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中秀
本書以德國經濟團體法爲研究的主要法律文本,探討了《德國民法典》第38條意義上的成員權(Mitgliedschaft),以成員權理論中的核心問題,即成員權的性質和保護爲主線展開。通過考證成員權的詞源,作者提出鑑於德國“Mitgliedschaft”理論的當代發展,我國應當放棄“社員權”一詞而採用“成員權”;通過梳理德國法上團體類型,界定了德國法上作爲成員權存在的團體範圍包括合夥與社團法人。