話;在具體理論與實踐問題之外,展示了關於“憲法與部門法的三重關係”的分析框架,以及相關研究所需要的概念裝置和理論工具。
本書談的是憲法與部門法的關係,更準確地說,是張翔教授理論框架下的憲法與部門法。它在嚴格意義上不是一本書,而是論文輯叢,但其編排又確乎是一本書。通讀全書,我的感受是,盛名之下無虛士。本書:結構清晰,邏輯嚴密,資料翔實,精彩紛呈。 張翔教授首先指出,應將“憲法與部門法的關係”界定爲:“形式意義的憲法”(具有最高效力的憲法典)與由低位階的規範所構成的各個法律部門之間的關係(這些法律部門,可以是在法制史和法學史上業已形成的、具有較強的內在體系性的法律部門,也可以是在某些領域形成的具有更強問題導向性的新興的法律部門。各法律部門的規範,不僅來自“形式法律”(由立法機關制定的),也來自更低位階的規範性文件,而且一個規範或一個制度完全可以出現在多個法律部門中)。概念上的明晰不但有助於內容展開,也是對這個問題本身的證成(關於“部門法”的證立)。而論及關係,張翔教授則指出,一方面,憲法與部門法的三重關係:“法律對憲法的具體化”、“法律的合憲性解釋”和“法律的合憲性審查”。另一方面,概括來說,憲法與部門法交互影響。自此,全書框架定下。 而在具體部分的展開中,張翔教授以縝密的邏輯展開論證;例如,在合憲性分析上,他使用審查基本權利限制的三階段分析框架:首先討論論題的核心內容落入哪項基本權利的保護範圍,其次論證對此的措施、規定是否構成對該項基本權利的限制,最後運用比例原則對此限制的合憲性進行審查,論證其是否具備阻卻違憲事由,最終就限制是否具有憲法正當性得出結論。 在內容上,張翔教授分別從民事法、刑事法、行政法、經濟法、環境法及社會法等部門深入具體問題對於憲法與部門法的關係做了縝密論證。這些內容或許是社會現實中的焦點問題,或是極具深度的學術問題:齊玉苓案、“饅頭案”、“李斯特鴻溝”、留置權問題、限號問題、大學自治問題、徵稅問題以及環境法部門問題。內容洋洋灑灑,且令人耳目一新,受益匪淺。同時,張翔教授對於問題的分析論證既立足於我國實際,又充分借鑑了域外(主要是德國)的學術養分(基本權利的雙重性質、交互影響理論、脣齒條款、特別犧牲理論、國家任務條款,等等)。以我爲主,爲我所用,這一點極具有學習價值。此外,作爲憲法教義學的秉持者,張翔教授的文章多立足於規範分析,同樣值得學習。 正如書末的對談記錄表明,任誰都無法迴避這一問題。社會實踐向學界提出了這一問題,而這一問題本也應該被考慮。或許你不同意張翔教授的觀點,那你更應該讀一讀他的論斷、思路與內容,並以此給出自己的分析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