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廣聰
未成年人司法與兒童福利制度密切相連。特別是在社會轉型時期,如果涉罪未成年人沒有適當的條件迴歸社會,那麼依賴傳統刑事司法程序“懲罰”的效果就會較有限。當前,我國涉罪流動未成年人的生活狀況存在固有的社會性缺陷因素,應當從未成年人犯罪社會責任論的視角切入,進一步明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教育矯治工作的福利立場。本書認爲,應通過採取有效的社會支持措施優化司法功能,從制度基礎、程序保障和實體保護等角度共同促進未成年人刑事審前程序的完善,落實“儘早”處置與保護的原則。具體而言,可以通過社會調查發現涉罪未成年人社會化過程中的問題,爲落實個別化處遇目標和服務審前程序功能提供科學的事實依據;改造羈押替代性措施,將其作爲體現福利保護理唸的重要程序性保障措施;通過附條件不起訴等審前程序的轉處與保護,從實體上促進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矯治目標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