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法官學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本書是《中國法院2023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冊)的一個分冊,土地糾紛(含環境資源糾紛)。土地糾紛包含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土地經營權糾紛、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其他土地糾紛等;環境資源糾紛包括環境污染責任糾紛、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污染環境罪等。本書有以下特色:一是選編案例來源廣泛、時效性強。所選案例均是國家法官學院和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從各地高院2022年上報的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精品案例。二是由法官釋理說法,全方位深度挖掘案例價值。大多數案例由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後語”,深入闡釋案例的裁判思路和相關考量,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類案參考、法學研究、行爲指引、宣示教育等方面的價值。三是編排依次以案由和法律適用問題爲序,方便讀者檢索。四是注重裁判文書再加工,高度提煉案例內容。案例編寫突出爭議焦點,儘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內爲讀者提供更多與爭議焦點、所查類案相關的有效、有益信息。
“城市套路深,我要回農村。農村路也滑,人心更復雜。” 隨着城市化建設進程不斷推進,對於農民集體所有建設土地或棚戶區,實行徵用給予補償屢見不鮮,好多糾紛是村民們和村委會之間基於徵地補償款發生的。 一、關於成員的徵收補償費如何分配糾紛,主要問題是成員資格的認定問題,本書記載的案例大概有以下幾種情形: 1.因婚遷入或遷出; 2.戶籍遷出後又遷回; 3.出生戶籍在該村,但戶口因上學遷出; 4.新落戶成員; 5.其他情形。 二、當事人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 (1)父母雙方均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且依法登記爲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的; (2)因合法的婚姻、收養關係,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 (3)將戶籍從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時,已經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或雖未按程序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但已經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土地生產、居住生活的; (4)經民主議定程序召開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同意,符合村規民約等可以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其他情形的。 三、關於環境資源糾紛,主要問題是當事人惡意侵佔公共財產謀取利益,和以大氣、水、固體廢物、噪聲等污染源爲主,向公共環境排放污染物。除此之外,還有幾個案例是非法獵取國家保護動物。 一般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會考慮到當事人是否惡意而爲之,如果造成公共財產損失較大,後果特別嚴重,那麼當事人的行爲將構成犯罪,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如果當事人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如果已經退繳違法所得,已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處置費用,也可從輕處罰。儘管如此,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依舊無法逃脫有期徒刑。 現在的人,真是爲了掙錢什麼都能幹,沒有一點道德素質,更沒有法律意識。 環境保護人人有責,法律有漏洞,因果報應沒有漏洞。 不要因爲法律沒有規定,就肆無忌憚的謀取利益,更不要因爲無人發現無人問責,就任意妄爲的踐踏法律的尊嚴。
案例很好,很有代表性,不過有一半內容都是污染環境和污染環境罪的案例,不太理解編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