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爲加強法治宣傳,迅速普及法律知識,服務於我國民主法制建設,多年來,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年定期審議通過、修訂的法律,全品種、大規模地出版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版的系列法律單行本。本法的全面修訂是落實《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年)》的一個重要目標,並且與《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21—2025)》中保障婦女權益的舉措相輔相成。修訂草案體現了中國特色的婦女權益保障制度,強調了對婦女就業平等權以及財產權益的重視,針對近些年來出現的一些侵害婦女權益的新現象新趨勢,修訂草案回應時代挑戰和現實需求,對婦女生命權、健康權和隱私權給予重點保障。
法律條款非常到位,執行也要到位纔是。
法條規定保障婦女各方面的權益,然而與我所見的事件不同,太多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爲了。首先作爲信息時代,網絡上充斥着各種新聞媒體,許多新聞媒體的報道在涉婦女事件時過度誇大事實、斷章取義、過度強調女性性別模糊男性性別、過度強調女性受害者、甚至是顛倒黑白,違背新聞的基本三要素,哪怕是權威媒體也犯這種低級錯誤,然而未見對其的處罰,也未見整改,怎麼能不讓人寒心呢。(比較相近的如三男子夜晚騷擾電動車女子事件、男子夜店下藥致未成年女孩身亡事件) 其次,用人單位對女性的婚育狀況詢問、懷孕期辭退等等違法行爲,屢見不鮮。作爲一名年輕女性,看到的許多建議是“撒謊”,即告知用人單位自己已婚已育,以此來獲得就業機會。我想說,如果婚育狀況(以及產後就業難)成爲了女性在社會上謀生的障礙,那麼女性對生育的恐懼以及生育率的降低是一定的。人如果連獲得基本生存的勞動機會都無法保障,又如何再考慮其它的事情呢? 最後,是常見的關於“性”方面的侵害問題。性騷擾(包括日常生活和職場)、性侵害、ai女性裸體音視頻照片、偷拍等等問題真的是太嚴重了(個人感受)。一些違法組織通過各種手段,註冊國外軟件賬號,發佈各類侵害女性的違法信息,然而廣大受害者並未收到任何道歉,事件也並未得到任何回應。每每想到這類針對女性的侵害問題,心裏就湧出對龐大犯罪男性羣體的恐懼。 對類似事件雷聲大雨點小的恐懼和不解,催生了我對是否有具體法條規定的疑惑,沒想到還真有。但法條是法條,如何落實,纔是真真正正地問題。希望女性將來的處境更加安全、未來的社會更加文明吧!
和05版比起來是豐富了不少,比如對於學校和工作中性騷擾的相關規定。草案裏提到教職人員聘用前應該先檢查其是否有性騷擾史,這條好像沒納入最終法案,雖然並不一定能有什麼實際作用,但是至少多一個篩選條件。 而越大的企業越是要跟着政策至少在形式上做一些行動,我所見的滴滴有母嬰哺育室、廁所有孕婦便利的坐便室,婦女節活動做得很大,企業有在推崇“女性領導力”,很多領導確實也是女性。我知道企業的性騷擾、女性所受的權利不對等依然層出不窮,但當這樣的法律條文出來後,多少是有一些作用的。希望越來越好吧,很多條例希望更具體一些,不合理再調整。 以下三條竟然也被納入進去了,有些驚喜,但又覺得不該驚喜,本來就該保衛女性的這些權利,這是以很多女性權力被損害爲代價換來的。 第二十六條 住宿經營者應當及時準確登記住宿人員信息,健全住宿服務規章制度,加強安全保障措施;發現可能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爲,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九條 禁止以戀愛、交友爲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係、離婚之後,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 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五十八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婦女依法行使繼承權,不受歧視。 喪偶婦女有權依法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婦女權益保護在性騷擾,拐賣,家暴,職業歧視等各領域都難以取證。這讓婦女權益保護,變成了紙上談兵。
看完了,我覺得挺好的,婦女真好。
不應該限制會員才能觀看,這類法制書籍理應免費給人民羣衆看。另外,大多數法條在社會上實施相對還是較爲困難,例如第21條32條43條等,其中大多數還是跟幾千年來封建社會制度更迭有所相關,重男輕女及婆媳矛盾等社會道德因素掛鉤,在權益保障法的實施中大多數基層公檢法及婦聯法援及值班律師都任重道遠,更應該從實踐中去探索驗證,希望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法制社會建成不是成文法條空談。
相對來說比較詳細了,但關於性騷擾的界定和處理還是比較模糊,希望日後能夠更加完善!既然有些事情我們無法改變,那麼就要善於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