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學敏
歐洲人權法院本質上是跨國性的司法實踐與實驗。它不是去歸納各國人權與法治保障的不同基準,求出最大公分母作爲各國的共同標準,也不是架構出一套無人能及的人權標尺,而是先建立一種“應然的”普世人權價值,並以此規約、拉動甚至改造各締約國的人權保障制度。迄今,在刑事司法上人權法院已發展出一套鉅細靡遺的具有自主性及拘束力的程序基本權保障體系,積極地改造了各成員國的刑事法典及刑事程序構造,扮演了歐洲區域內憲法與刑事訴訟法整合火車頭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