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物匯聚 YouTube 有聲書與書評
再審洞穴奇案 封面

再審洞穴奇案

朗·富勒  等

1.8萬人在讀
7.3萬字總字數
¥20.99定價

有聲書與視頻解讀 YouTube有聲書 2 · 視頻解讀 8

內容簡介

1949年,美國法學家富勒在《哈佛法律評論》發表了他虛構的“洞穴奇案”。五名探險者受困于山洞,在等待救援的過程中因缺少食物,大家約定抽籤喫掉其中一人。獲救之後,存活的四人被以殺人罪起訴,一審判處死刑,被告上訴至最高法院。富勒以一人分飾五角,虛擬了最高法院5位大法官對此案的判詞。50年後,《哈佛法律評論》編輯部邀請6位法官和學者再次審理該案、撰寫判詞,呈現對此案的重新思考與論戰,並請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大衛·沙皮羅撰寫評論。本書是對這11篇判詞和1篇評論的完整彙集。

讀者書評

★★★★★

自然 朗·富勒提出的“洞穴奇案”,因其出色的說理和辨析,又包含着關於法的各種有爭議的問題的交織討論,展現了豐富的法理學所擁有的獨特的魅力,備受推崇,成爲了法學經典之作。本書後半部分是在原書基礎上加入了“被告辯護”與對其的看法。後來,中國學者秦濤還模仿這種風格,寫下了《洞穴公案》,表明了在古代中國,也面對着像這樣情理與法理的諸多較量。 我們都知道,在1967年,菲利帕·福特提到了“電車難題”,這個問題爭論頗大,關於它的各種變體也開始在全世界流行--比如本書中的情形,現實中還有一些真實案例在發生。 今天偶爾看到了一個小朋友視頻,他的一段話我覺得可以解決這個問題,而且思路是非常簡單的。他原話是這樣的: 【你說想要用一個人去換一百個人的命,那一百個是命,那個無辜的人就不是命了嗎?你們又憑什麼決定哪個該死?“天道無親,大道不仁”,救人的前提是不能傷害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假如今天要爲了多數人去犧牲某個無辜的人,我們自己也有可能被別人犧牲掉。假如那個無辜的人是你自己,你想被別人這樣犧牲掉嗎?莊子說,“方生方死,方死方生”,生和死,對和錯是不斷轉化的。你認爲是對的,換一個角度就有可能是錯的,誰又有什麼資格決定誰的命更有價值呢?】 無論是西方自然法思想還是按照中國的“天道”,我個人也覺得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唯一的,是確定的: 沒有人有權利決定一個無辜的人的生死,或者認爲別人的生命就比ta的更有價值。畢竟對於這個人的父母或者配偶孩子來說,ta一個人可能就比整個世界的人都重要。

★★★★★

《洞穴奇案》沒上架,倒是先看了《再審洞穴奇案》。 不看到最後“最蠢女傭”的判詞,是不能完全理解這本書的。 最初人類爲了弘揚道德,才根據俗成的羣利最大化而制定了法律。隨着階級的發展,統制者卻把從道德中引涉出的法律作爲了銘文。反而一字一句的用法律文符圈定了道德的行爲及標準。 在此特殊案例中,不要去糾結哪位法官的判詞是對的或是錯的;也不要企盼有罪的行爲會得到赦免;更不要疑問爲什麼法律不對類似“自然狀態”或“緊急避險”下的情況予以認定或補充;甚至不要以爲陪審團的認定是否是道德的判定。。。 連“最蠢女傭”都明白的道理。法官完全可以這樣說,亦或那樣判。所有法律條文可能的判決都指向一個目的和擔心。 冉阿讓會不會因要餓死的“自然狀態”而去貴族家搶劫,當百姓出現生存堪憂時,會不會因“緊急避險”搶奪富人的財富而讓更多人活下來。 這奇案的判定會引起更多道德上的共鳴和對統治者惴惴不安的憂慮。 四個人?哪怕是四百個人都必須判有罪,不能以生存爲理由殺人(哪怕是一個富人,因爲富人是不擔心生存的。😂),至於民衆的態度嘛?當然冷漠麻木,私下議論最好。若羣情激憤,那再用統治者仁慈的赦免來平息吧! 但是一定必須肯定判以絞刑。 所有法院的責任和戲碼只能如此。😎😎😎

★★★★★

當五名探險者被困幽暗洞穴時,人類文明最精密的理性裝置——法律體系,在絕境面前顯露出令人心悸的裂縫。《再審洞穴奇案》猶如一把鋒利的手術刀,剖開現代法治文明光鮮的皮膚,暴露出其內部糾纏的神經:在生存的懸崖邊緣,法律究竟應該成爲機械的裁判程序,還是化身爲承載人性的方舟?這場發生在虛構法庭的世紀辯論,實則叩擊着每個現代人內心的道德密室。 站在21世紀的文明高地回望洞穴奇案,我們看到的不僅是法律學說的交鋒,更是人類在生存困境中的永恆掙扎。當自動駕駛汽車面臨"電車難題"式的算法抉擇,當基因編輯技術觸碰生命倫理的邊界,奇案中的法理辯論正在科技時代獲得新的現實投影。或許真正的司法智慧不在於給出標準答案,而在於保持法律體系的彈性,讓其在捍衛秩序底線與包容人性弱點之間,找到動態的平衡點。正如洞穴中的探險者用骰子決定命運,現代法治文明也需要在理性與溫情之間不斷投擲思考的骰子,在每一次墜落中尋找重生的可能。 每位法官不同的觀點體現了其價值觀和看待問題的角度。看了本書,發現每種觀點都有合理之處,開闊了思維和眼界,對於我們來說,只是一種觀點的展示,對於當事人來說意味着生死。

★★★☆☆

爲“爲了多數人能活”,就理直氣壯地犧牲掉那一個。如果法律在這裏宣佈他們無罪,那就等於開了一個可怕的口子:以後只要情況足夠極端,人們就可以自己決定誰能活、誰該死。這動搖了我們文明社會的根基——生命是神聖的,不能像工具一樣被計算和取捨。判他們有罪,是對那個逝去生命最基本的尊重,是法律在說:任何人的生命,都不該被這樣剝奪。 那爲什麼又不該判死刑呢?因爲我覺得,判刑尤其是判死刑,除了懲罰,還應該有點別的意義,比如讓社會上其他人引以爲戒,不敢再犯,也就是所謂的“震懾”作用。可在這個案子裏,這一點都很難成立。 首先,這種被困山洞、不喫人就要一起餓死的極端情況,普通人一輩子都碰不上一次。也就是說,案件的情景很難復現,你判他們死刑,也嚇唬不了誰,因爲沒人覺得自己會陷入那種境地。 其次,他們殺人不是爲了搶錢、報仇或者取樂,他們是被求生的本能逼到了牆角。他們的行爲是可怕的,但他們的心,和那些冷血的殺人犯是不一樣的。所以,一個很長的、在監獄裏度過的刑期,可能比死刑更合適。這既表明了法律絕不認可這種行爲的嚴肅態度,也體現了法律對人性複雜困境的一絲體諒。 那麼下一個問題就來了。假如法律可以給出了這樣一個判決,“有罪,但罪不至死”,這些人心裏的那道坎,過得去嗎? 書裏提到一個類似的例子,說二戰時,一羣躲藏的猶太人爲了不因爲嬰兒哭聲暴露所有人,不得不悶死了嬰兒。一些宗教領袖說,這種行爲不該受到譴責。 我很難同意這個說法。我覺得,就算法律因爲情有可原,沒有判他們死刑,甚至減了刑,他們自己也不應該就此心安理得。他們應該一輩子活在良心的譴責裏。道德和法律,常常不是一回事。有些事情法律可以原諒,但道德上永遠有一個污點。反過來,嚴格按法律判的,有時候在普通人看來又覺得太不近人情。 他們活下來了,但他們背上了另一副更沉重的道德枷鎖。他們不該把自己當成純粹的受害者,也不該把喫人僅僅當成一次不幸的求生選擇。他們更應該感謝法律的寬恕——是社會基於極大的憐憫,沒有對他們施加最嚴厲的懲罰。他們餘下的生命,應該帶着“贖罪”心態去度過。這不是說要在公衆面前表演懺悔,而是內心要永遠承認:我們活下來了,但我們都欠他一條命。我們永遠沒有資格說“我做對了”。 這或許就是面對這種無解難題時,我們唯一能堅守的東西:在法律層面,我們盡力做出平衡、不完美的裁決。而在個人內心,我們永遠不要丟失對生命最基本的敬畏,和那份無法被赦免的罪疚感。 這不是懲罰,這或許是我們身而爲人,最後的一道防線。 ——寫於珠海至武漢的航班上 ps.這本書的水平,讓我對美國的大法官們祛魅了。 至少作爲普通人,這些美國大法官們無法說服我。 他們的水平比無論是富勒還是薩伯所虛構出來的大法官們,差太多了。

★☆☆☆☆

這本書不僅照富勒的原文差了幾個level,也照薩伯續寫的《洞穴奇案》差了幾個level。洞穴奇案之所以被稱之爲最偉大的虛構案例,不在於這個案件本身是否離奇傳神,而在於虛構出來的幾個審判者,每一個都能從不同出發點出發,用最嚴謹的推論,論證出完全不同的結果,看似南轅北轍,但每一個都能緊密扣在案情和基本的法律推理上,每一個單獨拿出來都足以說服讀者。而且無論是富勒還是薩伯,都明顯做了精心的設計,雖然足足有14份意見,但讀者讀的時候完全不會感到重複和囉嗦,每個人說支持前面某位法官的點也是點到爲止絕不拿出來大段重複,反駁前面某位法官的點也是直擊痛點言簡意賅,絕對不搞人身攻擊和道德綁架。 而這本書的後半部(因爲前半部就是富勒原文),實在是很難評,法官們彼此自說自話,同一個理由你也說我也說,每個人都在炫技賣弄自己的水平,東拉西扯些沒用的,不管別人說沒說我就是要表現自己,也不管整本書結構的死活(好像這也是爲什麼這本書不好看的原因,因爲這本書是真的找了六個人分別寫六篇文章然後湊到一起,而不像《洞穴奇案》是一個人設計以幾個虛構人物的嘴說出來)典型的三個和尚沒水喝。而且還出現了明顯低級的人身攻擊,還出現了囉嗦一堆理由然後加個大轉折但是……,給我的感覺它確實很像真實的判決書會出現的內容,而《洞穴奇案》更像法學家精心設計的哲學議題,其分量不可同日而語。 除此之外這本書的責任編輯也很搞笑,ABCDEF六個法官按順序出場,A的陳詞裏出現了反駁E的內容。B的陳詞裏出現了反駁F的內容,讓讀者完全邏輯混亂摸不着頭腦,不知道這麼排順序的用意何在。 其實有幾篇的部分段落還是有亮點的,但沒辦法,畢竟我剛看完《洞穴奇案》,沒有比較就沒有傷害,剛喫完細糠接受不太了這個……

★★★☆☆

從法學院畢業多年,再回來看這樣一本法學相關的書籍,感覺非常奇妙。洞穴奇案是每一個初窺法律門徑的學生必定會接觸到的一個案件,它最有意思的一點就是在這一個假設的案件中,將許多法律相關的思想融入其內,借不同法官之口表達出來,這是一個思想碰撞的絕佳平臺。雖然我本人贊成有罪-死刑,但這個問題並不存在唯一正確的解,正如書中德邦克所說“法律是一種傾向性選擇”。公平地說,後半段有狗尾續貂之嫌,洞穴奇案之所以成爲經典,有一個原因是它將許多晦澀的法學觀點以普通人能夠理解的方式加以闡明,但是後部明顯沒有兼顧到這一點,許多闡述是需要有一些法學基礎的人才能理解的,發言也是彎彎繞繞找不到重點。還有一個問題這本書後半段的結構比較像判決書原文,每個法官的觀點是放在一起去闡述的,其中既包含了他的本論,也包含了他對其他人的反駁,這樣的語序對我們正常閱讀一本書是不太友善的,在還不知道其他法官說了什麼的情況下先看這個人對其他人的反駁,整體會感覺有點亂。

★★★★★

看前面一些大法官的證詞,我覺得真是一場酣暢淋漓的辯論,我的觀點一直搖擺不定。然而,當我看到了最後一章,牛逼👍,最後一章不是最嚴謹的措辭,不是最有力的辯論,但諷刺意味拉滿了啊!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原來最蠢女傭比我們看的清楚!

★★★★★

這本書包含兩個部分,除了經典的洞穴奇案以外,還有幾十年後的幾位法學專家針對此案寫的新判詞,大家各抒起見,把各種相關論點翻來倒去的討論,還是很有啓發性的,就是有的地方有點枯燥,也不能完全看懂。 洞穴奇案是一個假設案件,五位探險者被困在山洞裏,因飢餓而處於死亡的邊緣,及時得救的希望非常渺茫,最終他們一致認爲,能擺脫困境活下來的唯一希望是喫掉一個同伴。最終他們決定通過擲骰子來選出那個將要被犧牲的“羔羊”。他們中的一位後來不同意這一計劃,決定退出。然而,其他人置他的反對意見於不顧,將計劃繼續進行,並由他人代其擲骰子。不幸的是,最後抽中的正是這位不同意參與分食同伴的反對者,他因此被其他同伴殺死並分食。後來這些人得救了,並被送往醫院治療。之前爲了搶救他們,有十位救援者因意外而失去了生命。現在,生還者們被以謀殺罪——根據紐卡斯國第12-A條的規定——因“故意奪取他人性命”而被指控,此罪依法當被判處死刑。 本案陪審團根據程序法,並在其自由裁量權限內,認爲他們的權限只是確定事實,將法律問題留待法院作出判決。陪審團所確認的事實概要如上所述,而確定被告的行爲是否構成謀殺,則是本法庭的責任。如果我們判定被告的行爲構成謀殺,那麼,依法應當判處的法定刑罰就是死刑,除非國家行政總長決定爲其減刑。 那麼他們到底是有罪還是無罪呢?

★★★★★

最早知道《洞穴奇案》還是聽大學法學老師所講,但是並沒有想到還有作品,以爲只是探討法律。後來在微讀偶然看了一本《洞穴公案:中華法系的思想實驗》,這不是法律專業著作,讀完以後也是一頭霧水。這本《再審洞穴奇案》先列出來《洞穴奇案》中幾位大法官的觀點和結論,然後又列出來在1998年再次審判的時候新增加的幾位大法官的觀點和結論。由於是不同時代和不同的法律背景下做出來的審判,引經據典的時候確實有很大的不同。 我個人更支持法治社會,但是越來越無法堅定自己的信念,被更多的公序良俗所影響,感覺法律有時候也就是那麼回事,但是我又不得不去遵守,我沒有能力也沒有膽量去觸犯。讀了幾位大法官的觀點,收穫很大,雖然仍不專業,但是眼界大開! 推薦閱讀《洞穴奇案》和《再審洞穴奇案》。 1. 首席大法官特魯派尼 觀點:法律條文清晰,必須判有罪;法律規定 “故意殺人者處死”,無例外。 立場:司法只管適用法律,赦免是行政權,建議行政長官特赦。 結論:維持有罪,建議赦免。 2. 福斯特大法官 觀點:被困洞穴等於自然狀態,文明社會法律不適用,適用 “自然法 / 生存契約” 法律應按立法目的解釋:刑法目的是威懾,絕境中無威懾效果,與立法目的相悖 結論:撤銷有罪,無罪釋放。 3. 唐丁大法官(折中,等於是和稀泥) 觀點:反對機械守法,如果判有罪違背良知與常識 反對自然法,“自然狀態” 邊界模糊,無法精確界定 刑法目的不止威懾,還有報應與矯正 結論:放棄表決,中立。 4. 基恩大法官 觀點:法官職責,只適用法律,不評判道德 立法至上:法律無 “緊急避險” 例外 本案不等同於正當防衛,威特莫爾未威脅他人生命 結論:維持有罪。 5. 漢迪大法官 觀點:法律源於社會常識與民意;公衆 90% 以上同情被告、認爲應免責。(也不知道他哪裏得來的調查數據,居然認爲其他10%的人稀奇古怪) 立場:以理性與常識裁判,避免僵化法條造成荒謬結果。 結論:無罪釋放。 再審時候法官結論 1. 柯辛斯基大法官 · 觀點:文本主義。嚴格按條文,“故意殺人”清晰;緊急避險是例外,不可擴大 。 · 結論:有罪 。 2. 桑斯坦大法官 · 觀點:條文優先+有限解釋。語義明確時服從條文,如果有例外情況由立法者來定,法官不越權 。 · 結論:有罪 。 3. 韋斯特大法官 · 觀點:關懷倫理。法律應共情弱者;絕境下的選擇是人性求生,非惡意犯罪 。 · 結論:無罪 。 4. 德邦克大法官 觀點:法無禁止即可爲,對於緊急避險這種情況沒有對應的法律約束 結論:無罪 5. 伊斯特布魯克大法官 · 觀點:犧牲一人拯救多人的契約應該被認可,緊急避險成立 · 結論:無罪 6. 最蠢女傭大法官(實際是喬治城大學法學院教授保羅.巴特勒) · 觀點:最可悲的是,最相信法治的人,正是那些被法治神話傷害最深的人。 · 結論:迴避

★★★★★

薩伯創作的《再審洞穴奇案》延續了富勒原作的思想實驗,將五名探險者被困洞穴、爲求生而喫人這一極端情境下的法律難題,交由十四位法官重新裁決。全書以模擬判決書的形式展開,每位法官代表一種法哲學立場,圍繞“緊急避險能否成爲殺人罪的免責事由”“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司法權的邊界”“民意與判決的張力”等核心問題展開激烈交鋒。 案件的基本事實並無爭議:威特莫爾與四名同伴在探險中遭遇塌方被困,斷糧多日後,威特莫爾提出以抽籤方式決定誰被犧牲以維持他人生命,但在抽籤前一刻他撤回同意。其餘四人仍執意進行抽籤,威特莫爾被抽中並被殺害食用。倖存者獲救後以謀殺罪被起訴,一審被判死刑。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引發關於法律解釋、正當性基礎與司法倫理的深層爭論。 在衆聲喧譁的判決意見中,一位被戲稱爲“最蠢女傭”的大法官——福斯特二號——的觀點尤爲值得注意。她以近乎常識的方式切入這個高度抽象的難題,卻恰恰暴露了法律精英話語與普通人道德直覺之間的巨大裂隙。 福斯特二號的核心立場是:法律不應脫離普通人的理解能力與道德感知。她認爲,當一羣受過高等教育、精通法律技術的法官用繁複的理論去論證“緊急避險是否成立”“自然法是否優先”“立法意圖如何解釋”時,他們實際上已經遠離了案件最樸素的真相——那就是,一個人被殺了,而殺他的人活了下來。她拒絕將這場悲劇包裝成一個精巧的法理學命題,而是堅持回到最基本的道德直覺:殺人就是殺人,不能因爲處境艱難就獲得豁免。 在其他法官援引格勞秀斯、霍布斯、邊沁、康德,構建層層疊疊的論證體系時,福斯特二號選擇用最直白的語言說話。她質疑那些高度抽象的推理是否真的有助於實現正義,還是僅僅在製造一種智力上的自我滿足。她指出,當法律變得越來越精緻、越來越遠離常識,它就失去了與普通人對話的能力,也失去了自身的正當性根基。 她認爲,法官不應以“專業”爲名壟斷對正義的解釋權。普通人的道德判斷雖然粗糙,卻承載着社會共同體的基本價值共識。如果法律判決長期與公衆的正義感相悖,那麼問題不在於公衆愚昧,而在於法律已經異化爲一種自我指涉的技術操作。福斯特二號的立場因此具有某種民粹色彩,但這種民粹並非反智,而是對法律過度專業化的警惕。 然而,這一觀點的困境同樣明顯。常識並非天然正確,它可能被偏見、情緒和無知所污染。如果完全訴諸普通人的直覺,那麼法律將失去其作爲理性制度的穩定性與可預期性。福斯特二號自己也承認,她無法給出一個精確的規則來界定何時可以殺人、何時不可以。她的判決更多是一種姿態,一種對法律過度抽象化的抗議,而非一套可操作的裁判標準。 福斯特二號代表了法律現實主義與批判法學對形式主義的反擊。她質疑的不僅是本案的判決結果,更是整個法律推理的範式。當法官們在書齋中爭論自然法與實證主義的高下時,不要忘記洞穴中發生的是真實的死亡。法律的終極目的不是構建完美的理論體系,而是回應人類處境中的真實痛苦。 她故意放棄精英話語的優雅與複雜,用粗糲的語言撕開法律論證的僞裝,迫使讀者直面那個被理論遮蔽的問題:在一個極端情境下,我們是否真的能夠用理性來裁決生死?當十四位法官各自援引不同的哲學傳統得出截然相反的結論時,這是否恰恰證明了法律理性在極端情境下的失效? 薩伯通過十四種相互衝突的判決,展示了現代法治內在的張力:法律既要保持形式理性,又要回應實質正義;既要尊重立法權威,又要容納道德判斷;既要維護規則的穩定性,又要應對極端情境的例外狀態。福斯特二號的聲音雖然粗糙,卻是這場思想實驗中不可或缺的維度。在一切精巧的理論建構之下,法律終究要面對的是活生生的人,以及他們在極端處境中做出的、無法被任何理論完全消化的選擇。

書籍信息

作者朗·富勒  等
譯者高凌雲 王文心
出版社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1-11-01
ISBN9787516226155
分類社會文化-法律
格式EPUB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