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楨
海洋環境的污染嚴重影響到了人類對海洋的開發和利用,國際社會依賴私法途徑對海洋環境污染進行事後調整的趨勢越來越顯著。相對於人們更爲熟悉的油類污染,由於有毒有害物質種類繁多,人們對其發生泄漏事故後的應急手段和污染後果認識不足,出臺的相關國際公約遲遲未能生效。我國國內尚沒有專門的海洋污染損害賠償立法,更罔談海運有毒有害物質污染損害賠償立法。立法的缺失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諸多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