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名峯
本書以宋刻本、明刻本爲底本,對《名公書判清明集(戶婚門)》進行校勘、註釋等綜合整理,目的在於“以古人之規矩,開自己之生面”。本書對《名公書判清明集(戶婚門)》31類民事案件,共計187篇書判進行校釋,希望通過對宋刻本、明刻本“戶婚門”判文的校釋,深入解讀宋代民事法律制度。
>> 本書對《名公書判清明集》32類民事案件,共計188篇書判進行校釋(數字複覈後糾正),希望通過對宋刻本、明刻本“戶婚門”判文的校釋,深入解讀宋代民事法律制度 >> 第四部分爲“釋意”。將每篇文言文判詞逐字逐句對譯成現代漢語 >> 所涉民事案件類型繁多, 卷四(29篇)、卷五(17篇)均爲戶婚門之爭業類。卷六(25篇,含花判2篇)爲戶婚門之贖屋、抵當、爭田業、爭屋業、憑屋、爭山、爭界至七類。 卷七(28篇)爲戶婚門之立繼、歸宗、檢校、孤幼、孤寡、女受分、遺腹、義子八類。卷八(36篇)也屬戶婚門,共十類:立繼、戶絕、歸宗、分析、檢校、孤幼、女承分、遺囑、別宅子、義子。(其中立繼、歸宗、檢校、孤幼、義子,5類名稱重複。) 卷九(53篇)亦爲戶婚門,共十一類:違法交易、取贖、墳墓、墓木、憑屋、庫本錢、爭財、婚嫁、離婚、接腳伕、僱憑。【戶婚門】共186篇實判,2篇花判。 >>(二〇)不肯還賃退屋(葉巖峯)佔賃房花判(葉巖峯) >>(二一)賃者析屋花判(葉巖峯) 【花判】舊時官吏用駢體文寫成的語帶滑稽的判辭。作者根據文學作品的主題需要,針對特定的故事情節擬製的裁決與判斷。 >> 書判是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和司法審判制度相結合的產物 >> 《名公書判清明集(戶婚門)》涉及物權與債權、婚姻與家庭、繼承與撫養等民事案件的實判 >> 是宋代科舉出身的蔡杭、範應鈴、胡穎、劉克莊等名公判案時所撰判詞彙編,判詞具有融“情理法”於一體的特點,法理闡釋精深,說理性極強,對現代司法裁判亦有借鑑意義 >> 判詞透露出以下值得關注的信息:其一,宋代市民社會已具雛形,各類民事關係逐步確立;其二,宋代民事立法較爲完備,民事法律規範體系較爲健全;其三,宋代禮法結合進一步加強,道德規範與法律規範緊密融合;其四,宋代判詞注重事實審和法律審相結合,事實闡述清晰、法理分析嚴謹,重視證據對定案的作用,體現宋代較爲完備的民事訴訟程序以及文明的司法理念。當然,判詞中不乏男尊女卑、貴賤等差等封建禮教糟粕,讀者宜取其精華、去其糟粕 《名公書判清明集》所涉案件絕大多數發生於南宋寧宗末年及理宗一朝,約1210—1260年之間,所涉及的地區爲福建路,浙東、西路,江南東、西路,荊湖南、北路,廣南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