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傑弗裏·R.斯通
自人類建立法律以來,“性”一直是法律力圖規制的內容,婚姻、避孕、墮胎、淫穢、同性性行爲等議題在不同時代都曾引起激烈的鬥爭。《性與憲法》以古代性觀念、性風俗爲起點,又從美國建國之初的立憲理念,講到 19—21世紀美國性道德和性觀念的演化,再到美國Z高法院在格列斯伍德訴康涅狄格州案(避孕)、羅伊訴韋德案(墮胎)、奧貝格費爾訴侯吉斯案(同性婚姻)等一系列涉性判決中扣人心絃的觀點以及判決背後生動的時代背景,史詩般地講述了「性」與「法律」相互碰撞的精彩歷程。
以前看《以你的名字呼喚我》和《鱷魚手記》的時候,對於同性戀愛之間的阻礙感到很費解。我挺難理解爲什麼性別能夠成爲戀愛之中的問題,因爲我一直覺得只有當自己接受不了自己喜歡某種性別的人的時候,性別纔會成爲戀愛之中的問題。合上這本書,再來看這個問題,其實挺難過的。 如今習以爲常的,是千百年來人們努力抗爭,甚至付出生命的代價爭取來的。作爲一個沒什麼常識且對歷史近乎一無所知的人,能翻開這本書還是因爲羅老師的推薦,看完這本書的時候,法理課也正好播放到自然法之下避孕、墮胎、同性戀都是違法行爲。 一瞬間,甚至不知道該說什麼。總覺得人類排除異己的本領千百年來如出一轍,所以怎麼可能不從衆呢?一旦成爲小衆的人,就意味着生存風險的上升,尋常生活開始變得高不可攀。所以上學的時候,特別尊敬一個老師,因爲他會考慮到少數人的感受,會關注到少數人的利益。他的溫柔,落點在慈悲。 有時候覺得悲劇就是所有人都在做自己覺得正確的事,卻因爲這份堅持,卻因爲把自己視爲唯一的正確,把別人推向了地獄。宏大的命題、至高無上的真理能不能帶來幸福我不知道,但我總覺得如果代價是Ta人的哭聲,是Ta者的血肉落地,那麼我看到的是人對於具體的人的傾軋,是以保護之名將人碾碎。不愛具體的人的愛,僞善罷了。
“羅伊訴韋德案”是美國曆史上最著名、最具爭議的判例之一。它在1973年將墮胎權確立爲一項聯邦憲法權利,塑造了此後近50年的美國社會。然而,它在2022年被推翻,標誌着美國在生殖權利問題上進入了一個全新的、充滿不確定性的時代,各州成爲了制定墮胎規則的主要戰場,這一議題也將繼續是美國政治和文化的核心焦點。
本書作者是知名的美國憲法學家,將“性與法律”這一主題訴諸筆端,且從歷史的源頭開始嚴肅理性的研究,應當說是一部富有歷史考據和理性思辨以及法律辨析的鉅作。長期以來,性這一人類生物本能和情緒的領域,總是與羞恥、罪惡、異端等負面的議論和觀念連在一起。也只有在異性(且無血緣關係)加上感情(近代以來的觀念)、生育(不孝有三無後爲大)和婚姻(非婚的性關係是不負責任的,所有與婚姻目的無關的戀愛都是耍流氓)這一鏈條上的系統纔是被視爲道德,也視爲合法。我將此稱爲性關係的“四位一體”。於是,世俗道德、宗教與法律自然形成牢不可破的統一戰線。當然,背離這一統一戰線的任何觀念和做法,都是違背道德、杵逆教規和違反法律的“異端另類”。本書閱讀起來並不輕鬆,既有讀懂繁複事實和思辨邏輯的費力,也有表述或翻譯上的長句及拗口,我也是掛一漏萬浮光掠影般的掃讀一遍。但基本明白了性與法律的關係,是在特定的社會歷史文化環境中產生,也會隨着這一環境的變化發展而發展。那麼,其中的合理與謬誤,正規與叛逆,從衆與另類,也是在不斷嬗變。如此,文明也會變得逐漸寬容與坦然起來。這或許就是歷史的進步,儘管舉步維艱,代價巨大。
性問題與道德問題天然對立,本質是宗教信仰的施壓,是一部分人以宗教信仰自由爲理由,對另一部分人之私人性事務的強加干預,說白了就是“我看不慣你們的性選擇,我就要反對”。雖然美國不是政教合一的國家,但宗教的力量太過強大,特別是當其依靠自身影響力與政治加以聯合,甚至左右政治選擇時,性少數羣體的處境就更加危險了。反觀我國,宗教信仰並不能成爲主流的保守力量,實質在妨礙性選擇問題的是世俗道德觀念,但這種羣體觀念是會隨着社會發展,特別是老一輩保守羣體的消逝而不斷更新迭代的,所以在性選擇問題上,如果沒有行政力量干預(計劃生育or爲增加出生率而限制墮胎),類似墮胎自由和同性戀問題,都會在潛移默化中得到社會的認可與接納,而不太可能發生類似美國的社會撕裂問題。只是這種變化歷程的時間並不清晰,也可能要等很久。至於當下同性戀等性選擇問題如何解決,有待採取一些更加緩和的方法,例如同性戀雖然不能登記結婚,但以合法同居關係處理雙方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也是合理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中新設關於同居的規定可以借鑑。
表面上講的是性和法律,實質上講述了美國爲調和歷史悠久的宗教觀念與不斷演進的個人自由,個人隱私和人人平等而展開的一場鬥爭,說到底,如果沒有民主政治的環境,這些書裏的普通人的案件根本觸動不了法律認識,即便美國也有對性極端保守的基督右派,康斯托克派和福音派等等 另外,書裏值得注意的是美國社會,政治和法律議題是如何隨着文化環境,道德觀和社會共識的不斷改變而改變的,這是很有趣的考察,一端是“性”文化在不同時代的持續演化,另一端是“法律”對性行爲和性表達的不斷規範。 我認爲斯通教授和蘇成捷在《中華帝國晚期的性,法律與社會》書裏作的研究很像,後者關注的是清代的司法審判原則發生的變化,這些變化是對“性”的規制審視,以及爲什麼會發生變化,不過蘇成捷的歷史變遷視角更廣闊,例如這種對性的規制跟當時社會各階層的心態與實踐之間是如何發生關聯的,所以,後者看起來更像是一門社會史學著作,前者就像是關於性的法律通史,有興趣的讀者也可以看看 回到這本書 首先,全書,從前基督教時代,社會將大多數形式的性視爲人生中自然和十分快樂的組成部分。這些文化都不認爲性具有內在的不道德,罪和羞恥,但到了基督時代,教會將手淫、私通、雞姦乃至婚內不以生育爲目的的性交,都作爲“道德罪惡”加以譴責。 儘管,對於性,尤其是婚內的性,宗教改革產生了新的宗教觀點,但它也導致新教改革者發起了一次成功的運動,即動用國家權力強制實施他們在性問題上的宗教戒律,即使對不認同他們信仰的人也是如此。這是尤其注意的點 這其實就是福柯《性經驗史》裏說的,我們到了18世紀纔有性的機器,“性的機器”則意味着一套被規範化,結構化的性話語體系。到了19世紀纔有性。在這之前無疑只有肉慾,意思是說,18世紀以後,在“性的機器”的運轉下,才產生了後來人們普遍接受的性話語體系和性規範體系。現代人的性觀念,其實是19世紀以後建構起來的性觀念。 斯通講述的美國性觀念也是這條歷史線,十八世紀的美國人十分享受自由放任的色情文學市場,不過,十八世紀九十年代,隨着美國基督教福音派的透鏡,對美國的法律實施了一些改造,一種全新的“性節制的倫理規範出現了”,首次引發了禁止性表達的嘗試,包括進入了所謂的“康斯托克時代”,淫穢審查達到了巔峯,也正像福柯說的,在十九世紀時,對生育控制的使用程度,出現了顯著的上升,性話題”從私密領域走向公衆領域,從而誕生了“性科學”後,“性的機器”(性的話語機制)便得以順暢運轉。 現代人對性的理解,其實是經由歷史建構出來的性觀念。現代人從性話題中找尋意義都是遵循着現代社會的性制度。 但真的是這樣的嗎? 也有人不遵循,瑪格麗特·桑格 記住這個名字,她第一次成功發動女性自己控制生育的運動,桑格將避孕視爲女性實現個人自由的一種方法。意外懷孕與永無止境的生兒育女,不但對女性健康很危險,而且有礙於女性作爲個體發展自身技能,限制了她們成爲有貢獻的社會成員的可能。她強烈相信,如果女性可以獲得只有自願纔會成爲母親的“基本自由”,她們將有助於“重新改造”世界。公衆對生育控制的沉默不語被打破了”,在全國各個城市都建立了女性生育控制聯盟。越來越多的公衆支持修訂這些康斯托克法 緊接着,再到“米什金案”,金斯伯格訴紐約州案,“羅斯案”,討論了涉及向公衆銷售,分銷或展示淫穢材料的問題,是否應該免於受到政府對個人隱私不必要的入侵”? 美國最高法院無法確定可以統一多數大法官對淫穢的定義,直到“米勒案”與“巴黎成人影院案”,美國的法律制度最終得出了結論:經其同意的成年人對色情作品的私人消費,“不致於造成需要公共執法介入程度的傷害”。“媒體道德”是一家成立於1962年的團體,它的宗旨就是與色情作品展開鬥爭,以至於它的主席羅伯特·彼得斯心不甘情不願地承認:“戰爭結束了,我們輸了。” 包括後面的墮胎法案修訂,同性戀修訂也是,通讀這本書是感覺美國激烈的法官鬥爭,也有個人和國家的對抗運動,以至於公共輿論,法律理解和憲法分析發生了重大轉變,也像香奈兒的《知曉我姓名》,憑她一己之力改變了性侵法案的修訂細節,還有像“瑪特辛協會”、“同性戀的支持者與捍衛者”、“蘭姆達法律”、“婚姻自由”組織、“人權運動”組織和“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等個人和團體在內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福柯是對的,又是錯的,並不是國家在使用性機器規範我們,我們自身的性表達也可以產生自己的性權利,去對抗性機器,但這裏真正的問題始終是,個人和國家的關係應該是如何的,法律的環境是否透明,個人是否有自己權利去進行社會運動?以至於是在美國,是各種個人的性案件在不斷推動法官的認識,不斷推動我們自己的性權利
對我個人來說,這本《性與法律》衝擊到了我對美國LGBT羣體和宗教(基督教)之間關於性觀念的一些固有認識。感情上我依然是個認同基督教保守思想的人,但客觀來看,需要承認文本中關於這個議題的表達確實基本能夠做到邏輯自洽。 這本書的視角宏大,作者追溯到古希臘、古羅馬時期人們對性的普遍看法,再到基督教佔據人們性觀念的中世紀,再到思想啓蒙以降的近、現代宗教(基督教)與人們性觀念相互作用、相互博弈的歷史。 作者認爲古代歐洲人對性並無恥感,對同性戀、墮胎等今天折磨美國的問題都沒有明確限制,古希臘的男人認爲和年輕男子發生性關係(雞姦)是身份的標誌(所謂“男孩之戀”),但隨着中世紀到來,基督教信仰成爲主流信仰,這種變化帶來了對性的態度的重大轉變,基督教強調一夫一妻和家庭倫理的重要性。這種觀念以聖奧古斯丁爲最主要代表,奧古斯丁是基督教傳統中第一個譴責所有的性慾和性快樂——無論是婚內還是婚外——之人,此時對性的態度可想而知是嚴格的。此時,教會的立場已十分明確:使用藥劑、藥草、體外射精或者其他任何避孕方法,都是不可饒恕的大罪。直到一千年後的啓蒙運動時期 ,基督教關於性的觀念受到理性主義者的衝擊,他們反對清教徒和縱慾者的極端觀點,試圖闡明一種對性的全新理解,它來源於理性,以及人們擁有自然的、不可剝奪地追求幸福的權利的觀點。作者筆鋒一轉,很快這場性觀念的博弈到了獨立戰爭後的美國。美國的“國父”們認爲英國的政教合一的體制有諸多弊端,所以他們決定在美國憲法中規定設立一種全新的將政教分離的共和體制。由此美國的“宗教-自由主義者(代表LGBT)”之間爆發了無數次的針對LGBT合法性的大爭論,截止作者成書爲止,美國自由主義者獲得了巨大的司法妥協,基督教保守派陷入被動。但事情並沒有結束,代表美國“底色”的基督教和保守黨派(如現在的特朗普)大概率還會對LGBT議題重新審視。但無論如何,LGBT們也逐步取得了一些人們的寬容,很難再回到上世紀50年代《康斯托克法案》時期了,更別說回到維多利亞時代了,LGBT們顯然已經取得了長足“進步”。 我個人雖然對文本的敘事性表示基本滿意,但在閱讀中也發現了作者文本中的一些瑕疵。比如作者說美國上世紀中期花在應對自由主義者上的經費超過冷戰,這顯然不能讓人輕信,因爲冷戰期間的馬歇爾計劃旨在拉攏和支持歐洲各國的經濟發展,可想而知其力度之大遠非應對“基督教-LGBT”的爭訟的花費可比。再者作者再寫到中後部的時候明顯有立場傾斜(傾向於同情LGBT),這給本書的說理製造了麻煩——明顯站立場的行爲顯然影響對客觀事實的判斷。 雖然我個人沒有找出本書明顯的漏洞,但我依然不能被作者完全說服。我傾向於認爲基督教雖然有些地方表現狹隘,但自由主義者們激進的做法也讓人感到憂慮,且看吧。
斯通以憲法爲經緯,編織出一部橫跨兩千年的”性”之法史。從奧古斯丁的原罪教義到羅伊案的隱私權擴張,本書最深刻的洞見在於揭示一個悖論:一個以政教分離爲立國原則的國家,其性法律卻長期被基督教道德所裹挾。最高法院的每一次判決,本質上都是在重新劃定宗教道德與個人自由的邊界。這不僅是一部法律史,更是一面鏡子——映照出社會如何在恐懼與自由之間反覆搖擺,而法律的進步,往往始於對”禁忌”本身的追問。
關於美國社會對性權利問題,宗教與世俗在法律上的搏弈歷程。作者對與性有關的重大事件的歷史淵源和聯邦最高法院關鍵判例的法理主張介紹非常詳細精彩。
不容易,半年時間斷斷續續的讀完,對美國性與法律的發展有了全面的瞭解,深感美國宗教勢力對政治、法律的影響,隨着時代的發展,這種涉及性的法律之爭,逐漸成爲了對立宗教團體和社會團體在利用法律在的性領域進行鬥爭的反映,有種涉性法律領域美國反對美國的意味。按照時間節點梳理書中核心人物、事件與案件,可以更好的一欄美國涉性法律變化。 一、古代至中世紀 - 313年:君士坦丁發佈《米蘭敕令》,停止迫害基督徒,爲基督教性倫理入法奠基。 - 4-5世紀:奧古斯丁(希波主教)構建基督教性倫理,批判縱慾,強調婚姻生育目的;迦太基會議(418年)、以弗所會議(431年)定調相關教義。 - 13世紀:宗教法庭設立,教會聯合世俗政權管控“異端”性行爲,同性性醜聞衝擊巴黎大學。 - 1563年:特倫託會議將阿奎納性倫理觀點奉爲教會權威教義。 二、近現代(19世紀 - 20世紀中葉) - 19世紀:美國各州普遍禁避孕、反墮胎,強化傳統性道德立法。 - 1960年: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批准口服避孕藥上市,推動性隱私與生育自主討論。 - 1963年:貝蒂·弗裏丹《女性的奧祕》出版,點燃女權運動,推動性與性別平等議題。 - 1964年:美國《民權法案》第七章禁止就業性別歧視,爲性相關權益提供法律基礎。 三、當代關鍵案件與人物(20世紀60年代後) 1. 1965年:格里斯沃爾德訴康涅狄格州案,最高法院認定州禁避孕侵犯婚姻隱私,確立隱私權在性相關領域的憲法地位。 2. 1973年:羅伊訴韋德案,最高法院以7:2裁定德州反墮胎法違憲,確立墮胎權爲憲法權利;核心人物爲原告“羅伊”(諾瑪·麥考維)。 3. 1986年:鮑爾斯訴哈德威克案,最高法院維持佐治亞州雞姦法,否定同性性行爲隱私權;肯尼迪大法官後期反思此判決。 4. 1993年:羅默訴埃文斯案,最高法院推翻科羅拉多州歧視同性戀法律,認定其存在“赤裸裸的傷害慾望”,扭轉歧視性立法趨勢。 5. 1996年:克林頓簽署《婚姻保護法案》,聯邦層面不承認同性婚姻;菲利斯·施拉夫利領導保守派反對平等權利修正案。 6. 2003年:勞倫斯訴德克薩斯州案,最高法院推翻鮑爾斯案,認定州禁同性雞姦違憲,保障同性性行爲隱私;肯尼迪大法官主筆判決。 7. 2013年:美國訴溫莎案,最高法院裁定《婚姻保護法案》違憲,聯邦承認州認可的同性婚姻。 8. 2015年: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最高法院以5:4判決同性婚姻全國合法,完成婚姻平等法律進程;肯尼迪大法官主筆。 9. 2022年:多布斯訴傑克遜婦女健康組織案,最高法院推翻羅伊案,將墮胎合法性交還各州,引發性權利爭議。
強烈推薦,關於性和法律的演變,關於性從古希臘崇拜人的身體,到基督教壓抑人的性慾。作爲舞臺之性,和生活之性,對於性代表了哲學,宗教,法律,傳統習俗認知。對於性的描寫,和性對婚姻的解釋,發生了許多文學作品,因爲描寫性而被稱爲禁書。法律的演變,讓性打開了新的局面,可以在書籍裏公開討論性,可以爲藝術昇華性,作爲性的畫畫藝術,裸體,生殖器,各種性交可以出現在世人眼前。對於墮胎,同性,跨性別者,中性人,體現了人類多元化思想,用法律也引申了,人類隱私權和憲法上未生命的權利,對於世俗化,全球化的當代社會,推進的性,刺激的性,影響到生活的人羣,也發生了撕裂狀態,看美國高級法院的反覆博弈,宗教對性的寬容度,大衆對性的容忍度,兒童對性的保護。讓人類獨有特種的性,繁育全球,而不孤立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